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8:工程保修维修协议
工程保修维修协议
一、术语定义和解释
1.发包人
本条款所称发包人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2.维修项目类别
2.1简单维修项目:简单维修项目指通常24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窗配件的维修等。
2.2一般维修项目:一般维修项目指通常72小时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门窗调整、油漆、室内裂纹、空鼓等。
2.3复杂维修项目:复杂维修项目指通常七天内能完成的维修项目。如渗水等。
3.维修通知方式
3.1电话通知:发包人用电话通知承包人。以发包人的电话记录为准,双方约定有效。发包人电话记录的内容包括通话时间、收话人姓名、送话内容、收话人的应答等。发包人须保留电话记录至保修期结束。
3.2传真通知:发包人用传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传真件后向发包人传真回执。发包人需保留收到的传真回执至保修期结束。
3.3电子邮件通知: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提供邮箱地址,发包人需保留邮件发送记录至保修期结束。
3.4必要时发包人也可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通知承包人。
3.5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若承包人以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二、概述和基本原则
1.若本合同工程保修期内出现保修事项,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到发包人物业管理公司报到,与发包人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查看,书面确定维修项目类别和完成时间,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维修项目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在约定的处理时间内处理完成。
2.承包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维修工作,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处
理,并按实际所发生一切费用的120%的标准,直接在承包人预留的质保金内扣除,发包人留下维修记录,供承包方备查。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发包人依法继续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3.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双方确认的时间维修完毕,由承包人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
三、维修责任的界定
1.总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并应认真履行,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保修,分包单位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由承包人承担保修及违约责任。
2.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维修责任。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后,由承包人承担保修维修责任。
3.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
4.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对保修期质量缺陷项目进行及时处理,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全部结束。如承包人不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发包人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均视为有效)来作为责任鉴定的依据。
四、承包人在保修维修期间的职责
1.交付使用后,承包人书面提供维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并经承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2.承包人在保修期进出小区的所有维修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3.凡保修维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现场保护和装修恢复,承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得到住户认可后,才能实施。保修维修施工完毕,应恢复其原样。承包人在保修期维修施工中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
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如承包人的保护措施、标识未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出相关费用。
5.承包人保修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由发包人按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保修维修工程完工后直接交发包人,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除。
五、维修项目的质保期
维修项目的保修期,从保修维修结束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防水项目保修期为3年,土建项目保修期为2年,安装项目保修期为2年;保质期按最长年限到期后2个月内无息退还质保金。
六、造成其他损失
由于承包人质保期内施工质量缺陷等问题,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额赔偿,承包人、发包人、损失方共同核实。如承包人不到场核实的,发包人与损失方共同核实,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均视为有效)作为责任鉴定的依据。损失金额按实际损失的120%计算,在质保金中扣除。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质量缺陷项目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诉的权利。
七、对承包人保修期的违约处理
1.未按上述约定的处理时间完成维修项目或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24小时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的违约金。
2.在约定时间内,承包人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标准的,则双方另行约定完成时间,由承包人继续处理,达到验收标准后发包人验收签字。若再次检查验收仍达不到验收标准,或超过双方再约定的完成时间,则视为承包人故意拖延,将按照每延期24小时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的违约金。
3.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需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未能联系上承包人,则视为发包人向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4.发生承包人三次接到通知后不付诸实施,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质保金,今后发包人不再通知承包人,并不再退还承包人质保金。但所留质保金不足以支付承包人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有权继续依法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八、以上保修项目和质量问题处理完成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