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商法真题
201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解析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考点】法人
【司法部答案】C
【解析】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律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并不是成立所有社团法人都需要登记,A错误。B项表述太绝对,例如人民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其性质不是企业法人,错误。《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即关于合伙型联营的规定。C正确。D说法错误,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就属于法人。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考点】股东出资违约、股东会无效决议
【司法部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可见,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26.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考点】出资方式
【司法部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A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题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八万元,其百分之三十为24000元,且只有股东乙用货币出资,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四千元而不是二万元,B项错误,不当选;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二万四千元,本题中的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到五万六千元,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四万元,C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可见,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7.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司法部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自然人既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而且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一个自然人同时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A、D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B项正确,不当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可见,开办独资企业,并不是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C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司法部答案】A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合营各方只能按出
资比例分配利润,A项错误,当选;《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B项正确,不当选;《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C项正确,不当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2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考点】汇票
【司法部答案】B
【解析】《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依据该条的规定,当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且其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A、C错误,不当选;承兑汇票应该先行提示承兑,再行请求付款,本题中,乙公司已经可以向丙银行请求付款,可以推定该票据已经被丙银行承兑,丙银行应当付款,而不能以“信誉”问题拒绝,这正是票据法中的“无因性”原则,B项正确,当选;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票据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3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考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
【司法部答案】C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该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并不包括在内,C项是错误的,当选;ABD正确,不当选。
3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考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司法部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包括:第一,本人;第二,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第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五,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A项中即使是关系密切的邻居,如果该邻居不同意也不具有保险利益,A项不当选;“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投保人的配偶,不具有保险利益,B项不当选;“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具有保险利益,D项不当选;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C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考点】债权申报
【司法部答案】A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据此,A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罚款可以申报债权,因此不可能得到受偿,B、D不正确,不当选;《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见,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并获得受偿,C项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C项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3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实合伙 B.表见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隐名合伙
【考点】表见普通合伙
【司法部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是表见普通合伙,适用的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情形,因此B项正确,当选;ACD错误,不当选。
3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考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司法部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该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可见,B项正确,AC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多项】
66.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考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司法部答案】B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是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因此乙属于“合伙人以外的人”,甲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A项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该条的规定,B项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
第51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意味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退伙,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C项正确,当选;在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如果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多选】
71.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股权转让、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司法部答案】ABD
【解析】《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决议的无效,依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结合上述规定,只有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才无效,而公司法对是否分配利润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即公司可以分配也可以不分配,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的,对不分配利润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因此A项错误,当选;C项正确,不当选;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即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只有两种:第一,程序问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第二,实体问题违反公司章程。本题中,不分配利润的决议程序上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上也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股东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只能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B项错误,当选;《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见,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D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72.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
【司法部答案】ABD
【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见,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为:出资不实股东应当补交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出资不实的股东是丙,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为甲和乙,因此应当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C项正确,不当选;丁只是后来加入到公司中的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A项错误,当选;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责任中并不存在违约责任,B、D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7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
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D.发起人之间如发生纠纷,该纠纷的解决应当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司法部答案】ABD
【解析】《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A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95条第(一)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签定的设立公司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民事合伙合同,因而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合伙关系,每个成员都是发起人合伙中的一个成员。当公司不能依法成立时,对于设立公司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发起人要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B项正确,当选;《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C项错误,不当选;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备事务,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某一发起人违反该协议的,应当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起人还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74.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司法部答案】AC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经李某和王某同意”意味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A项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项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依据该条的规定,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清偿时,既可以选择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用于清偿。C项正确,当选;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自己承担。本题中,陈某只是张某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此不能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75.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
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
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
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考点】商事登记
【司法部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A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结合上述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没有立即丧失主体资格,应当先进行清算,清算后要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之后才丧失主体资格,B项错误,不当选;企业未经清算的,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解决,不能办理注销登记,D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可见,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C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76.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考点】支票的付款日期、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司法部答案】AC
【解析】《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在乙签发支票一星期后,提示银行付款,但在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违反了见票即付的规定,故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A选项错误。尽管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C选项正确。第93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
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第13条后两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乙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乙可以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拒付票据金额,B选项正确。
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如该支票遗失,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D选项错误。
77.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考点】虚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
【司法部答案】BD
【解析】《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16条第3款、第6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本题中,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AC选项错误,BD选项正确,
78.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指定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
B.如因第三人导致乙死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
C.如乙变更受益人无须甲同意
D.如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
【考点】受益人的确定、向第三者追偿、受益人的变更、保险金的继承
【司法部答案】ACD
【解析】《保险法》第39条前两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甲指定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A选项正确,当选。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故如因第三人导致乙死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后无权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B选项错误,不当选。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见,法律并未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要经投保人同意,故如乙变更受益人无须甲同意,C选项正确,当选。第4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故如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D选项正确,当选。
79.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考点】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司法部答案】ABC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可见,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A选项正确。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B选项正确。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可见,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使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C选项正确。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
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可见,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
【不定项】
(二)
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
94.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子公司的设立
【司法部答案】BCD
【解析】《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按照一个公司与另外一个公司的管辖和依赖关系(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所进行的分类。
(1)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特点:①母公司的最根本特征并非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是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换言之,如果一个公司通过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或通过协议实际控制另一公司经营,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③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通常为半数以上,但有时无须达到半数)被另一公司持有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独立于母公司而存在的独立主体。子公司的特征为:①对于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尤其是董事会的组成,由母公司决定。实践中, 子公司在人事安排、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制约。②子公司虽被母公司控制,但它仍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的独立人格,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本质区别。
子公司的独立性:①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②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③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④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⑤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中,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A选项错误。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D选项正确。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C选项正确。
95.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
【考点】子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
【司法部答案】AB
【解析】分析同94题,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故其适用于《公司法》对于公司的一般规定。《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见,子公司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A选项正确。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见,法律并未禁止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B选项正确。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故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须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C选项错误。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可见,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D选项错误。
96.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
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考点】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司法部答案】CD
【解析】分析同94题,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故本题中,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由其独立使用,A选项错误。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不需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B选项错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CD选项正确。
【案例】
六、(本题22分)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解 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 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 析】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答 案】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解 析】因为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答 案】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解 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答 案】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解 析】《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产生的利益归于公司,由于此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行为无效,故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答 案】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解 析】《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 案】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解 析】《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北陵公司以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答 案】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解 析】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不是对外转让,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答 案】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
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解 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