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09-13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库区、生活区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2、库房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员为所分管的库房、露天垛防火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库房、露天垛的防火工作负责。
3、公司储存商品实行分类、分垛储存,库房内储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8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5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露天存放的商品其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米,露天货区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库房内要设立醒目标志,标明储存商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6、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带防火帽,并严禁进入库房及在仓库区域内停放和修理。
7、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8、仓库管理人员在班后离开仓库时,应对仓库的用电器、上水、电源开关、配电箱、防盗门、车库门、所有的窗户进行检查,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的工作,保证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
9、对仓库的消防器材实行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并由安全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灵敏有效。
10、各重点部位及库仓库内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部室负责落实到岗位,不得丢失、损坏、挪动,如发现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并上报保卫部,及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