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合同
GF—2000—1415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筑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证 书 等 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甲方):设计人(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项目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合同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报价文件 1.4合同谈判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 3.1设计依据 (1)规划条件
(2)现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法规 3.2 发包人应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
第四条 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周期和质量要求 乙方应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计成果资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各项规范、标准、规程、法规的要求,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五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设计总周期为55日,但不包含设计评审和报批时间。
第六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6.1设计费用
本项目设计收费为人民币 万(人民币大写 万元)。 6.2设计费支付方式
第7条 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条款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但如提交施工图成果文件后,因甲方原因进行重大方案变更,导致施工图重新设计,则相应增加50%的设计费。
7.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1.4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审查。
7.1.5 发包人如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款的3‰支付违约金。 7.2设计人责任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如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提交成果文件(因甲方原因的情况除外),按300元/天支付违约金。
7.2.2设计人须负责向发包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3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7.2.4设计人承诺执行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及地方有关规定。
7.2.5设计人必须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有关问题。 7.2.6按规定参与设计审查,并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报批。 第八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
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0.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0.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签章) 设计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日 期: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日 期:
(签章)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