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判决书保不了公务员醉驾免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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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08:47
“秘密”判决书保不了公务员醉驾免刑责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深圳龙岗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公职人员醉驾案件。被告人莫王松是龙岗区坪地街道办统战部副主任,2011年11月30日晚,其驾驶的公车被交警拦下。警方当时对他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浓度达到176.3mg/100ml,超出“醉驾”的标准两倍多。
这个醉驾案的判决受到了公众的质疑。因为检方公诉时提出应判被告拘役2个月的要求,但法院最终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的表现是“驾驶距离不远”。更令人不解的是,法院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判决书。
一个普通的醉驾刑事案件的判决,因为被告人公职人员的身份和司法的“神秘”而令公众困惑,猜测案件是别有内情还是保公职?这是又一起可能会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事件。深圳法院应当尽快公布判决书,阐述判决理由,“神秘”的司法只能令司法蒙羞。
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对醉驾、飚车等行为的惩罚纳入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立法过程中和法律正式实施后,不少人一直都担忧这个条文不能真正做到对所有醉驾者一视同仁的处罚,特别是官员难以获刑,深圳这个案件证实了此前这种担忧是有道理的。
公务员法规定,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2008年中组部、人事部发布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公务员,其职务自然免除。
反观深圳这起醉驾案,法院认定莫王松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上述法律和规定,莫王松的公职当可以保留,此判决难脱为其保公职的嫌疑。
更为关键的是,究竟是什么样“轻微的情节”,使得法院对莫王松量刑时作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
根据报道,“情节轻微”是因为莫王松“驾驶的距离很短”,在法院拒绝公开更多信息的情况下,这个理由难以获得公众认同。
刑法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条的立法意图在于为那些虽然触犯了刑律,但危害性很低的被告人宽松的惩罚,体现了刑法人道的一面,法院在适当的案件中适用这一规定并无问题。
理论上看,醉驾也的确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比如在深夜中空旷的道路上,被告人心存侥幸短距离驾驶100米,这个行为并没有多大危害性,定罪后,在量刑时免于刑罚可以接受。
但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实际上发生这种情况的几率极低。而莫王松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醉驾并被抓获的,因为“涉密”不得而知。
法院拒绝公开判决书,其理由是涉及“审判机密和国家机密”。这起醉驾案件涉及到的人和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被告人,既无商业秘密,亦无个人隐私,而醉驾案件通常都是普通的刑事案件,秘密从何而来?
1990年最高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中并无判决书是秘密的规定,而最高法院2007年《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则明确提出要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深圳龙岗法院刻意将一起普通醉驾案神秘化,与最高法院的规定背道而驰。
公众监督司法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裁判文书进行,“看得见的公正”才是公正,龙岗法院应当尽快的公布判决书以回应公众质疑。
而“醉驾入刑”实施以来,醉驾情节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的问题屡屡发生,有按6个月顶格判的,有缓刑的,如今又出现了免于刑罚的,那今后是否还会出现不定罪的?最高法院应当出台指导性文件,建立量刑情节的标准,同案同判才能免受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