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制度评析
《经济问题探索》2011年第10期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制度评析
1
成诗跃,许
敏
2
(1. 云南省经济信息中心,昆明650041;2. 云南财经大学,昆明650221)
摘要:从投资国的角度考量,中国企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不仅要面临市场变化所带来的商业风险,
还要应对各种可能随时发生的政治、安全和社会风险。相对于这些不可控的外部因素,中国政府的对外投资制度就属于可控的范畴。伴随着“走出去”的经济战略,中国的对外投资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政府在制度上加大了对企业支持的力度,放松了管制,给企业对外投资创造了条件。但由于仍存在一些制度政策上的缺陷,反而给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构成了障碍,部分导致了中国企业跨出国门对外投资的困难。因此本文对现有中国对外投资制度进行梳理,分析其中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国内制度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历史与现状
自中国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中国几乎没有对外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转型的最初几年,大多数中国企业尚未具备足够的规模和竞争力来开展对外投资项目。而且由于外汇严重匮乏,中国的资本外流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政府的政策强调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严格审批、严格监督和外汇管制。在这种政策下,80年代中国的年均对外投资只有4. 5亿美元,几乎可以忽略不计。90年代,中国对外投资呈现出不稳定发展的态势。这段时间中国虽然加快了对外开放的进程,但是这时对外投资行为仍然没有成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企业的对外投资仍然是一种偶发性的行为。
2001年,中国政府在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宣布了“走出去”战略,配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中国对外投资进入了一个持续上升的轨道,对外投资进入快速、持续增长时期。据统计,中国在2001年至2010年间,是全世界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商务部网站2011年3月发布消息称,2006年至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流量合计2166亿美元,是“十一五”规划确定发展目标的3.6倍。五年来,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38.8%。联合国贸2010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9年单年度发会议《
年份[***********][1**********]009接投资数据。
流量27. 028. 555. 0122. 6211. 6265. 1559. 1563. 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 1万亿美元,年末存量18. 98万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计算,200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当年流量的5. 1%,位居发展中国家地区首位,名列全球第五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连续八年
①
保持了增长势头,年均增长速度达到54%,迈入对
外投资大国行列(见表1)。
随着中国政府“走出去”战略的成熟,对行政程序及对外投资资本控制的进一步放宽也将支持这一攀升态势。
表1
2002-2009年中国对外投资情况
(单位:亿美元)
存量299. 0322. 0448. 0572. 0906. 31179. 11839. 72454. 5
注:2002-2009年数据,不包括金融类对外直
作者简介:成诗跃(1958-),云南昆明人,云南省经济信息中心,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与产业政策;许敏(1974-
),云南昆明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①http ://news.sina. com. cn /o/2010-09-06/[1**********]4s.shtml ,访问时间201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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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分析
从宏观的角度看,中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成功地扩大出口,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外汇储备迅速增加,由2001持续保持“双顺差”
年底的2122亿美元,上升到2008年底的19460亿美
中国强劲的对外贸易相比,中国对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
(三)投资目的地从集中向多元化转变
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初期阶段(1979-1991年),中国对外投资流量集中在北美洲和大洋洲,如
元,七年时间增长8倍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投资于以上地区的重大项目均属
2009年中国外汇储备增长速度放缓,但是上半年仍自然资源领域,均由大型国有企业承担,包括采矿、增加1856亿美元,使外汇储备额总额达到21316
炼铝、锯木和石油开采,但年流出量从未超过10亿
②大量外汇储备积累导致其他国家向中国施压,亿。美元。此后,随着香港成为中国最大的直接投资接收迫使中国通过重估通货在国际资金流动中实现平衡。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关注点日益向亚洲发展中国
同时,出口的扩大越来越多地引发许多东道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促使中国用直接投资取代出口。虽然中国近年采取更加灵活的外汇制度,例如允许汇率渐进式升值,但这种调整仍不足以有效回避人民币重估的压力。鼓励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在内的资本外流能部分减少贸易摩擦,缓解货币升值压力。
从微观的角度看,许多企业寻求海外投资,是为了加强比较优势和提高盈利能力。一方面,中国从多年引进外资的实践中积累了与国外企业合作的经验,使得中国企业有底气走出国门,对外投资;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在国内生产中面临技术落后、产能过剩而盈利能力下降的问题,通过技术和产品升级,到国外寻找更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源,提高全球竞争力。另外,由于市场开放、技术进步和运输效率的不断提高,分工不断细化,通过将产品、生产服务与供应链的不同阶段配置在效率最高的国家或地区,可以提升企业全球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进而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三、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一)与引进外资相比,比例很小
尽管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的迅速扩大受到广泛关注,但是,参照工业化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中国当前的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尚属少量。而且,其存量数
家和地区转移。根据2009年的统计数据,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有一半以上投资于香港,约占63%,澳大利亚(4. 3%)、新加坡(2. 5%)、澳门和缅甸也接收了中国的大量投资。
虽然亚洲是中国对外投资的最大接受者,但近年来另外一些地区也正受到关注,例如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而流入拉美的投资又全部集中在几个境外——开曼群岛(9. 5%)及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中心—
(2. 9%)。另外,中国对欧洲、北美洲的投资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主要流向卢森堡、俄罗斯、英国、德国、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四)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服务业等行业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显示,投资主要流向几个领域: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在2009年的对外投资中占36. 2%,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采矿等涉及自然资源部门占23. 6%,支持进出口的金融、批发和零售等部门分别占15. 5%和10. 8%。这种格局从2002年以来一直没有改变过。其中,金融业的投资主要投向银行。中国几大国有商业银行近年纷纷收购发达国家银行③,表明中国银行业正积极寻求海外投资机会。
就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态势来看,虽然有较大发
额只占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存量的约1/4。尽管如此,展,但是根据其规模看仅仅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许多
中国以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国身份出现在世界舞台上,问题和不利因素。尽管取得显著成绩,但麦肯锡的资可被视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且,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在未来将继续寻求海外投资机会。
(二)在全球总量中所占比例小
在全球投资者中,中国只能算是一个新来者。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占全球经济总量的比例与对中国整个GDP 的贡献都跟中国这样的经济大国极不相称。与
②③
料统计显示过去20年全球大型企业并购中,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比例不到50%,而我国则67%的海外并购不成功。就中国政府而言,本应在其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方面加大对中国企业的支持力度,但由于一些制度政策上的缺陷,反而对中国企业投资构成了障碍,部分导致了中国企业跨出国门对外投资的困难。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历年外汇储备(2001-2009)http ://www.safe. gov. cn /model_safe /tjsj/tjsj _list. jsp ?ID =
[***********]&id=5,访问时间:2011-3-26。
2006年中国建设银行以12. 5亿美元收购美国银行亚洲分部;2011年1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宣布,将收购美国东亚银行80%的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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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中国政府也应该树立这样的意识:即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靠的不是政府的保护,而是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其对投资风险的自我评估。因此,有必要对中国对外投资制度进行梳理,分析其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四、中国政府对外投资制度
从投资国的角度考量,企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要同时考虑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其中外部因素是企业在国外要面对的商业风险,以及各种可能随时发生的政治、安全和社会风险。包括市场价格、汇率、利率的变化以及国外法律、政策带来的障碍以及中外文化差异导致的纠纷和障碍。而内部因素则是中国政府对企业对外投资的态度和政策措施。本文只论及这部分内容。
(一)国内投资审批程序
中国政府对外直接投资的指导思想,已由严格限制资本外流转变为鼓励中国企业到海外进行投资,因此其政策框架已经反映出这种变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中国没有整体连贯的政策框架规范企业海外投资,所有海外投资项目均需由国务院逐项核准。那时,经批准进行海外工程和劳务的只限于几个特殊的中国土木建筑公司、中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这一时期的投资项目多认为与政府的政治考虑密切相关,而不是出于企业的商业动机。
香港和澳门建立非贸易企业审批原则和范围的通知》(1984年)、《关于在国外建立非贸易企业行政措施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1985年)。这些规定将国外投资的权利扩展到任何法人实体,只从资本、技术和经营等方面进行规范。此外,这些规定作为对外直接投资制度的核心内容,一直沿用至今。
到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积极鼓励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体现在审批程序方面:精简对外直接投资提案的报批要求,明确审批机关的批准时限,推出网上申报程序、提高透明度等。在2004年7月以前,所有超过100万美元的国际投资都需要同时获得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批准。对外投资的详细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将发改委和商务部的审批权下放到地方分支机定》
构。而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境外投资,进一步放宽地方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同管理办法》
如对于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能源、资源类对外直接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审查时间由原来的15至20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并且只需在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填写申请表即可,不需要提交额外的申请材料。
(二)外汇管制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对因对外直接投资而使用的外汇,政府已经放宽限制。审批权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对于达到额度的项目的外汇合法性审查在一些地区由地方外管局执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黑龙江、湖北、江苏、山东、四川和浙江十几个省市)。随着审批权限下放的工作安排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规模达到地方审批权限的项目逐渐增多(2005年起地方政府审批项目的最高限额是1000万美元)。
另外,国家一直以来对外投资外汇总额设定年度上限,以限制一部分海外投资,例如2005年的限额为50亿美元。2006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彻底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购汇额度的限制。2009年5月,为便利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汇管理局起草,新规定增加了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见稿)》
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渠道,此外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这就拓宽了对境外
(三)中国政府的财政、金融激励措施
为了扶持对外直接投资,政府的干预措施涉及各个方面,包括金融方面的措施和其他激励措施。
中国政府利用金融措施扶助优先名录中的中国企业。这些企业可以获得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或是直接获得资本援助以及相关补贴。这些激励措施主要由中国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例如,国家开发银行在2004年为电信基础设施供应商华为公司提供了100亿美元的信贷额度,帮助华为进行国际扩张,(华为2004年年度报告)。中国工商银行也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供了70亿美元的长期低利贷款,资助其收购美国石油公司优尼科(UNOCAL )。中石化由国内银行提供资助。
另外,国家还以各种形式对这些企业提供补贴。如2005年财政部和商务部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宣布拟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型国有企业(例如中国国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
8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外国、直接投资的用汇渠道。
资料将受到审查,包括商业价值、融资安排和技术。收购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上海汽车收购双龙汽车也
时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查内容,缩短并明确审批时间。项基金为海外扩张的中国企业提供直接补贴和优惠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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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以便其在国外建立工厂和研发中心。
政府官方援助计划(ODA )也为中国企业海外运作提供了支持。例如,该计划提供的大部分基建项目都要求中国公司作为建筑承包商或是材料设备提供商。通过援助计划合同,中国企业可以继续在东道国从事经营。其次,这些基础设施项目往往是一揽子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还可以在东道国进行更大的商业项目,例如涉及自然资源相关资产的大型并购。
另外,从1986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对中国海外企业免除自开业起连续五年的企业所得税。五年以后,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的东道国内经营的中国企业继续享受免征所得税。另外,从海外经营的中国企业进口的商品通常可以享受免征关税的优惠。
(四)对外投资法律保护
、《公截至目前为止,国内法中除《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对外投资有一定相司法
关之外,中国并无专门的对外投资立法。中国更多地在双边条约中体现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保护。截至2010年,中国已经签署的BITs (双边投资协定)130个,数量位居发展中国家之首。从中国BIT 缔约实践看,从1998年以后,中国对外签订BITs 除极少部分④外,其余都体现出自由化的变化,一是全面接受如ICSID 这样的国际仲裁机构管辖,并将可仲裁的范。这种原来由发围扩大到“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议”
达国家倡导的方式赋予对外投资者一种单方面对东道国提起国际仲裁的决定权,体现了中国站在资本输出国的角度对投资者的一种倾斜保护的姿态。二是在BITs 的一些核心条款中接受了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标准,例如在征收额的计算问题上,采用了“市场价值”计算的方法,同时采取“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另外,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引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税收管辖权相互冲突,导致国际重复征税,显然不利于境外投资。因此,建立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或免税制度,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实现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税负公平目标,是各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首要内容。截至2008年,中国已经与9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⑤,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国外的权益。
除投资方面的双边国际法律之外,在自由贸易区
谈判中,中国也在进行投资自由化的努力。以中国—,《自由贸易区投资协定》已于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
2009年8月签署。该协议致力于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体制,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创造更为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该《协定》的经济效果是明显的,单2008年一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达21. 8亿美元,同比增长125%。
除以上几个方面,中国政府还对海外投资的企业提供信息和指导。如商务部提供的有关东道国的投资需求、东道国外来直接投资相关政策等。2003年开,并陆续印发始每年编写《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了非洲、中东欧、拉美、亚洲等四个地区的行业《境外加工贸易国别指导目录》。商务部还组建了专——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投资促进事门的服务机构—
务局),并在商务部网站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系”;“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统
”;“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系统”。商务部还案系统
在2004年会同外交部首次发布了《海外国家产业投,针对各个东道国列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推资准则》荐产业目录。
2006年7月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并在北京成立“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行办法》
,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投诉服务中心”
务。这些报告为国内企业提供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状况、行业机会和企业资信等投资信息,大大减少或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而给企业投资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现行制度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一)改革现有审批程序和管理部门交叉体制如前文所述,中国政府在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方面,放松了对资本外流的控制。但尽管如此,该体制仍显得相当复杂和严格。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进程。中国目前的对外投资行政管理体制和权限,仍存在明显的管理部门多、部门职能交叉或重叠的现象。目前,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完成所有境外投资审批手续,需要经过商务部(负责公司核准、统计、年检等)、国家发改委(负责项目核
1998年以后签署的43个国际投资法律文件,除中国-卡塔尔BIT 将提交特设仲裁庭的事项限于征收及补偿的问题,其余BITs
和FTAs (自由贸易协定)都对国际仲裁全面开放,内容涉及“关于投资的(任何)争议,体现出投资自由化的倾向。
④⑤
http ://www.chinatax. gov. cn /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687294/,2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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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来源合法性的审查银行在《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
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对外投资专项基金使用)、信贷支持政策的通知》中宣布,进出口银行将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央企业对外投外直接投资项目划拨部分预算,提供至少2%的利率资所有权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对外投资的信贷、保险)、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对外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使用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外投资税收管理)以及地方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审批,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中央机构来负责推动对外投资,各个机构拥有独立的职权,所涉及的要求不同步,导致相关法规零散,效率低下,加上这几个机构行政程序的要求并不都容易获知,因此增加了中国投资者对外
优惠及其他可能的贷款期限优惠。实际市场利率和提供给政府扶持项目利率之间的缺口,将由政部补足。
这些措施是中国政府扶助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激励措施,但是这种不顾商业原则的扶助(外媒
⑥),会使银行盈利能力受到打称为“投资民族主义”
压,中国企业也面临着投资的高风险。而且,中国银行有偏向地为对外投资筹措资金,会受到东道国对其贷款标准的质疑。另外,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可能
投资操作的难度。另外,由于缺少专门的协调机构,会引起国际竞争者的诉讼⑦。近年来中国大型国有或
往往导致行政管理效率不高或者服务不到位。国有控股的能源及其它矿产资源企业,大规模对外投
笔者认为,可以将审批权归给一个统一的机构,
资造成东道国对其未来资源安全的担忧。面对这种情
方便中国投资者更容易地准备文件。如果这造成了几
形,东道国政府在审批这些投资项目时,会采用带有
个行政机构既有行政权力的分割,也可以采用变通的
主观色彩的政治干扰来阻止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例
方法,由几个机构协调后,使中国投资者能从方便的
如美国有关方面用包括保护国家安全在内的各种理由
渠道获知所有对外投资的程序,减轻投资者为获知程
对中国企业在美贸易投资活动进行阻挠和干预。2005
序和为符合程序而付出的高昂成本。
年中国海洋石油公司(CNOOC )竞购美国石油公司
中国政府管理国际资本流动,对涉及国际投资交
优尼科(Unocal )被美国国会否决、2009年6月,
易进行全面的管制和监督,目的是保持自主的国内货
、中国铝业(Chinalco )并购英—澳矿业巨头“力拓”
币政策,防止中国企业承担过多的外部风险。但管理
2011年华为收购美国公司3LEAF 的失败都是很好的
程序过于复杂,实际上造成了中国企业的不必要的负
例子。这些例子说明,中国政府制定的对外投资政策
担。特别是中小企业。其实,评判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要符合公平原则,才不会给外国当局留下口实。
首先应当是企业自身的任务,企业会根据其风险和收
(三)突破对外投资法制的局限
益来计算,不需要政府来代替其做出判断。
对外投资法制的局限,首先体现在国内法缺乏针
(二)改变政府支持政策的偏向性
、对性,法律层次过低。除上文提到的《反垄断法》
中国政府对于“走出去”战略下的中国企业一
《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法是由全国人
直不是平等扶持的,这种支持往往只针对某些行业和
,
大型国有企业。例如,来自纺织、机械和电器设备等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以外其余与企业海外投资工业部门,从事原材料、出口零件和机械加工和装配的“有战略意义”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其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外汇等方面的扶持。从数据来看,也看到这种偏向,2009年,中央企业对
、“规定”、“通知”、相关的法律大都是以“条例”
“通知”、“暂行办法”等名称出现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法律。另外,这些法律都不是专门针对对外投资保护这一问题的专门立法,缺乏
外直接投资382亿美元,占对外投资流量的67. 6%,针对性。这与我国海外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而私营企业对外投资仅3. 45亿美元,占0. 6%。从和作用很不相称。其次,海外并购方面的国内立法与存量上看,国有企业也占绝对优势,达到69. 2%,目前国际立法有冲突。例如国内立法中的投资主体限私营企业只占1%。另外,只有那些具有较大规模而于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就将作为自然人的公且多数货物和服务来自中国的项目,才能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特许贷款。2004年,国家发改委和进出口
⑥⑦
民个人排斥在海外投资主体之外,而且对一些法人组织尤其是民营企业法人规定了诸多限制条件。而一般
Razeen Sally ,《中国的两难抉择》,2011年2月28日华尔街日报。
欧盟委员会所做的一项调查发现,中国最大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从中国政府的大
力支持中受益,其中包括从中国国有银行获得大规模信贷额度。这些调查结果被详细记录在欧盟委员会一份机密报告中,西方政府认为中国企业从北京方面获得了大量补贴。西方贸易专家说,已经成长为全球第二大电信设备制造商的华为,是一个利用此类补贴将中国公司培养为全球公司的令人信服的例子。http ://cn.wsj. com /gb/20110203/bch094206.asp ?source =article ,20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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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际立法中对投资法主体上的规定都没有如此限制。因此,中国政府应积极推进以《对外投资法》为基础的对外投资立法,同时注意与投资国际条约的协调。
双边条约是国际法制最主要的形式,是调整两国投资关系最有效的工具,也通常被视为一个国家商业开放的信号。但是,由于双边法制普遍存在的局限性,例如核心条款用词抽象、含义模糊、规范范围有限、缺乏统一性和稳定性等⑧导致双边协定对投资的促进和保护作用不确定。在国际投资法制中,区域性贸易协定似乎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宗旨是促进贸易和投资。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此类协定的投资规则部分主要关注投资的自由化。与双边投资协定相比,自由贸易与投资协定涉及的范围、采用的方法和包含的内容都有很大不同。近期自由贸易与投资协定涵盖更多经济事务,主要包括货物及服务贸易、投资和资本及劳务。因此,它们规范的问题更多。然而,中国在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方面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滞后的,同时由于对冒进的投资自由化政策的忌惮,中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通常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如前文所提到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中方对于推进贸易自由化如消除关税壁垒采取了非常积极的态度,然而,对于投资等问题仍趋向保守,双方签署的投资协定相较WTO 等早期的法律文件并无太大的突破。西方媒体因此认为中国在这方面仍然扮演边缘化的被动角色,与其全球经
⑨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为济领袖的身份很不相称。
还有投资者与行政和管理等主要人员的临时入境、居留与工作、国营事业民营化、垄断与国营事业、公司运营、知识产权、技术研发、金融服务、征收与补偿、武装冲突的损害补偿、资金转移、税收、代位求偿等,特别是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是被形容为MAI “装上了牙齿”。其集中反映了国际投资自由化的趋势,是今后投资保护努力的方向。对于我国政府而言,要积极投入多边协定的多边谈判中,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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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校对:段钢
陈利)
广大学者所推崇的双边协定以及自由贸易协定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
与此相比,OECD 所推崇的《多边投资协定》(MAI )显然具有更现实的意义。MAI 是国际社会创立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框架的一次重要努力,这次努力虽然于1998年失败,但其倡导的高标准和内容宽泛的投资保护架构,是之前的双边努力所不具备的。凡是跨国企业可能面临的事项与可能涉及的问题,MAI 都予以规定,其中包括设立、取得、经营,
如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一般规定的范围限于征收、汇兑和投资待遇等实体问题以及管辖权、争议解决等程序问题,这些概念在条
约中通常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适用上的不同解释。另外,由于条约的谈判取决于两国之间的经济地位及议价能力,因此每一个双边条
⑧
约都体现出不同的保护取向,各个条约之间缺乏统一的价值标准。还有像中国这样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在对订立国际投资条约采取什么样的政策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声音,因此体现在条约上还存在政策上的反复,例如同一时期的条约体现不同的保护取向。
⑨
同注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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