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
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各社团组织: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促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科教司、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区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任务是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附件:1、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市临床医师的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成立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毕教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市毕教委是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对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北京市毕教委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科教司、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区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学术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和专家共同组成。
第四条 北京市毕教委设主任委员1名,由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5名;秘书长1名,由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担任,委员15-20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经秘书长提议,北京市毕教委批准,可以进行调整。
第五条 北京市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
第六条 北京市毕教委依据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专业目录,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科组,学科组成员一般任期3年。
第三章 任务
第七条 北京市毕教委的任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贯彻《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专科医师培训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文件,开展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并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评估和质量监控。主要职责如下:
(一) 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专科医师培训政策和制度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 研究制定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 审批成立各学科组。
(四) 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制定北京地区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细则、考核标准及实施方案等。
(五) 制定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完善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
(六) 对培训基地的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 指导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工作。 (八) 公布专科医师培训相关信息,组织专题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培训工作深入开展。
(九) 承接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毕教委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协调各方,落实北京市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及工作计划。
(二) 组织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评估工作。
(三) 组织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工作。 (四) 收集整理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 组织发放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六) 负责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经费预算、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毕教委学科组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拟订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
(二) 负责修订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并参与培训基地评估。
(三) 负责拟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方案并参与实施。
(四) 研究并提出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的发展规划和建议。
(五) 完成北京市毕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运行
第十条 北京市毕教委主要通过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以及通函方式议事和决策。
(一) 北京市毕教委每年举行例会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 重要议题可由主任委员或三名以上委员或办公室主任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凡涉及重大决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必须占北京市毕教委委员总数的2/3以上。
第十一条 专家组的设置根据专科发展的情况确定,由北京市毕教委审议决定。各专业组的正副组长由委员会推荐确定,学
科组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北京市毕教委设立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立项,列入北京市卫生事业发展经费预算,并采取单位、个人及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三条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
附件2: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委 员: 副主任委员:
北京市卫生局局长 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 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 北京市人事局巡视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 金大鹏 邓小虹 王文杰 孙振宇 张大发 委
办公室:主 副 主
秘 成
员: 卫生部科教司教育处处长 北京神经外科研究所所长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教授
总后勤部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副局长 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 协和医科大学副校长 北京协和医院教授 北京宣武医院院长 北京友谊医院院长 解放军总医院副院长 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北京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 北京市卫生局财务处处长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副局长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局局长 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局局长 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秘书长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 北京医师协会秘书长
任: 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任: 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副处长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 书: 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有关人员 员:
有关医院主管部门负责人 解江林 王忠诚 郭应禄 李云波 王松灵 王 宪 李立明 罗慰慈 张 建 刘 建 陈晓红 吕一平 邱大龙 金春明 刘建民 王力宇 巩维国 王红艳 蔡执敏 贾明艳
吕一平 高 坚 贾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