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不知的物业管理十大现象
你不可不知的物业管理十大现象
和“个案”对应的概念,是“现象”。个案浓缩成现象。
和“现象”对应的概念,是“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
业主-维权和“鸵鸟战术”
这一现象最鼎盛时期当属《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后的一段时间。广州和深圳地区的业主最早开始群体行动。他们更多从法制精神及契约合理的角度分析物业管理给他们带来的种种不公(严实,《中国物业管理三十年批注》,2012年12期)
恰好,业主们赶上了都市媒体大发展的时代,向媒体“反映”几乎成了业主能想到的成本最低且效果最好的维权方式。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自由律师和记者们很快掺和进来,香港式的街头抗议被如法炮制,众人的情绪彼此助燃,有些口号越来越刺激和尖锐。”
物管公司忽然间成了“过街老鼠”,说什么做什么都是错,干脆就像鸵鸟一样一头扎进沙子里,自己过自己“歌舞升平”抑或“穷酸潦倒”的日子。有媒体找上门来的,一律“无可奉告”。周而复始,这种现象不断摧毁着物业管理人的职业荣誉——他们甚至连理直气壮地指责在小区里随地吐痰者的勇气也丧失殆尽。更由于行业高层人士面对媒体责难通常是保持缄默,基层从业者心中更加郁闷,他们叹息:媒体的良心在哪里?(严实,《弱势物业管理说:媒体的良心在哪里?》,2006年第5期)
而另一方面,业主们很快就掌握了话语权,并对立法过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整个社会被动员起来,特别是业主阶层的积极参与,使得《物业管理条例》经过一年的反复修改才出台。(陈幽泓,《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谈立法的意义和作用》,2009年12期)
现在,情况已经完全不同,物管公司的“声浪”甚至超过了业主,在“罢收”、减税、欠费、调价等诸多议题上,他们已经敢于直面媒体,有理有据表明观点。在媒介工具的博弈中,业主和物管公司也再次势均力敌。这当中,由《现代物业》领衔的行业媒体的持续发声,成为物管人敢于开口的重要推动力量。 “低端劳动密集型”行业
不光是大陆,香港、台湾亦如此。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物管业受到的影响最大,就是明证。(阮伟基,《香港实施最低工资法例对物业管理业的影响》,2011年第11期)
回溯物业管理在各地区的发展可知,无论各地的物业管理事务,都是从基本的“四保”开始的,而其中“保洁”、“保安”又是需要人员最多、但技术含量最低的两项工作。尽管使用科技取代人力的尝试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但到目前为止,就行业总体而言,从业人员数量最多、占比最大的仍然是“保洁员”和“保安员”。 在中国内地,这种情况不完全是市场需求的作用。政府利用了行业基层操作人员需求多的属性,从政策方面引导(或指令)使其成为重要的“社会安置场所”,提供了大量基层劳动岗位,吸纳在经济改革中产生的依然具备劳动能力的失业人群。这是“中国式物业管理”两个层面“维稳”作用的体现之一(另一个是“基层社区管理”的稳定。)
但是,物业管理人试图摆脱“低端劳动密集型”称号的努力却从未停止过。因为它不仅关系到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到许多物管人从业的职业尊严。
政府指导价
追溯“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来源,可到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3年11月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限价的行业基本上都是国有垄断行业或公用事业,用在物业管理这个“市场化”的行业身上本就十分奇怪;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政府指导价”对物管企业本是道“选做题”,实际中也基本上变成了“必做题”,此二怪;三怪乃是,自各地区依照此原则规定制定标准之后,调整“指导价格”似乎就被忘记了,全国各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普遍维持在十几年前的水平。有些地区近年来虽开始逐步调整,幅度也远远赶不上物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上升幅度。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一民说,10年前科瑞物业的利润率是10%,现在是5%,想回到10%,除了要看公司的项目好不好,还要看政府是否会出台调整物业管理费收费机制。
“政府指导价”直接限制了物业管理企业主营业务的收入,已经成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利润杀手”,企业不得不依靠“多种经营”寻求“开源”,难免涉及到业主共有资产的经营收益,处理不好,便成为加深企业与业主矛盾的重要因素。 喊亏还不撤
或许到今天,住宅小区的业主们也想不通这是为什么。物管公司每年都说亏损、入不敷出,但“赖”在小区里就是不走。更甚者,即便业委会签下了新的物管,也还是不走。业主能够想到的最合理解释,就是“物管公司肯定还有油水捞”,否则还有什么理由呢?查他的账!
对一家物管公司来说,每个项目的情况不同,有盈有亏实属正常,一个项目亏了,用盈的来补一下,大不了全公司的利润薄一点,也维持得下去。不能撤,最大的原因在于担心失去管理面积,那就意味着明年企业资质评审时,很可能降级;一旦降级,就更没有什么项目好接了。
以管理面积而不是盈利水平来作为企业资质的评定方式,从另一个方面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企业提出发展方针是“做大做强”、“先大后强”,等终于能进入一级资质梯队,顾忌也会越来越少;等公司大到有充分的选择权时,不盈利的盘尽可以丢掉。2011年7月上海出现的一级资质企业“退盘潮”,也许可以说明这一点。(方舟、王正,《上海物管企业的沉重负担》,2011年第11期)
“喊亏还不撤”,反映的是一家企业在资质晋级过程中的尴尬处境,那些“不上不下”的公司,处在各种夹缝之中,惟有挺住,才能活下来。也正是他们,在整个行业“上调物管费”的呼声当中,声音最响亮。
借证书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分别要求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30人、20人和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分别不少于20人、10人和5人,且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009年的《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设立、申请资质升级的物业企业,需具有一定数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其中,一级企业不少于5人;二级不少于3人;三级不少于1人。
“借证”和“挂靠”,也是物管人所熟悉的两个词汇。证书成为一种资源,成为个人和企业存活及发展的一种保障,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行政许可,而不再是对职业能力的肯定。2012年福建泉州市采用了新的企业资质审核办法,使得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向外行业借用证书,结果物管企业“抓瞎”了。(黄永发,《四处借证为哪般》,2012年第4期)
在这套体系当中,“资质”的认定和“证书”的功能显然都是错位的。如何纠正?除了物业管理行业自身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之外,是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方式进行改进,也是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注重的问题。
ISO9000认证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常青认为,ISO9002是一个质量体系,而不是服务标准,它实际上是一个企业服务内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他也认可,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对企业服务品质的管控与持续作用非常大。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万科为代表的深圳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始尝试导入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标准,此后,在“全国学深圳”的浪潮中,ISO 认证被迅速地传播到内地,以至于产生了“ISO就是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标准”的错觉。
苏宝炜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批判,他写到:“ISO9000族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写你所说,做你所写,记你所做’,为此企业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编制程序文件。不可否认,ISO 质量管理体系对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快速发展、规范服务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我们应该对物业管理的‘服务’与‘质量’的关系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然的话,接下来的项目认证工作又要回到‘为了认证而认证’的老路上去。认证对于项目上的实际工作并没有任何帮助。”(《被误读的管理体系认证》,2010年10期)
也有业界人士认为,产生这种现象,是因为物业管理行业缺乏适合自身特点的管理规范,在人人追求“项目评优”的那个年代,ISO9000族可以说是“手到擒来”的工具。往深一点说,物业管理在发展过程中对自身价值感到迷茫的表现之一,就是急于套用“跨界”的认证体系。
业主满意度指标化
“业主满意”,无数物管公司将此视为服务的“终极目标”。“业主满意才会买单”,是最基本的逻辑。一些走品牌路线的物管公司甚至将“第三方”的“业主满意度调查报告”作为一年来的经营业绩进行指标化评定,有些公司甚至承诺将“业主满意率”写进物业管理合同。
直到有一天,业主和物管对簿公堂,真要以“业主满意度”作为服务打折依据时,争议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律师盖晓峰认为原因有三:一、业主满意率本身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概念,没有一个各方共同认同的客观恒定的标准,同样的事情交由不同的业主去评判,因为每个人的容忍度不同,得到的评判结果却有可能完全相反;二、统计结果与冲突各方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各方在冲突发生后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观点不一致的现象会因为既定冲突而加剧;三、实践中缺乏对业主满意率调查进行规范的法律依据,所以各地操作起来均有不同做法,基本上是由谁组织调查,谁就会制定出一套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而相对方的不满也就随之产生。(《众口难调的业主满意率》,2010年12期)
不客气地讲,把“业主满意度”作为评定业绩的指标,或许只是物管公司的一厢情愿,即便统计结果是超过“双2/3”业主选择“满意”,也不可能将此作为续聘的法定依据。更重要的是,一味追求“业主满意度”,也就摆脱不了“撇开物业管
理合同不谈”的嫌疑——无论是主动提供超出合同范围的超值服务,还是减少业主主观感受之外的服务内容。物业管理从本质上讲是一份商业合同,是义务和责任,而不是取悦某些人。
赠送物管费
赠送物管费在一些地方已经是过去时了,比如广东省。2009年3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是,在一些地方依然还是进行时。尤其是在2011年底到2012年初的一段房地产“冰冻期”,开发商为了促销,许久不见的“赠送物管费”又成了宣传噱头。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赠送物管费”纯粹是合同条款的问题,业主尽了给付购房款的义务,开发商就有替他交物管费的责任。(程磊,《“买楼送物管费”如何兑现》,2009年第5期)然而,这一举动的影响面积却是巨大的:不用交物管费,让本来就对物业管理非常陌生的普通业主愈发和物业管理疏远,等到赠送期一过,多半是不想继续交的;对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搞不清楚服务对象是谁,开发商给钱,自然“伺候”好开发商就算完事;至于开发商,最关心的自然是房子卖得好不好,物业管理基本等于售后服务,送一点物管费,说不定还会带来业主的二次购买或推荐购买。(王洋,《谁在“赠送”物业管理》,2009年第11期)
以上这些都会造成“物业管理”依附于“开发商”的印象,多方认识的错位,终会导致行业价值的错位,甚至社会意识的错位,再想要厘清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非得上法庭不可。
专项维修资金申请难
2009年6月,长春新月小区一号楼顶楼业主的房子出现严重漏水,业主将情况反映给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检测,需要重新对此楼做防水处理,属于大修范畴。由于已过保修期,必须经过“双2/3”业主的同意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鲁江,《长春市新月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失败始末》,2009年第12期)
“双2/3”,成了许多小区业主的心病,准确地说,是受害业主和业委会的心病,因为许多的“弃权票”来自维修区域以外的业主。新月小区的物管公司和业委会通过走访获悉,除受损业主外其他业主均表示不同意动用维修资金,有的业主认为这次维修费用不够的话,还得补交;有的认为如果这次维修费用完了,还得续交;甚至有的认为自家现在没漏,啥时候漏再说;更有业主认为顶楼的防水责任不应当由全体业主来担当,哪里的防水出现问题就应由哪套房的业主负责。 法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建立一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户头上的资金属于这个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不管维修任何一处共用部位,都必须在资金的全体共有人范围内进行表决。
现在,许多人已经开始尝试克服这道决策的技术“门槛”。天津业主崔丽娜,希望通过“区分穷尽”的方式,尽可能将每一处共用部位都分到具体的使用人身上,由以小组为单位的共同使用人来“凑钱”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从而避免局部维修时必须通过的高门槛,以及繁琐的资金申请程序。(严实,《丽娜模式的深究》,2011年第11期)南京的慧韬物业公司,更提出可为业主先行垫付维修资金进行紧急维修,待程序走完再由业委会支付给物管公司。(吴涛,《积极面对压力 主动寻求提价》,2012年第6期)一些地方立法也开始允许业主以楼栋为单位的表决申请维修资金。还有一些地方推出“快速启动程序”,由业委会直接申请
房管局批复。尽管这些做法在法律层面有待商榷,但为了小区共同的利益而努力改进制度,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精神。
物管“堵门”
一种堵门叫“沙霸”。在刚刚交楼的高层新盘,有物管公司“规定”,业主套内装修毛坯房或搬运家具需使用电梯的,必须额外缴纳“电梯损耗费”;不想缴费也可以,必须使用物管公司指定提供商的山沙水泥(也包括各种装修辅料)或家具吊装服务。有业主讲,物管会向这些“指定商”收取回扣;有“沙霸”说,“我们一半的利润都给了开发商或者物管”;有物管说,“沙霸”这是威胁加利诱。
小区的那道门不一定只是堵住业主的水泥或家具,也会堵住安装空调的打孔工人,甚至是桶装水的送水工,理由也都千篇一律——“为了规范管理”。
“沙霸”这一个别现象,存在于长春、太原、西安、武汉、上海、南昌、福州、厦门等城市,是这个行业心照不宣的一种“潜规则”。甚至,还出现了冒充物管公司搞业主和“沙霸”两头通吃的情况。
还一种堵门叫“封杀”。2009年4月16日,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阻止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进入其所管理服务的乌鲁木齐市内73个居民小区、办公楼及工业园区进行正常发行,使得约1.4万该报订户连续6天无法收阅报纸。当年4月24日,在新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干预下,报纸恢复正常发行。(《2009物业管理行业十大事件》,2010年第1期)
堵了小区的门就能生财、就能为公司的自身利益而损害第三者(通常是业主)利益,这一定不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初衷。而当越来越多的业主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中是事实上的天然垄断”时,会再一次掀起“维权”热潮。物管公司在声称自己是“业主-维权面前的弱势群体”时,必须要意识到自己所拥有的这个“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