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管理的管理职责,加强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环境,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检查执行。 4 总则
4.1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方针。
4.2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以管处治,防治结合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4.3 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各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5 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5.1 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5.2 环保机构在管理环保工作中主要内容是:
5.2.1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公司环境保护规划,保证环境保护与生产经营协调发展。
5.2.2 组织审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和措施。
5.2.3 审定公司有关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
5.2.4 定期组织研究公司的环境状况,并检查、总结、评比各生产单位落实环保工作情况。
5.2.5 定期向上级部门和职工代表汇报和提出环境情况及防治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和实施情况。
5.2.6 确定公司各类环保项目的实施。
5.3 安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5.3.1 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车间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3.2 按上级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结合各单位提出的环保措施,编制公司环保长远计划、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5.3.3 拟定各项环保规定,制定公司污染排放指标。
5.3.4 负责组织污染源的调查和企业环境质量评价,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
5.3.5 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环境监测和各类环保资料的统计上报建档工作。
5.3.6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及评审工作,贯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并做好验收工作。
5.3.7 组织调查环境污染事故,负责追究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
5.3.8 大力推行先进的环保管理技术和监测手段,用好环保资金。
5.3.9 负责组织按照污染排放因子综合考核指标进行严格考核管理。
5.3.10 做好环境保护的培训和环境保护技术情报的交流,推广先进的环境管理经验和污染防治技术。
5.3.11 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推动清洁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5.4 环保管理员的职责
5.4.1 掌握公司环境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污染源,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制定公司的治理计划。
5.4.2 督促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5.4.3 配合部门解决污染问题的纠纷。
5.4.4 借用局域网、黑板报、环保小册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环保政策的宣传。
6 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6.1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污染源。
6.2 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生产车间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防治工作,每年十二月份前,安全环保部上报下一年的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措施。
6.3 预防污染源的产生和积极治理污染源,要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入手,严格控制生产中的污染排放。
6.4 对粉尘、煤尘产生量大和接触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采用无害、少害的工艺,减少对职工的身体危害。
6.5 对扬尘较大的白泥、石灰头下料口和清运白泥、石灰头要逐步整改计划,采用湿式作业、密封作业、加强管理等减少扬尘,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6.6 对各种油料要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对环境的污染。
6.7 新建或原有的锅炉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运行是要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办理环保合格证。
6.8 公司各部门、车间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环保设备。
6.9 凡从事粉尘、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6.10 对噪声严重超标的有关设备要安装消音器或采用人和设备的隔离措施。
6.11 公司的废渣应按规定的地方处理或堆放,对于基建工程需要大量排渣时,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7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7.1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技改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7.2 凡因生产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等有重大改变,需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7.3 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等过程中,有权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资料。
7.4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有环保部门参加;在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要填写“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产。
7.5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厂容和绿化造成破坏,已造成的破坏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破坏的环境。在施工中应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公司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6 公司内大修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中,也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7.7 公司其它剥离单位在公司内建设项目也要按上述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7.8 充分利用环境保护资金渠道争取环保资金。综合利用利润和环保设施折旧等提留。环保资金和提留要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做他用。
8 环境检测管理规定
8.1 给排水、热电站、仪修车间要认真维护废水、废气在线监测设备,确保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为治理污染,管理环境提供可靠的数据。
8.2 给排水污水站分析室每天每班对污水处理系统进、出水和生化曝气池污水废水进行分析,分析项目主要有PH、OC、温度、化学需氧量、污泥沉降比。同时对异常情况做出正确的反应。
8.3 当各水质发生较大改变或出现异常情况时,研究开发部调研组配合环保部进行追踪调查检测工作。
8.4 分析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检测质量,确保分析结果及时、准确。各单位对分析、检测人员的工作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弄虚作假和刁难。
9 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9.1 环保设备是生产设备的组成之一。凡有环保设备的部门、车间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9.2 生产管理部对环保设备应建立健全正常的维修、检查和考核制度,并定期对环保计量设备进行检修。
9.3 各部门、车间对本单位配备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维修、考核管理制度。
9.4 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保设施。凡停止运行必须事先征得安全环保部的同意。环保设备本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应及时报告生产调度,并采取应急措施,抓紧及早修复。
10 污染事故管理
10.1 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污染,危害人民健康,致人伤残、死亡或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均成为污染事故。
10.2 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超过24小时不报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0.3 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污染事故登记卡。
10.4 发生污染的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技术鉴定,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向主管副总经理及上级环保部门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11 奖励与惩罚
11.1 凡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与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 积极治理“三废”综合利用资源作出突出成绩者;
—— 在避免重大污染事故中有突出贡献者;
—— 积极植树、在绿化、净化、美化环境中有显著成绩者;
—— 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污染源和减轻污染物排放浓度贡献较大者。
11.2 对下列不利于环保建设的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
—— 在环保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采用刁难、推诿等不正当手段者;
—— 对于设置监测点,取样设施任意移动及损坏者;
—— 不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及购买不合格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者。
12 附则
12.1 本规定修订由办公室组织安全环保部进行,由办公室统一提交各级领导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12.2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环保部。
12.3 本规定V2.0版自2010年09月28日进行修订发布,自2010年09月28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