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基础知识及相关习题答案(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解决的实际问题
1) 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
2) 增加了网络传播权是修改的又一亮点
3) 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 增加了侵权打击力度。
● 著作权法的作用
一)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二)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是衡量知识价值的杠杆
三)著作权法是建立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四)制定著作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五)著作权法是国际间文化艺术交流的桥梁
● 作品的范围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影视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
●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二)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三)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四)缺少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诸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
五)竞技体育运动
六)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 专属性。
2. 法定性。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可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3. 不可转让性。
4. 永久性。
● 我国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 发表权
2. 署名权
3. 修改权
4. 保护作品完整权
● 我国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 复制权。
2. 发行权。
3. 出租权。出租权客体仅限于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4. 展览权。展览权的客体: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及可以公开陈列的其他作品。衍生分析:
未经小说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已发表过的小说手稿公开展览,并不侵犯小说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5. 表演权。客体:戏剧、文字、舞蹈和音乐作品等。
6. 放映权。客体:文字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
7. 广播权。广播权适用于文学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等。
8. 摄制权。电影类作品,但并不仅仅指将小说拍成电影片、电视剧等。未经许可将音乐作
品、美术或摄影作品摄入电影、电视也构成侵犯摄制权。
9. 改编权。并非所有文字转化都是翻译,如将汉文转换为盲文,不是翻译,仅是复制。
10. 翻译权。
11. 汇编权。
12. 注释权和整理权。
13. 改编权。
14. 信息网络传播权。
15. 其他著作财产权。
● 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作者主体和非作者主体
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
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和国家主体
著作权继受主体的确定
1. 因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成为主体。
2. 因受让合同成为著作权主体。
3. 国家成为著作权的特殊主体。
● 合作作品的构成条件: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
2)创作结果符合作品的要求。
3)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意图。
4)具有共同创作行为。
简单劳务性工作不视为创作劳动,如抄写稿件、整理资料等。概括四个字“合意、合作”。 ●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1. 联系:
1)从属关系。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是派生权利。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专章规定。著作权的许多规定适用于邻接权。
2)补充保护。对独创性低于著作权保护要求的劳动成果予以保护。如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独创性较低的版式和装帧设计,则受邻接权保护;录像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录像制品则受邻接权保护。
还可以加上:都与作品相联系;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2. 区别
1)主体不同。作品创作者;邻接权主体是作品传播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者和出版者。
2)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创作者劳动和传播者劳动。
3)保护内容不同。著权保护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邻接权保护除表演者权外都不具有人身权利性质。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作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即获保护;而邻接权是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以及对作品的再利用。
5)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的财产权
1) 现场直播权。著作权法38条规定: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
得报酬。
2) 首次固定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都须经表演者同意。通过录音录像,将表演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国际上称为首次固定权。
3) 复制发行权。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并获报酬。大量复制发行已经录制的音像制品,必然影响表演者利益。
4) 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的义务
1. 表演者表演他人的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付报酬;由演出组织者组织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许可,并付报酬。
2.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 使用无著作权的作品演出,应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并不得歪曲和篡改作品的原意。
4.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像制品和录像作品的区别:
1. 受保护的范围不同。录像制品属于邻接权保护,而录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
2. 创造性程度不同。制品主要靠表演者的表演,录制者创造性劳动较少;而录像作品制作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较多。
3. 行为性质不同。录像作品工艺复杂,且涉及技术问题。录像制品是摄像机机械录制,较少有选择、组合,是复制行为而不是创作行为。
录制者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42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 复制权;2. 发行权;
3. 信息网络传播权;
4. 出租权;5. 录像制品的播放权。
录制者的义务
1. 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 录制者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应支付报酬;有声明的遵守。
3. 录制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 录制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的义务
第43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6条:电视台播放他人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者或录制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录像制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权的内容
主要指图书、报刊的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1. 专有出版权。第31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 重印和再版权。32条: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3. 版式设计权。第36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4. 报刊社对作品的文字性修改权、删节权。
5. 报刊社对已登作品的转载、摘编权,另约除外。
出版者义务
1. 第30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32条: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3. 第35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我国著作权案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1) 个人使用。
2) 适当引用。
3) 报道时事新闻时的引用。
4) 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5) 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6) 课堂教学和科研中的使用。
7) 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8) 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注意: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是,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复制馆藏作品须是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也可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9) 免费表演。
10) 对室外艺术作品的复制
11) 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12) 制作盲文版本。
● 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免费表演的作品,须是已发表的;
第二,要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第三,属现场表演;
第四,表演必须是免费的,即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1) 被使用作品须是已发表作品;
2) 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 著作权人没发表" 不能使用" 的声明;
4) 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人身权利。
规定法定许可的理由:
1)已经发表作品即已向社会公开的作品。为扩大作品的宣传面,法律鼓励以多渠道传播。多数情况下,与作者的创作意图是相一致的。
2)法定许可是为全社会大多数人利益,对作者个人权益稍加限制。此规定可防止形成文化垄断。
3)为简化使用手续,减少不必要纠纷,法律代替著作权人向使用人发放了使用许可。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都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方式。
区别:
1)法定许可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免费使用。
2)前者规定了附加条件,后者则是无条件的使用。
3)前者在使用目的上具有商业性目的,而后者只限于非商业性目的。
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
1) 关于报刊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
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报刊复印资料》、《报刊文摘》等刊登的内容都属此类。该条仅限于报刊之间,不适用于书籍之间、书刊之间。
2) 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
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值得注意,只有录音制品适用法定许可,对于录像制品则不适用,必须征得作者同意方能制作录像制品。
3) 关于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44条: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两种法定许可都是对广播权的限制。第46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应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 关于教科书出版的法定许可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
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片段或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1. 被转让的客体是著作财产权。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
2. 转让既有原物转让如书法、美术作品,又有非原物转让如小说复制权等。
3. 转让使著作权人变更。区别于许可使用。
4. 转让标的多元化。部分或全部,如民乐大师刘明源的名曲喜洋洋全部转让。
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 从主体看,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2. 从诉讼权利看,被许可使用人必须依赖许可人权利的存在才能对抗第三者,而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可独立地以自己享有的著作权对抗第三者。
联系:都是原主体之外利用著作权的方式;都需要支付费用;都需要进行登记。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1. 作品的名称;
2.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 转让价金;
4.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 违约责任。
著作权许可使用特征
1. 著作权归属不改变;
2. 不超出约定使用范围,如内容、期限和地域等;
3. 可以依赖著作权人对抗第三者,因为被许可人不是著作权人,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4. 使用中不侵犯著作权人权利。
集体组织的职责
1)代表权利人进行谈判;
2)与境外著作权人和集体组织签订合作协议;
3)收入管理和分配;
4)代表权利人、以自己名义参与诉讼。
● (著作权法4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11类情形:
1)擅自发表他人作品;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3)侵占他人作品;
4)强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6)拒付报酬;7)剽窃他人作品;
8)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10)侵犯相关权;11)其他侵权行为。
●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发生
使用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
行为人主观上未必有过错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方式
1) 责令停止侵权;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4)罚款。可处非法经
营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5)对于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著作权保护的途径
1. 提请国家著作权行政机关处理。著作权法规定,发生版权纠纷,可向地方版权局申请调解或处理。
2. 提请集体组织调解。发达国家比较普遍。我国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请求保护尚不多见。
3. 提起民事诉讼。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受害主体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已为各国著作权法所共同确认的。
4. 提起刑事诉讼。
相关习题
历史学家甲据对唐朝和日本历史文献研究,认为杨贵妃并没自缢于马嵬驿,而是辗转日本病死。于是写了一篇2万字报告文学,还描写了杨贵妃在日本生活情况。作家乙受启发,据甲观点写了20万字小说,以甲报告文学的观点为基础。甲认为乙侵反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答:杨贵妃之死的原因推断,是一种不受保护的思想;即使结论是事实,事实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甲设计了一套选择乐队成员、包装乐队成员、宣传推广的方案,并在当地版权局进行了登记。乙看到后,未经甲许可,按照方案组建了乐队并成功进行推广和宣传,获得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甲认为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答: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性功能都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思考题:画家张某将其创作的《戏虾图》卖给画店老板李某。后来张某所在单位拟举办一次美术展览,张某于是去找李某要画展览,李某恐怕画丢了,不借。张某于是请一位在机关工作的同志去吓唬一下。李某一怒之下将该画撕毁。张某于是状告李某侵犯其著作权。问题:
1) 张某对该画有什么权,为什么?
2) 李某对该画有什么权,为什么?
3) 该画的展览权归谁? 为什么?
4) 李某毁画行为是否侵犯张某著作权? 为什么?
答案:
1)张某对该画享有著作权,因为其创作了作品。
2)李某拥有对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他买的是该画的载体。
3)该画展览权归李某,因为《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展览权归实物所有人享有,并规定,作品的展览权随原件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4)李某不侵犯张某的著作权,因为他有权处分画的载体。
案例二:王作曲、李填词,共创抒情歌曲《初恋》,王无意间在同事家听到一首名为《热恋》的低格调歌曲,与他所创作的《初恋》曲调完全一样。盒带上署名王作曲、李填词。王很生气,谴责并声称李侵犯自己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李辩称,原歌系合作,只改了自己的歌词部份,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拒绝王上述要求。王无柰,诉诸法院。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王的什么权利?
分析:王作曲, 李填词, 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是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合作者不仅对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权, 且分别对自己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如李可把歌词单独作诗歌发表,但在行使单独著作权时, 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李未经王同意, 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王的著作权,本案应支持王诉讼请求。 李某侵犯了这首歌的整体著作权。因这首歌自问世就以曲词结合的出现,深得听众喜爱,换词破坏了原歌词意,影响整个作品的原有价值,从而侵害王某的著作权。
案例说明:临潼华清池管理处为增加园林景观,拟修建反映唐玄宗与杨贵妃宫廷生活的大型壁画,委托陕西省艺术研究所一位画家来完成。画家接受委托后,经过几个月努力,完成壁画创作。华清池管理处发现壁画上署有画家名字,于是铲掉。
由于原来委托画家作画订立合同没有明确著作权归属,因此,作品完成后发生了壁画的著作权纠纷。
问题:
1. 此案例反映了一种什么作品?
2. 画的作者署上自己的名字有无不妥?
3. 作者应该享有那些著作权?
4. 管理处把作者署名去掉是否侵权?为什么?
司考:1. 某音乐家创作一首歌曲,某歌星经音乐家许可公开演唱,某唱片公司经音乐家和歌
星许可后将演唱录制并制作成CD 出售。思考:(10分)
1) 如果夜总会在营业时间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 ,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2) 如果广播电台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 ,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3) 如果另一家唱片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该CD 并出售,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4)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将该CD 转换成MP3放网上供下载,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
5)有人购进CD 后未经许可出租,侵犯谁的何权利?
参考答案
1)侵犯音乐家的机械表演权;
2)可不经音乐家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3)音乐家、歌星和制片公司的复制权;
4)音乐家、歌星和制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5)唱片公司的出租权。
案例:李婉芬与王中山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其中战海河由李婉芬、杨洁明共同创作。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由李婉芬改编但并未公开发表。《阳关三叠》由李演奏,其余均由王中山演奏。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版社得知大连磁带厂音像公司有一盘《古筝》磁带母带,与其达成母带版权转让协议,约定独家出版发行权。出版社拿到母带后将其定名《古筝经典》出版发行,未经李、杨、王许可,亦未在磁带包装上署名,未支付任何报酬,且将《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删除,据专家认为,这样的删除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为此,李婉芬等3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出版社辩称:我社所用的母带及版权是通过转让合同从音像公司处获得的,与李婉芬等3人无关,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也应由音像公司承担责任。至于未在磁带包装上为曲作者、表演者署名,未支付报酬,我社愿支付报酬,但不同意登报致歉。问题:
1)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李婉芬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2)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杨洁明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3)被告出版社侵犯了王中山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分析:
1) 被告侵犯了李婉芬作为几首古筝作品的曲作者及演奏者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李婉芬作为曲作者及演奏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以及第37条规定的表演者权。被告除侵犯了第10条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外,鉴于部分作品尚未发表,还侵犯了部分作品的发表权、《长安八景》这个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了所有作品的署名权;李婉芬的表演者权。涉及本案的表演者权利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杨洁明作为作曲者的权利。由于杨洁明的作品只是涉及《战海河》,因此被告侵犯的权利不包括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只是涉及财产权部分的复制、发行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3)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王中山作为演奏者的权利,具体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案例分析:甲杂志社办《中国国情》。乙出版社欲出版《中国趋势》一书。某编辑在甲杂志社购买《中国国情》杂志时向负责发行工作的曹某提出使用《中国国情》杂志上文章的要求,曹某当即表示同意,并以“甲杂志社”的名义出具了书面意见,内容为:“乙出版社:我社同意贵社使用已经出版的各期《中国国情》的文字、资料,并按贵社规定计酬。”落款为“甲杂志社编辑部,2002年4月30日”,并盖有甲杂志社的钢印。乙出版社采用了《中国国情》上包括叶某等29位作者所写的29篇文章,出版了《中国趋势》一书。书名为史某编著,乙
出版社在出版该书前末就使用《中国国情》上发表的文章征得作者的许可或签订出版协议。乙在出版《中国趋势》后,向杂志社汇去稿酬3000元,但是杂志社未取。乙出版社在出版《中国趋势》一书时,对叶某等29位作者的文章均进行了更改,其中,l6篇的标题含义已发生了变化。该书在使用上述文章时未在每篇文章中署相应作者的姓名,而是在该书的《后记》中集中列举各位作者的姓名,但每篇文章与其作者不能一一对应,并且将部分作者的姓名写错。
上述情况发生后,甲杂志社与叶某等29位作者分别签约,取得他们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此后,甲杂志社与叶某等29位作者以乙出版社为被告将纠纷诉至法院。请问:
1)被告侵犯了原告哪些权利?
2)被告是否侵犯了甲杂志社的专有使用权?
分析:1)被告乙出版社作为图书出版部门,据著作权法,在出版图书时应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原告叶某等29人是本案所涉及29篇文章的作者,享有著作权。被告使用原告叶某等29位作者的文章编辑出版《中国趋势》一书,应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且支付报酬。但被告未经29位作者许可,对他们的作品进行修改、使用、编辑,已经破坏了原有作品的完整性,在出版发行《中国趋势》一书之后又未向作者支付报酬,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叶某等29位作者对各自作品依法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并给29位作者造成经济损失。原告甲杂志社对其编辑出版的期刊《中国国情》享有著作权,但是该期刊中每篇文章的著作权分别属于各文章的作者,甲杂志社无权代替文章作者对外签署任何许可使用的协议和书面意见。乙出版社以甲杂志社为其出具书面许可为由,称其已经享有29篇文章的许可权而否认其行为构成侵权,理由不能成立。
2)乙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发生于甲杂志社与29位作者分别订立专有使用权合同之前,甲杂志社当时并不享有这些文章的专有使用权,所以己出版者没有侵犯甲杂志社的专有使用权。
本章案例六:
2002年1月1日,《音乐家》杂志发表了作曲家赵某创作的一首以民族唱法演唱的音乐作品《朝霞》。 2002年2月1日,某艺术院校的学生钱某看到该音乐作品以后,为完成教师孙某布置的作业,就将该作品改编成通俗歌曲,命名为《太阳升》,并将其提交给老师孙某。钱某并未在作业中标明该歌曲改编自赵某的音乐作品《朝霞》。孙某使用作品义演:孙某也是一位歌唱演员,为提高知名度,他正在筹划举办个人巡回演唱会。看到其学生钱某提交作业《太阳升》后,孙某决定在其个人巡回演唱会中演唱该歌曲。由于工作疏忽,孙某未将该决定告知其学生钱某。
2003年3月1日,孙某的演唱会如期举行,该演唱会免费对公众表演,孙某也不收取任何报酬。演唱中,孙某向观众表明该《太阳升》为其学生钱某所创作,并对其表示了感谢。 孙某的演唱会引起了李氏音像公司的关注。2003年4月1日,李氏音像公司与孙某签约录制了以孙某的演唱会为内容的录像制品,并公开发行。其合同约定,录像制品的录制、发行所涉及的著作权许可授权事宜均由孙某负责办理,但孙某认为录制自己的演唱会不会涉及其他人的权利,因此也未再处理此事。
2003年5月1日,录像制品以光盘的形式发行后,周氏唱片公司购买了部分光盘。不久,周氏公司拟出版一辑名为《太阳颂》的录音制品,并选中了《太阳升》作为其中的主打歌曲。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太阳升》系以发表作品,不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权即可用以录制录音制品。所以周氏公司直接请其雇员演唱,并录制完成了该辑录音作品。事后,周氏公司按照规定与惯例向钱某寄去的报酬。
天南电视台购买了部分周氏公司发行的《太阳颂》唱片。2003年7月1日,天南电视台在
营业中用该唱片播放了歌曲《太阳升》。按照以往习惯,天南电视台也并没有就该播放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地北系当地的有线电视台,在天南电视台播放歌曲《太阳升》时,地北转播了天南电视台的该期节目,并且也没有就该转播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1.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钱某、孙某、李氏音像公司、周氏唱片公司、天南电视台、地北有线电视台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2. 如果属于侵权行为,则侵犯了哪些主体的权利?并指出著作权法上的相关依据。
分析:1)钱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署名权,虽然钱某的改编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该行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孙某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著作权,也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赵某的作品已经发表,而钱某的作品尚未发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3)李氏音像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氏与孙某的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不能免除李氏的侵权责任。
4)周氏唱片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依法律规定,录制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赵某、钱某的音乐作品系被在先录制为录像制品,而非录音制品,且在先录制行为本身就已经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不符合此法定许可的要件。
5)天南电视台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和周氏唱片公司录制者权,天南电视台虽然可不经赵某、钱某、周氏唱片公司的许可而播放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但应支付报酬;
6)地北有线电视台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周氏唱片公司的录制者权和天南电视台的广播电视组织权,地北有线电视台虽然可不经赵某、钱某、周氏唱片公司的许可而播放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另外,作为广播电视组织的天南电视台享有禁止未经其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
某杂志社期刊名称新颖、独特涵义和社会声誉,用下面哪些法律可以最大限度进行保护?四个备选答案:答案A 。
A 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B 著作权法,商标法;
C 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D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A. 乙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甲无权发表
B. 发表该小说的稿费全部由甲获得
C. 该小说的使用权保护期应截止于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 甲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
A 本案的焦点在于和著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及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据《著作权法》13条第1款: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本案中,甲和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因此,双方都可作为著作权人,甲发表该小说之后不能剥夺乙的署名权,选项D 是正确的。
其次,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间问题。
据《著作权法》第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
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案中,合作作者之一乙已经死亡,但甲仍健在,故该小说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当自最后一个合作作者甲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止,选项C 正确。
再次,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问题。合作方都是著作权人,都享有著作权,但由于著作权由合作方共同享有,就涉及到如何行使的问题。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案中,该合作创作小说是不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权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来行使,但如果乙不同意发表,又无正当理由,则甲有权行使发表权。故选项A 的说法不正确。
最后,乙的权利问题。乙虽死亡,但著作权保护期满前,乙的权利不能被剥夺,且某些权利可由其继承人合法继承和保护。据《著作权法》第19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本案中,甲如将该小说发表,甲和乙必须署名为共同作者,选项D 正确。另因乙死后有继承人,故其享有财产权,甲独占稿费是非法的,故选项B 也是错误的,所以我认为本题存有异议,本题答案应不是唯一的。
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 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 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 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司考题例:国画大师李某欲将自己的传奇人生记录下来,遂请作家王某执笔,其助手张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完成了自传体小说《我的艺术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万元,但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该小说的著作权应当归谁所有?答案:B
A .归王某所有 B .归李某所有
C .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D .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甲网站与乙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甲网站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甲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司考)
A. 是合法使用行为
B. 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C. 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 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了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播放行为是合理的行为
B. 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C. 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
D.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
某电视台拟将他人已出版的《养兔技术》VCD 光盘在该电视台的“致富”节目中播放,那么,该电视台()
A. 可以不经该VCD 光盘制作者许可,但必须向其支付报酬
B. 既不必经该VCD 光盘制作者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C. 既须经该VCD 光盘制作者许可,又必须向其支付报酬
D. 只需经该VCD 光盘制作者许可,但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王某的短篇小说《活在都市》被程某改编成剧本,由甲剧团以话剧的形式演出,该话剧被乙公司录像并制作成光盘发售。该事例中包含哪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A. 乙作为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B. 甲作为表演者的权利
C. 程某作为改编者的权利 D. 王某的著作权
作者甲将自己创作的一部小说交乙出版社出版,但双方始终未签订出版合同。事后,甲又与丙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此书稿交丙出版。现乙对甲和丙提出异议。本案依法应如何认定?()(律考)
A 甲的行为属于一稿多投,侵犯了乙的权利
B 丙明知乙已出版此书仍与甲签订出版合同,属侵权行为
C 甲一稿多投并不违法,乙不签订出版合同有悖著作权法的要求
D 乙应当尊重丙的专有出版权,不得再出版此书
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利的主要方式是( B )(单选题)
A. 著作权转让 B. 著作权许可使用
C. 著作权质押 D. 国家收购
画家甲将其作品《日出》卖给乙,乙只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所以乙()(多选题)
A. 可以赠与他人 B. 可以卖给他人
C. 可以复制该画 D. 可以出版该画
E. 可以拍卖该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