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徐金桂
借 款 合 同
甲方:(借款人):张贵江(身份证号:[***********])
住址: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66号楼14号
借款人:石三宇(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出借人):张凌燕(身份证号: )
住址:红专路128号金成宜家美景B座7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月利率为26‰。甲方在收到乙方实际交付的本金后,应出具《借据》给乙方收执。 第二条: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三条:还款时间及方式,一次性还本。
1、本合同项下利息结算日为每月7日,甲方必须保证在每月7日将利息支付给乙方。
2、本金于合同期满日结清,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日加收日万分之五的罚息。
3、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足月的利息。
第四条:借款来源与用途
1、甲方借款只限用于粮油货款。
2、乙方出借的款项属于自有的合法收入。
第五条:保证条款
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以借款人自有车辆作抵押并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诉讼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作非法用途。;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提前还本付息;
(1)、向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3)、拒绝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4)、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6)、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7)、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
(8)、未按约定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
(9)、为其他人作担保,或者用自己的财产为其他人设定抵(质)押的;
3、甲方再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前,应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4、甲方的地址、联系方式、单位变迁、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
5、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评估、公正、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借款本金。
2、对甲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若借款发生逾期,甲方应自借款本息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罚息。
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方应严格恪守本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
的义务和责任。一方发生违约时,应向守约方支付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另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承诺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同意乙方将其违约行为在网络、媒体及各级征信系统上公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及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确认: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 《借据》
2. 《还款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