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黄进
2014年11月12日08:3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进一步健全法治保障体系。这就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培养、招录、遴选、交流、晋升机制,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综合素质,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基础性工作。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是法学教育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
优化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水平法学师资队伍,是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为此,首先要坚定法学专业教师的理想信念,让其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其次要优化法学师资队伍结构,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需求,从学科建设龙头地位和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出发,建设结构合理、专兼职结合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和学术创新团队,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发展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第三是鼓励支持政法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政法部门挂职,实现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人员双向交流,提高法学师资队伍素质。
优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要与法治队伍建设现实需求充分对接,在法律职业教育总体目标与规格统一基础上,实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类型化。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三个类型人才培养基地为依托,以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求为导向,夯实基础、强化重点、突出特色。进一步强化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重点加强与法治实务部门在联合培养人才过程中的常态化、规范化体制机制建设。
优化法学课程体系。逐步建立与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完整知识结构、适度学分要求、丰富选择空间的法学课程体系。首先,法学课程体系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相衔接,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其次,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压缩必修课程学分要求,形成精炼的核心必修课程体系,保证法学专业知识结构的完整性。第三,形成丰富的选修课程模块,为法治人才成长创造自主学习与个性发展空间,重点开发建设一批实务技能选修课程模块供学生修读。
优化法学实践教学。法治人才必须具备法律职业技能和法治实施能力,这就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一是提高实践教学学分比例,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实训要求。二是加强实践教学过程控制,切实增强实践教学效果。三是创新实践教学模式,重点将实务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入高校,建立协同育人长效机制,打破学校与社会的体制壁垒,加强校企、校府、校地、校所合作,引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实务部门力量参与法治人才培养,注重提高实践能力。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12日 07 版)
王先林:建设法治中国该如何培养法律人才
2014年11月13日11:14 来源:解放日报
原标题:建设法治中国该如何培养法律人才
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
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在制度与人的关系上来看,好的制度还要靠人去执行,制度本身也要靠人去制定。明代海瑞即言:"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这说明,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绝对是一个关键因素。
法治工作队伍既包括法治专门队伍,也包括法律服务队伍;前者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后者主要是律师队伍;在广义上,法治队伍还应包括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队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动态、有机完整的体系,它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法治人才队伍是法治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方面,直接影响着其他体系的形成和实现。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促进全民守法的重任才能得到更好地实现。 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进入本世纪的10多年来,经过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在我国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在招生人数、向国家和社会输送法治人才方面形成了相当规模,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据粗略统计,1977年,全国只有三所法律院系,1978年全国法学专业共有在校学生223人,到1990年全国已有70多所高校设置法律院系或法学专业,1999年这一数量已经超过300所,而现在全国有600多所高校有法学本科专业,全国每年招收法学本科生超过10万,在校的法学本科生超过了40万;300多所大学或者研究机构招生法学硕士或者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年度招生约2万人,在校生规模超过6万人;有40多所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具有招收法学博士的资格,法学博士研究生年度招生超过1000人,在校生规模大约3000人。法治人才队伍的壮大,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同时,我国的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法治人才的培养面临着多重矛盾和困境,主要包括规模和质量的矛盾、现实需求和供给不足的矛盾、模式化培养和多样化需求的矛盾、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矛盾等。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方面,法律类专业扩张迅速,但低水平重复建设较多,教学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就业形势严峻,法科毕业生总体上供过于求,法科毕业生就业率非常低,近年来甚至被排到了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而被警示,已经就职的多数人也从事着与法律无关的工作;另一方面,人才培养规格单一,难以满足社会对多样化法治人才的需求,真正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法治人才十分短缺,尤其是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和涉外高端法律人才严重不足,以至于我国涉及世贸和其他国际争端的官司往往要请国外的律师,面临很大的泄密风险,相关国际组织中的我国法律雇员也少得可怜。因此,有人指出,我国法学教育现在面临的最基本问题是学生的就业生存,还谈不到培养的法学人才怎么引领社会发展,怎么参与国家、国际社会的事务与秩序构建。这种观点虽然不够全面,但也有一定道理。这些都为我国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建设法治中国该如何培养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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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3 04:08:13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王先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任务,要求"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法治人才培养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 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
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在制度与人的关系上来看,好的制度还要靠人去执行,制度本身也要靠人去制定。明代海瑞即言:"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这说明,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绝对是一个关键因素。
法治工作队伍既包括法治专门队伍,也包括法律服务队伍;前者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后者主要是律师队伍;在广义上,法治队伍还应包括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队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动态、有机完整的体系,它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法治人才队伍是法治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方面,直接影响着其他体系的形成和实现。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促进全民守法的重任才能得到更好地实现。 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进入本世纪的10多年来,经过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在我国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在招生人数、向国家和社会输送法治人才方面形成了相当规模,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据粗略统计,1977年,全国只有三所法律院系,1978年全国法学专业共有在校学生223人,到1990年全国已有70多所高校设置法律院系或法学专业,1999年这一数量已经超过300所,而现在全国有600多所高校有法学本科专业,全国每年招收法学本科生超过10万,在校的法学本科生超过了40万;300多所大学或者研究机构招生法学硕士或者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年度招生约2万人,在校生规模超过6万人;有40多所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具有招收法学博士的资格,法学博士研究生年度招生超过1000人,在校生规模大约3000人。法治人才队伍的壮大,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同时,我国的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法治人才的培养面临着多重矛盾和困境,主要包括规模和质量的矛盾、现实需求和供给不足的矛盾、模式化培养和多样化需求的矛盾、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矛盾等。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方面,法律类专业扩张迅速,但低水平重复建设较多,教学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就业形势严峻,法科毕业生总体上供过于求,法科毕业生就业率非常低,近年来甚至被排到了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而被警示,已经就职的多数人也从事着与法律无关的工作;另一方面,人才培养规格单一,难以满足社会对多样化法治人才的需求,真正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法治人才十分短缺,尤其是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和涉外高端法律人才严重不足,以至于我国涉及世贸和其他国际争端的官司往往要请国外的律师,面临很大的泄密风险,相关国际组织中的我国法律雇员也少得可怜。因此,有人指出,我国法学教育现在面临的最基本问题是学生的就业生存,还谈不到培养的法学人才怎么引领社会发
展,怎么参与国家、国际社会的事务与秩序构建。这种观点虽然不够全面,但也有一定道理。这些都为我国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创新培养机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也提供了新机遇。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严密的逻辑体系,这决定了法治队伍的基本特点也在于其专业性,要求具有法律专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 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法治人才队伍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会自发形成,而需要培养。虽然培养的渠道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无疑是专门法学教育机构的专业培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学教育。与此同时,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和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精髓贯彻其中,来加强法治人才的培养。结合四中全会精神和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满足法治国家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夯实法学教育基础。在技术的教育之上是思想的教育。法学教育应当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注重基础知识、基本规范、基本能力的训练,使之有清晰的逻辑思维,有较好的组织材料、推理、表达的能力。
第二,加强职业素养教育,培养法律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在知识与技能教育之外,进行深入细致的职业伦理教育,使得培养出的人才具有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公正意识,为全民法治素养的培育奠定基础,以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第三,进一步明确各层次法学教育的定位,实行法治人才的分类培养。法学本科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法学硕士教育、法学博士教育等不同层次教育有各自的功能和目标定位。法治国家建设既需要立法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司法人才等法治专门队伍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也需要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人才队伍,法律职业人才和法学学术人才宜做分类培养。其中,法学学术人才培养应当少而精,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则是主要任务,为此应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第四,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应当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治人才。
第五,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孙培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2014年12月22日08:32 来源:学习时报
原标题: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
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这一方面指出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要看到这种组织和人才保障的关键环节在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因为无论是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还是法律服务队伍都要经过严格和科学的培养才能成才。而要切实"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加强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打造专业敬业、团结协作的培养团队,创新招录、交流、协同机制。
加强三大体系建设
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在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等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比如:法学理论体系建构没能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没能做到古今中外法学理论体系的有机统一;学科体系仍存在赶时髦、随大流的现象;课程体系尚不够科学合理,还有应试教育的影子,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的比重不协调,特别是本科课程设置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没能因时因地制宜。此外,教辅材料数量众多、良莠不齐,需要统一编纂的没有统一核心教材,需要专门编纂的没有专门的教材。这种状况必须彻底改变。 《决定》提出,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
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鼓励法学专家学者研究中国问题,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专家创造良好的学术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向中国本土和传统的法学学术研究领域倾斜。
在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上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做到"高等法学教育坚持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并重、大众化教育兼顾精英教育",促进法学教育、司法教育及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科学合理设置学科和专业,做到课程的研究性和应用性相结合,不单纯以学分为测试标准,利用网络技术改进教学方法,增加案例课和实习调研课,打造"鲜明的中国特色、完整的知识结构、适度的学分要求、丰富的选择空间"法学课程体系。
同时,教辅材料编写要做到:编写国家统一的法律类核心教材,强化法治的核心概念、理论和方法,将所学所知纳入到司法考试范围;编写与时俱进、分门别类的教辅材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对学生的教育模式、培养目标,做到因时因地制宜。
打造园丁团队
人才的培养要靠园丁。法治人才的培养园丁主要包括教育部门、司法部门、教育行业协会、高校和科研机构中的法学院及其师资队伍。目前,在这个园丁团队中,已经形成教育部门宏观管理、司法部门行业指导、教育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法学院自主管理"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这里着重谈一下教育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师资队伍。
教育部门作为宏观管理部门,一方面是整个教育法律和制度规则的制定者,法学教育的制度和规定都必须依此而行,另一方面教育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其内部决策是否依法也影响着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执行力。现实中,我们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立法上还不能适应国内现实需要和国际标准,涉及法学学科规划、机构等级评定、课题经费、职称评审等方面,同时在执法上还存在一些人为因素。为此,教育部门要对法学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度创新,譬如修改完善《法学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同时,对自身内部的管理要形成法治环境,对内对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现实中存在"行政化"的倾向,在学校和院系层面缺乏一套体现法治并严格执行的制度、章程,对此,必须彻底改变。如果高校和科研机构能够以身作则,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学校,让院校行政领导、行政人员、教师和学生都依法依规参与到学校的治理中,在岗位、职称、科研、基建等重大事项上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办事,使行政人员、教师和学生在法治环境下工作、学习和生活,就会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
师资队伍是培养人才的关键环节,其政治立场、理论功底、职业情操等直接影响甚至会决定学生的一生。《决定》强调要"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为此,必须强化教师的专业素养、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职业品德,同时,对法学类师资进行培训,采取课程轮训、集中研修等方式,特别是对法学重点类课程授课老师,基层、边远和民族地区的师资,中小学师资进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综合培训。 创新招录、交流、协同机制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须对人才的招录、交流和协同等机制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的开发和利用。
创新招录机制。落实"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高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实现联合培养法治人才的常态化和规范化。例如,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招生计划中,可以试行双导师制,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此外,法治专门队伍的招录方面,《决定》强调"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将从学与就业无缝隙对接,从而激励政法专业学生学知识和长本领。
创新交流机制。一方面是创新法治工作队伍内部的交流机制。《决定》指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举例来看,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启动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即选聘1000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相似的举措是政法部门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项目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全国共有两万多名在职人员获得专业研究生学位。另一方面是创新法治人才内外交流机制。《决定》论述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培养可以采取国外院校交流、双学位联合培养、国际组织实习、出国考察等人才交流机制,从而达到开拓国际视野,提升涉外法治能力的效果。
创新协同机制。法治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多主体的通力合作。在实际中已经有一些好的举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负责同志参加,有利于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集思广益,形成合力。进一步而言,仍然需要健全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打破学校与社会、企业、政府部门的体制壁垒,加强"校企、校府、校地、校所"合作,引入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实务部门力量参与法治人才培养,打造知行合一的优秀法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