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限度与边界
不管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私人场合,不管是戏谑调侃,还是发自肺腑,毕福剑都更应该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文化修养和政治修养。
文 | 魏干
来源 | 魏干的法律博客
近日,一段疑似央视著名主持人毕福剑在饭桌上唱评《智取威虎山》的视频在网络广泛流传。视频中,毕福剑唱了该京剧里《我们是工农子弟兵》的著名选段,并且边唱边戏谑,对毛泽东使用了羞辱性词汇,称他“把我们害苦了”等等,网上舆论一片哗然。
目前,尚不清楚毕福剑的回应,也不清楚他对“不雅视频”的录制和上传网络是否知情或默许。如果“不雅视频”系偷录并擅自放到网上,则这种泄露和偷偷放到网上的行为本身应受谴责。但是,无论如何,作为一名公众人物,毕福剑在“不雅视频”中令人大跌眼镜的表现,以及其对开国领袖毛泽东充满嘲讽戏谑的不敬、不妥言论,毫无疑问是应当受到公众的质疑和谴责的。
此事件发生后不断发酵,引发众多网友关于名人言论自由问题的热烈探讨。有人引用伏尔泰名言“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为毕福剑辩称道:“公众人物也是人,不应苛责其私生活中的表现。人家私下想说什么、要说什么、怎么说,都是人家的自由。”对于上述这种观点,笔者并不认同。
言论自由是一种平等的政治权利,从思想渊源上看,言论自由的观念产生于对真理的相对性、民主思想以及道德自治原则的认识,而这些思想渊源本身又是伴随着反对政治专制和宗教压迫的过程而逐渐形成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重新定位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本质上属于政治理念的范畴。由此可见,把“言论自由”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但无法真正保护言论自由,反而减低“言论自由”的内涵,而且还会在外延上让言论失去边界——不受任何限制的言论自由,实际上根本无法保障真正的言论自由。
因此,言论自由不应理解为绝对自由,而是一种“法律下的自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确定了言论自由与保证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基本原则,而相关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名誉,二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卫生或道德。可见,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证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也是对所有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
毕福剑是深受广大观众喜爱的国家级电视台主持人,作为一名公众人物,他身上所背负的不仅仅是社会知名度,还有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责任,因此,他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都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这也就决定了,不管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私人场合,不管是戏谑调侃,还是发自肺腑,他都更应该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文化修养和政治修养。但“毕姥爷”视频中的表现令人十分的遗憾。
近几年来,公众人物的私德缺陷屡屡被曝光,从外遇到嫖娼,从吸毒到斗殴,一张张曾经备受宠爱的脸变得丑陋不堪;而一些离经叛道、惊世骇俗的言论,也都得以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室,在网络和生活中传播开来,时刻刺激着人们的神经。表面上看,毕福剑在酒桌上的几句“玩笑话”,似乎还没那么严重,但恰恰因为只是熟人之间的对话,更能凸显一个公众人物的言论底线究竟在哪里。
在这样一个肆意解构、嘲弄一切的时代,责任和担当成了某些人眼中的笑谈。但一个健康发展且具有良善价值观的社会,一定不能缺少向上的力量。古人对君子的要求是正身守己,今天的公众人物即便做不成君子,也别粗鄙浅陋地活着,因为生活固然是你们自己的,但你们在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却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因此,请“毕姥爷们”珍惜你们来之不易的名声,更加有品格地做人做事。
法律博客
www.fyfz.cn法律人的精神家园法律博客QQ群:164767747
加入法律博客微信群及沟通协调
请加小编个人微信lkhl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