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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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效力分析 作者:周誓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
摘 要 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订立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现实中存在子女依据离婚协议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协议当事人履行的案件。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性质、效力的认定存在很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本文拟从此类条款的性质入手,探讨此类条款中赠与方是否享有撤销权、受赠方是否享有请求权,提出针对具体情形解决方案的建议。
关键词 离婚协议 赠与子女条款 请求权 诉讼主体资格
作者简介:周誓超,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76-02
一、问题的引入
夫妻在登记离婚时,对其最重要的共有财产,即房产,通常会有明确的约定。出于多种原因,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很常见(下文称“赠与条款”,但并不代表本文认为其性质系赠与合同),随之出现的是夫妻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该条款、子女依据该条款请求法院实现其权利的案件,实务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1)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性质; (2)赠与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3)受赠人是否因此协议条款而取得请求权。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性质
(一)已有学说之评析
1.赠与合同说。赠与合同说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 在性质上属民法的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还有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因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所有或者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处分给另一方或子女的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与此相似的学说还有:夫妻赠与房产给子女是附离婚条件的赠与。亦有观点认为此类条款系“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说。许莉教授认为,约定双方特定财产归属子女,实际上是双方分别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特定财产之二分之一份额。因此,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第三人给付,系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的效力,有学者认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依据合同中是否对第三人做出允诺,可以分为“经由指令而给付(合同不包括允诺,第三人无请求权)”与“利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