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答案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结算 是指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
2.代理行 是指与其他国家建立往来账户,代理对方的一些业务,为对方提供服务的银行。
3.控制文件 有代理关系的代理行互相发送的记录密押、印鉴、费率表等内容的文件。
4.密押 是银行之间事先约定的,在发送电报时,由发电行在电文中加注密码。
5.签字样本 是银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式样。
6.费率表 是银行在办理代理业务时收费的依据。
7.汇票 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8.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9.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0.拒绝证书 是由付款人当地的公证机构等在汇票被拒付时制作的书面证明。
11.追索权 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
12.背书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13.提示 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票据权利的行为。
14.承兑 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并签章,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15.汇款 又称汇付,是汇款人(进口商)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以一定方式将款项交付收款人(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16.电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SEIFT、加密电报等电子信息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17.信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18.票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出银行即期汇票交汇款人,由其自行携带出国或寄送给收款人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19.顺汇 是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支付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法。
20.逆汇 是由债权人或收款人出具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或付款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法。
21.红条款信用证 即预支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支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22.承兑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及远期汇票后予以承兑,凭票到期时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23.循环信用证 是在信用证的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被使用之后能恢复金额在被利用的信用证。
24.可转让信用证 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即装运货物(交货)、交单取款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信用证。
25.托收 是出口商通过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
26.信托收据 是指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当货物、单据到达目的地,呃付款期限未到时,进口商为尽早提货而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27.背对背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自己为申请人,以该证作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以开证行身份开立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28.对开信用证 用于易货交易、补偿交易和来料加工中的一种结算方式。
29.备用信用证 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30.打包放款 是指出口方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为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31.出口押汇 是指出口商将代表货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的有追索权的垫款的方式,或者指银行有追索权地向出口商购买跟单汇票或全套货权单据的行为。
32.进口押汇 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先行付款,待进口商得到票据、凭单提货并销售后收回货款的融资活动。
33.银行保函 是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
34.贴现 持票人将已承兑但尚未到期汇票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后者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35.头寸调拨 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和支出款项的金额不等时,设法调进款项的行为。
36.信用证 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37.实质一致
二、简答题
1.当代国际结算方式包括哪些?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服务和福费廷业务等。
国际非贸易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信用卡、侨汇、外币兑换、买汇和光票托收等。
2.什么叫票据?其特点和功能有哪些?
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
票据特点有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转让性、有价性、提示性、返还性、可追索性、文义性。
票据功能有1、结算功能(含支付功能):基本功能2、信用功能:核心功能3、流通功能4、融资功能5、汇兑功能
3.本票、支票的定义分别是什么?与汇票相比,各有哪些异同?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区别:1.性质不同:汇票和支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承诺;2.当事人及相互间关系不同:汇票和支票各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付款人;3.主义务人不同:本票和支票的主义务人一直是出票人,汇票有两种情况,即期汇票和承兑前的远期汇票的主义务人是出票人,承兑后的主义务人是承兑人;4.出票份数不同:汇票的出票一般是一式两份,本票和支票则是一式一份;5.记载的必要项目不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较全,包括汇票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签章七项,本票、支票的必要记载内容分别不包括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6.付款人性质不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而汇票和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或个人;7.付款期限种类不同:支票是见票即付,无到期日记载,汇票和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付款之分,一般应记载到期日;8.票据行为不同:本票无承兑、参加承兑行为;支票无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行为;汇票则全有。
4.什么叫票据的追索?票据的追索应如何进行?行使追索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追索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行为。 追索的顺序:1.只要在票据上签字了,就应对票据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并且票据法规定,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持票人可以按顺序向自己的前手追索,也可以向任何一个背书人或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可以对任何一个票据义务人追索,也可以同时对数个或全体义务人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一般都是向出票人追索。 行使追索权应具备条件:1.持有合格票据2.持票人尽责3.发生拒付。
5.汇款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哪些?其各自责任和权利是什么?
主要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汇款人的责任是填写汇款申请书,提供所要汇出金额并承担有关费用;收款人的权利是凭证取款;汇出行的责任是按汇款人的要求将款项通过一定途径给收款人;汇入行的责任是证实汇出行委托付款指示的真实性,通知收款人取款并付款。
6.汇款有哪些种类?其各自的业务程序如何?
电汇T/T:汇款人填写电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取得电汇回执;汇出行以加押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支付命令,发电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汇入行收到电报,核对密押相符后,缮制电汇通知书,通知收款人取款;收款人持通知书一式两联到汇入行取款;同时,汇入行将付讫款项的借记通知寄给汇出行。
信汇M/T与电汇大致相同,不同的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不用电报而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加以其签章作结算工具,邮寄给汇入行,委托后者凭以解付汇款,后者核验签章相符后,即行解付,亦以借记通知给汇出行划账。
票汇D/D 汇款人填票汇申请单,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汇出行开立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寄给收款人,同时汇出行将汇票通知书寄给汇入行;收款人持汇票向汇入行取款时,汇入行将汇票与原根核对无误后,解付票款给收款人。。
7.托收有哪些种类?其各自工作程序如何?
1.光票托收:委托人填写票据托收申请书,在票据左后方背书后,连同票据托收申请书及证件一起交银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托收行将一联票据托收申请书盖章后交给委托人或代办人保存,待票据收妥后凭此联托收申请书及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受托行要将所接受票据向异地付款行收款。
2.跟单托收:
(1)即期付款交单: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送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收款;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付款人审单无误后付款;代收行向付款人交单,将收妥的款项交托收行;托收行向委托人交款。
(2)远期付款交单: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送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收款;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付款人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与单据,汇票到期代收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付款;代收行将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将收妥的款项交给托收行,托收行向委托人交款。
(3)承兑交单: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送交进口地代收行委托收款;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付款人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与单据,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到期代收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付款,代收行将收妥款项交托收行,托收行向委托人交款。
8.为什么国际商会不赞成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
远期付款交单在风险控制方面和即期付款交单类似,但要等到汇票到期、进口商付款时才能收回货款,不同程度地存在资金积压的问题,不利于高效实用资金。
9.汇款业务中,两地银行间头寸拨付可有哪些情况?
1.帐户行之间直接转账:汇出行主动贷记汇入行账户、汇出行授权汇入行借记汇出行账户
2.非帐户行之间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共同帐户行转账:通过碰头行拨交头寸、通过帐户行的共同帐户行转账
10.与电汇、信汇相比较,票汇有哪些特点?
票汇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它与信汇、电汇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前来取款,而是收款人持票到汇入行取款,汇票经收款人背书后在市场上可以流通转让。
11.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同为托收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哪一种方式风险较大?为什么? 承兑交单。在收汇货款时间、资金占用方面同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类似,而且在交单后,进口商可能会破产或无力支付货款,或无理拒付、延迟付款等。
12.跟单信用证有哪些基本特点?
1)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行可自己付款或委托其他银行代付,银行付款是有条件的;2)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3)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13.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有哪些?在该业务中,他们各自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其彼此关系如何?
1)开证申请人的义务:根据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缴纳开征押金、及时赎单付款、作为第二性付款人向受益人付款;
开证申请人的权利:有权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有权得到合同规定的货物。
2)受益人的义务:按合同发货并提交相符单据、接受议付行追索、赔偿进口商损失;
受益人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及要求修改信用证、有权向开证行及进口商收取货款。
3)开证行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指示开立信用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的权利:有收取押金或取得质押权利、有权审单及拒付、控制单据及货物。
4)付款行: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就有验单付款的责任,付款后无追索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有时付款行也可根据开证行的指示不必验单,只凭议付行单证相符的证明付款,付款后对受益人也无追索权。在开证行资信极差、付款后可能得不到偿付时,付款行有权拒付。
5)通知行的义务: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及时澄清疑点、缮制通知书
6)保兑行的义务:兑付、若信用证由保兑行议付,无追索地议付;
保兑行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对信用证保兑、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修改信用证及对信用证的修改部分加保、赔付后有权向开证行索偿。
7)议付行的义务:按照信用证中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并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对单据审核然后议付。
权利:有权向开证行凭正确单据要求偿付、有权对受益人追索
8)偿付行的义务:收到索偿书后,与授权偿付书核对,若相符,即可向议付行或付款行付款。
主要当事人的彼此关系: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即为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受益人即为卖方,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贷款,则买方应依合同的规定开立信用证,.卖方则应依合同发货并提供约定的单据。
2)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是以开证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确定的委托合同关系:在此合同关系中,开证行的主要义务是依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并谨慎地审核一切单据,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则应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交纳开证费用并付款赎单。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有争论的,一般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依开立的信用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当开立的是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因为在可撤销的信用证下,受益人不能从开证行获得任何有约束力的允诺,可撤销的信用证在议付行议付单据前,可以随时由开证行撤销,而毋须事先通知受益人。而在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情况下,则当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即形成了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
4)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理开证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由开证行支付佣金给通知行。
5)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是因其对开证行负有义务,不是因为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有合同关系而对受益人负有此项义务。此点在UCP500号中也有反映,依第7条规定,信用证可经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但鉴于国际贸易中伪造信用证的问题,该条又规定,如通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则应合理谨慎地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14.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中间商从事转口贸易应使用哪种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因为中间商手中并无货物,只是利用广泛的关系与进口商打交道,一旦订立合同,则马上向实际供货人购买,由实际供货人负责装运出口,中间商对两边的成交条件大体相似,只是赚取价格差额。
15.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信用证性质不同: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都获得同一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可以说地位平等;而对背证受益人与其原证受益人是得到不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地位不可能平等。
2)业务性质与当事人关系不同: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发生关系。对背信用证下,对背证受益人不可能和原证及原证申请人发生直接关系,对背证和原证是两笔独立的业务。
16.对开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P147 P149
17.若来证金额超过对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可采取哪些安全措施?其中那种最容易被开证行接受? P154
开证银行可采取安全措施有:收取保证金、抵押品;要求办理反担保
要求办理反担保最易被开证行接受。
18.对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未能达到“严格相符”要求者,出口地银行可采取哪些措施?其中最好的是什么?哪些措施实际上是将结算的基础降到仅仅是交易双方的商业信用?P129
出口地银行可采取措施有:(1)退还不符单据。让提交人更改,以便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内再次交单(2)如果交单人准许,以电报、电传或电讯发至开证行,要求凭不符单据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3)受益人出具保函,“担保议付”(4)寄单托收。
担保议付是最好的
作托收寄单这一措施实际上是将结算基础降到仅是交易双方商业信用。
19.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担保提货?担保提货与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得提单提货有什么不同?办理担保提货对进口商、开证行来说,分别应注意些什么? P109
在跟单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可采取担保提货。
担保提货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口商在征得承运人同意,凭银行保证书提货‘而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是在货物、单据均到达目的地,但付款期限未到,进口商向代收行借出单据提前提货。
对进口商来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付货款;但据到达后立即承兑或付款,以单据向运输公司还回提货担保书并退还银行;承担银行因出具提货担保书而遭受损失;向银行申请担保提货时,向银行提交担保提货申请书中不可缺少对银行的保证条款;向银行提供轮船公司发出的货到通知书
对开证行来说,认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按实际货价收全额保证金;开具担保提货保证书
20.什么叫银行保函?什么叫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第二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
独立性保函叫做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
从属性保函叫做第二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
21.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相比有什么异同?
1)在范围上:跟单信用证只运用商品买卖合同中,开证行为进口商应有的付款责任作结算保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银行保函可以运用于任何一种国际经济活动中。既是一种结算方式,又是一种保证合约项下某项责任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
2)在银行的责任上:跟单信用证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一旦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就必须凭合格单据付款,即付款行为一定发生;银行保函担保行承担的付款责任有第一性,也有第二性,若为后者,支付行为不一定会发生。
3)银行所付款项的属性:跟单信用证开证行支付的款项已定位货物价款;银行保函担保行支付的款项可以是合同价款,也可以是退款或赔款。
22.顺汇与逆汇各有何特点?并试用简图表示顺汇的业务流程。
顺汇:顺汇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一致。
逆汇: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不相同。
合同
23.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有何区别?
1)遵循规则不同:备用信用证遵循《跟单信用证同一惯例》,必须明确规定到期日期;保函参照《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可不必规定具体的到期日。
2)要求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提交即期汇票和证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文件。保函要求受益人提交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文件外,还需提交证明自己履约的文件。
3)付款依据不同:备用信用证与单据相联系,只要受益人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或单据,开证行即验单付款;保函的付款依据是有关合同或某项承诺是否被履行。
三、论述题
1、试述票据及其特性。
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承诺自己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证据。
票据特点有:
设权性--票据开立就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无因性--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原因的制约。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
要式性--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才可以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的票据法对这些必要项目都已作了详细规定。
流通转让性--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
有价性--票据是以货币金额为付给标的物的有价证券。他必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并支付,而不能用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据。
返还性--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结束其流通。
可追索性--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 文义性--票据权利依据票据上文字的含义解释。
2、审单的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审单原则:单证一致、单单相符
审单方法:1.纵审法:“纵审”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做到“单证一致”。2.横审法:“横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它单据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相互一致,即“单单一致”。
四、案例分析
1. 上海A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A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A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A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A公司应向汇丰银行索要货款,因为汇丰银行未经A公司同意,自作主张借款给G公司,而且G公司还将部分货物出售。所以代收行应付全部责任,同时G公司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2.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本案例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3. 某公司以FOB价出口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14500美元,现接到国外来证,金额为15000美元,信用证所载货品未写明单价,同时又规定须一次装运,不准分批装运。出口公司收到该信用是否应该要求修改信用证?为什么?
4.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推销某产品,支付方式为D/P即期付款。日本B公司答复是:若支付方式改为D/P见票后90天,并通过B公司指定的日本J银行为代收行,则可接受我方要求,签订合同。请分析,日本B公司提出其要求的出发点何在。
延期付款,可借单
5.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指示按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6.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日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末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 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的情况下,自行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已由代收行承担。
课件的答案:(由于进口商以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 其信用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代收行在付款到期日仍需向出口商付款, 并承担由此而来的信贷损失)
7.某出口商收到的一份信用证上只规定了货物装运日期,而未规定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但作为开立这份信用证基础的商业合同上有条款规定:“买方应于某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于货物装运后14天内,在出口地有效。”请问出口方能否根据合同的上述规定,理解为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货物装运后的14天内有效?为什么?
8.某出口公司A按来证要求发货交单后,接到通知进口商B倒闭无力支付货款,分析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为什么?
出口公司A可收回货款,信用证是开证行与收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进口商B为信用证申请人,不是信用证付款人,所以B倒闭,A可以从开证行得到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