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民法真题解析
2012年民法真题解析
一、 单选
1、【答案】D
【考点】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
【解析】①《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此条规范的含义是: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支付金钱债务的,除非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或者债务人破产)或者金钱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该支付金钱的债务。②《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能够冲毁商品房的洪水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该不可抗力对于张某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不生影响。因为,张某的行为发生三方面的法律关系:(a)张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b)张某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c)张某与银行间的抵押关系。张某购买的房屋被洪水冲毁,仅与房屋买卖合同有关,而与张某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无关(当然,对房屋抵押权也会产生影响,此时,适用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规则)。③综上,张某对银行负有支付金钱的债务,张某虽生活困难,但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某应继续向银行履行支付金钱的债务。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答案】B
【考点】法人的分类
【解析】①依照成立的依据,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②按照成立的基础,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人的结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如企业、公司、学校);以目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如基金会法人)。③按照成立的目的,社团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以将法人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不以将法人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而是以从事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学、中国法学会);介乎于二者之间的为中间法人(如房地产协会)。④财团法人均为公益法人。在我国,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⑤综上,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⑥《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种: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有的属于事业单位,应为公益法人;有的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应为公益法人或者中间法人。故D选项错误。
3、【答案】C
【考点】重大误解;法律行为的效力
【解析】①《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甲之遗嘱的这部分,属于无效,而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A选项错误。②重大误解是有关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制度。B选项中,甲误取乙所有的地砖用于装修属于事实行为,无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的空间,故B选项错误。③C选项中,乙宾馆发出出卖的要约,甲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对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故C选项正确。须注意:有人会提出疑问:乙宾馆发出出售的要约,而甲作出接受赠与的承诺,甲、乙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没有达成合意,无论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均未成立,何来重大误解?答案是:重大误解有一个前提条件:解释先行于错误。首先应对甲使用茶叶的行为予以解释,一般采用客观主义的解释标准,探究甲使用茶叶行为的规范意义(即:一个理性的意思表示受领人对此作何理解,而不是探究甲内心真实的意思),
这样,就会将甲的行为解释为作出了买卖茶叶的承诺。通过这样的解释,在甲、乙间成立茶叶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经过解释的甲的表示行为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其内心真意为作出赠与的承诺),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即:甲对行为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该茶叶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买卖合同。④D选项中,甲的意思表示具有“双重瑕疵”。一方面,甲对乙的特征发生重大误解,另一方面,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根据民法理论,为了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不受信赖保护。并且,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利益优先(于甲的意思自治)受保护。综上,因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虽误认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之订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可撤销的合同,故D选项错误。
4、【答案】B
【考点】悬赏广告的性质
【解析】①《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两说:(a)单方法律行为说;(b)要约说。②单方法律行为说(单方允诺说)系通说观点。该说认为,悬赏广告属于悬赏人之单方法律行为,自悬赏人以公告的方式作出悬赏的意思表示,该单方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尚未生效。自某人完成特定行为时,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也就是说,按照单方法律行为说,悬赏广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说有两个优点:(a)相对人只要完成了指定行为,即使其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的存在,因单方法律行为已经生效(发生单方允诺之债),其报酬请求权会不受到影响。(b)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③要约说主张,悬赏广告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属于承诺,该承诺属于依照交易习惯无须通知的承诺,自指定行为完成时该承诺生效(系以意思实现方式完成的承诺),从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前述单方法律行为说的两个优点,恰系要约说的缺陷,为了克服要约说的缺陷,要约说必须承认两个例外:(a)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不知悬赏广告的存在,虽然不能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但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b)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者事后追认的,其悬赏广告合同效力待定或者无效,但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影响。在立法上,日本、台湾采用要约说。④《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的悬赏广告之性质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的是要约说,但出题人认为应采单方允诺说。在司法考试中,对于这样有争议的知识点,以出题人的观点为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5、 【答案】C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务,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故A选项错误。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场合。《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断。与此不同,因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不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发生影
响。反之亦然。故B选项错误。③《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在C选项中,银行对乙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属于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该行为对剩余的20万元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故C选项正确。④《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应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在D选项中,乙对银行的50万元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乙提供保证的行为属于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发生明示抛弃时效利益的效果,应重新起算乙对银行50万元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此点应予重视。⑤根据《担保法》第20条及民法理论,在保证中,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并行使)抗辩权,则保证人应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若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是,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债务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在D选项中,乙对银行不享有抗辩权,保证人甲放弃自己的先诉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其对债务人乙的追偿权不受影响。故D选项错误。
6、【答案】B
【考点】共有物的管理
【解析】①《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共有物的管理缺少约定时,每个共有人均享有管理的权利。但是,此处所谓“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指各共有人依照法定规则享有管理的权利,而非各共有人均享有独立管理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A选项不是错在前面的结论(“有效”),而是错在后面的原因(“都有管理的权利”)。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题意,甲、乙、丙、丁对房屋系按份共有,其应有份均为1/4。《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与事实上的处分。前者指直接导致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出卖、抵押、抛弃所有权);后者指导致其物质形态变化的事实行为(如重大修缮、改建、消费、毁损)。根据学理上的分类,出租属于负担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同时,举重以明轻,既然在按份共有中,(在对共有物的处分无约定时)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处分行为有效(3/4大于2/3),那么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出租行为也有效,对全体共有人发生效力。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③所谓“改良行为”,指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者价值行为(如对房屋重大修缮;给马钉掌)。出租属于“利用行为”,而非改良行为。故D选项错误。
7、【答案】D
【考点】债权权利质权
【解析】①本题涉及债权质权的设立及其效力,此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尚无明文规定。本题属于理论题、超纲题、发飙题、要命题。②根据民法理论,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台湾民法典》第902条与第904条设有明文),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外(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即,债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具体而言,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的效力在于:(a)通知债务人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质权的设立。(b)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
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效力,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据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民法理论,债权权利质权设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该权利质权的效力之一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清偿的权限即被冻结,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包括部分履行)的,不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故D选项错误,当选。
8、【答案】D
【考点】占有的分类;占有回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①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占有的权利(物权、债权、监护权)的,该占有为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的,为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权源的,为恶意占有。本题中,甲擅自占有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源,属于无权占有。且甲知道自己对乙的车位欠缺占有的权利,属于恶意占有。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a)请求人为占有人;(b)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c)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d)须在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须注意:无侵夺,则无占返还请求权。丙并未侵夺甲的占有,无论租赁期是否届满,甲对丙都不可能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甲侵夺乙对停车位的占有后,甲又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此时甲系停车位的间接占有人,甲仍为现在占有之人。所以,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甲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对乙让与甲对丙享有的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移转占有。须注意:即使C选项考察的是《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即如果乙对甲行使《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也是一样。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还须注意:C选项的表述具有不妥之处(“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这一表述严重不妥)。因为丙未曾侵夺甲的占有,故甲对丙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如果甲对乙以指示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只能对乙让与其对丙享有的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甲系乙之停车位占有的侵夺人,丙系甲之占有的继受人。乙是否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呢?通说观点认为:(a)如果丙为概括继受人(如丙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则乙对概括继受人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无论丙系善意还是恶意。(b)如果丙为特定继受人(如丙通过买卖、出租取得占有),若丙为善意的特定继受人,则乙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则乙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本题中,丙系特定继受人,D选项的表述以偏概全。故D选项错误,当选。
9、【答案】B
【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
【解析】①《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取得所有权附生效条件,须所附生效条件成就,买受人才能取得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买卖合同解释》第37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所附条件成就前,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出卖人。但是,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因此,出卖人虽系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出卖人的所有权并不完整。仅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间内回赎的,出卖人才享有再次出卖的权利。在此之前,出卖人(所谓保留的所有权人)擅自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属于侵害附条件权利的行为(即:侵害了买受人的期待权),受让人不一定能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③通说观点认为:在回赎期满前,出卖人擅自将标的物
出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能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分两种情况处理:(a)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经登记,则即使受让人属于善意,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b)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尚未登记,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若出卖人已经向第三人完成了现实交付,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则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若第三人为恶意(知道买卖的标的物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标的物),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种情况,若出卖人仅向第三人完成了指示交付,恶意的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善意的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不过,此时买受人的期待权并不消灭,而是继续存在于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上(学理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36条第三项),只要买受人完成指定行为(或者完成条件时),买受人就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就因此消灭。④本题中,保留所有权买卖没有登记,所以,第三人若为善意,具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可能性,甲作为所有权人将汽车出卖给丙,不能说就是无权处分,自然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空间,故C选项错误。⑤如前所述,甲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标的物,若丙为善意,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乙的期待权仍不消灭,若乙完成了约定条件(支付了全部价款),应确定由乙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取得的所有权因此消灭。所以,D选项错误。
10、【答案】C
【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履行
【解析】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据此,A选项错误。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B选项错误。③综前所述,甲公司与李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未通知李某认购,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甲公司将开发的商铺售罄,致使李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中,甲公司对李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公司已将开发的商铺售罄,甲对李某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在法律上不可能,构成履行不能,李某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只能主张实际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
11、【答案】D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①《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题不具有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故A选项错误。②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显失公平有三个要件:(a)双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原则;(b)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c)主观要件: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了对方急迫、轻率、无经验的窘迫境况。本题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相反,它挺公平的。故B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有五:(a)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势异常变动;(b)情势变动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合同消灭之前的这个时间段;(c)情势变动是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d)情势变动系受有不利益一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e)继续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将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题中的情况属于乙教育机构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的客观情势并未发生变动(如国家废止高考制度;再如甲被哈佛大学免试录取,那就是情势变更了),与情势变更无关,属于违约的问题。故C选项错误。④《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据此,D选项正确。
12、【答案】A
【考点】第三人代为清偿
【解析】①本题考的是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我国法律未设明文,属于理论题。②债务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清偿,称为第三人清偿。第三人清偿的有效要件有四:(a)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b)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若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可。(c)须经债权人同意。须注意:第三人清偿时,若债权人拒绝,则第三人不得清偿;但是,若第三人就债务的清偿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不得拒绝(如《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再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d)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据此,本题中,第三人丙替债务人甲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③第三人清偿的主要法律效果是:(a)因第三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权亦因此消灭。(b)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但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的,无追偿权。据此,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因乙公司接受丙的代为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免除,所以,若丙的履行有瑕疵,甲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若因丙的履行瑕疵而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就该违约赔偿金,丙不享有向甲追偿的权利,故D选项错误。
13、【答案】D
【考点】债权转让;债务转让
【解析】①《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同时结合《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要件有三:(a)债权具有可转让性;(b)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c)依照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要批准,应办理审批手续。须注意:债权转让固然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债权发生转让的效果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意义在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才负有向新的债权人清偿的义务。本题中,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均未通知债务人乙,但这对债权转让不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未定。本题中,两次债权转让均未通知债务人乙,故两次债权转让均未对乙发生效力,对乙而言,其债权人仍为甲。所以,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并经过了甲的同意,乙、戊间债务承担的合同有效。C选项错误。③如果丁请求乙履行债务,乙可以自己已经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如果乙同意替戊履行债务,则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可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对戊追偿。故D选项正确。
14、【答案】D
【考点】提存;提存公证规则
【解析】①本题涉及《提存公证规则》,属于比较偏僻的知识点,属于照顾参考公证员的题目。②《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据此,提存人向公证机关完成提存后,将成立保管合同之债,一方当事人为提存机关,另一当事人为提存受领人。③《提存公证规则》
第19条第一款规定:“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 《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第二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据此,甲提存机构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提存受领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择一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④题目交待,提存后,提存人乙又另行清偿了对债权人丙所负的债务,因此,乙成为提存受领人。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15、【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①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所以,债权人有权(依照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而不能发生在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前。A选项中,甲公司对丙公司赠与价值50万元机器设备的行为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乙公司无权撤销。故A选项错误。同理,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行为也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故B选项错误。②《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属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甲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③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三:(a)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有效;(b)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有效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c)若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对债权人遭受的损害具有恶意。本题中,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乙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学的赠与合同。故C选项正确。
16、【答案】B
【考点】技术转让合同;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
【解析】①《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在甲、乙的技术转让合同中,双方未约定乙改进的后续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该后续技术成果归属乙公司,甲公司无权分享。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技术合同解释》
第10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本题中,甲、乙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的约定属于“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约定”,该部分
约定无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17、【答案】D
【考点】汇编权;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①《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这是关于汇编权的规定。据此,该论文集收集的每一篇论文(包括论文摘要)均受汇编权保护,出版社欲汇集这些论文,应经每一篇论文的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是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出版社汇编的论文集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对论文集这一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如有人复制该论文集,不仅需要经过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出版社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还须经过被汇编的作品(每一篇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故C选项错误。④新的通说观点认为,出版社在汇编该论文集时若未经论文的著作权人同意,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只要其对论文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同样,未经许可翻译、注释、整理他人作品的,也是一样。故D选项正确。
18、【答案】D
【考点】专利侵权
【解析】①《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故A选项错误。②《专利法》第56条规定:“获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强制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构成共同侵权。故B选项错误。③《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善意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等责任。只不过,如果善意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④《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这是关于Bolar抗辩的规定。故D选项正确。
19、【答案】D
【考点】商标注册的申请
【解析】①《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故A选项错误。②《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③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能否获得注册,完全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审查。故D选项正确。
20、【答案】无正确答案(官方参考答案为C)
【考点】缩短给付中的不当得利
【解析】①本题中,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称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系缩短给付中的一种。须注意:其所有权不是由甲直接移转给丙,而是在“同一个法学上的
瞬间”,该物的所有权由甲移转给乙,再由乙移转给丙。换言之,乙从甲处取得所有权(甲向乙给付),丙从乙处取得所有权(乙向丙给付)。甲与丙之间并无给付关系。②通说观点认为,在缩短给付关系中,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受限制,应就个别给付关系成立不当得利,以维持给付当事人之间请求与抗辩的平衡。③具体到本题而言,其不当得利关系的适用规则是:(a)若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可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A选项正确,不当选。(b)若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乙可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B选项正确,不当选。(c)若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对丙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甲、丙间无给付关系,不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债)。甲对乙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对丙也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④笔者推测,本题可能出现了打印错误,C选项中“甲无权向丙主张”应当更改为“甲有权向丙主张”,更改后,C选项就是错误的,选C选项。⑤笔者推测,还有另一可能性。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出题人可能采用因果关系说,即得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看给付关系,看因果关系(其实,这是中国过去的一般操作方法)。如此,则对于C选项而言,甲有权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出题人认为C选型表述错误。不过,这是与通说观点不同的主张。
21、【答案】A
【考点】无因管理;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解析】①只有正当的无因管理才能自动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无因管理之债。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a)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b)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所谓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物,并愿意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他人;(c)就事物的管理而言,管理人无管理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d)事物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本题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甲昏迷时,乙并无送甲前往医院的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因此,乙将甲送往义务的行为构成正当无因管理。故A选项正确。②乙委托丙照看小孩,乙、丙间成立了委托合同,丙系基于委托合同照看小孩,丙对小孩的照看系基于约定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丙疏于照看小孩,知识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丙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换言之,丙基于与乙的委托合同负有照看甲的小孩的义务,丙疏于照看致使甲的小孩因此遭受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过错侵权)。因此,B选项错误。彻头彻尾的错误。③甲与乙,丙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不过,丙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题目交待:丙聘请丁做家务),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承担责任。故C选项错误。④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更谈不上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了。故D选项错误。
22、【答案】A
【考点】遗产的范围
【解析】①《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②《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③关于A选项。关于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应这样考虑:考虑到甲已经出家(出家人四大皆空),故乙寺院登记到甲名下时并无赠与的意思,更可能是因为欠缺法律知识或者不得已(比如,寺院未
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甲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仅其权属出现登记错误而已。因此,A选项正确。④微博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系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兴个人财产,其权益归属应属于甲。属于甲的“合法财产”,在甲死亡时,应认定为甲的遗产,由丙依照遗嘱继承取得。故B选项错误。⑤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所在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有两个例外:即下列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所在单位享有,但应给与作者奖励:(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据此,即使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属于甲。因此,C选项错误。④甲的存款应认定为甲的遗产,由丙继承。故D选项错误。
23、【答案】C
【考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析】①《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同时,《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明文规定的情形,但可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同时,本题所述情形可认定为《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乙有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虐待家庭成员。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或者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题不符合《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经过: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D选项正确,不当选。
24、【答案】A
【考点】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方式
【解析】①《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A选项。毋庸多言。
二、 多选
51、【答案】ABD
【考点】征收
【解析】①《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③《物权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须注意:对失房市民,应当给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可以给予拆迁补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④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
第42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一款没有被考到,估计是为了体现党的领导。
52、【答案】BC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①A选项。甲医院的行为构成欺诈(但尚未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
第54条,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故A选项错误。②B选项。《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据此,甲、乙间标的额为6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须注意:亦可换一个角度看问题:甲、乙间标的额60万元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殊途同归,结论是一样的。故B选项正确。还须注意:甲、乙间标的额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③C选项。《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代孕母合同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故C选项正确。④D选项。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故D选项错误。 53、【答案】ABC
【考点】代理
【解析】①代理,指代理人基于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为直接代理;代理人乙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为间接代理。②A选项,乙为了甲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那一套炊具构成间接代理,故A选项正确。③B选项中,乙的行为构成直接代理,故B选项正确。④C选项中。《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享有相应的代理权。故C选项正确。⑤D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居间。不属于代理。故D选项错误。
54、【答案】ABC
【考点】无权代理;代理中的欺诈
【解析】①甲授予乙委托代理权的内容系采购电脑,乙却签订了购买手机的买卖合同。故乙的代理行为属于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8条,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若甲追认,该合同自始有效。故A选项正确。②丙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甲、乙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理论,因代理人遭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视为被代理人遭受欺诈,受欺诈的代理人的被代理人享有撤销权。故B选项正确。须注意:B选项考查的是欺诈。③根据民法理论,在代理
中,撤销原因事实的有无,虽应就代理人的情形判断,但因法律效果归属的原因,代理人不能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只能由被代理人行使,代理人本身并不享有撤销权(法律效果归属)。须注意:在因代理人遭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虽然代理人并不享有撤销权,但若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行使该撤销权,则代理人可基于授权行使被代理人的撤销权。综上,所谓“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是指代理人乙基于甲的授权,可以代理人身份行使撤销。故C选项正确。④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仅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
55、【答案】ABC
【考点】连带共同抵押;连带共同保证
【解析】①《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丙、丁构成连带共同抵押。在连带共同抵押中,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无先后顺序限制。故A选项正确。在连带共同抵押中,某一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追偿权的行使也无顺序限制。故B选项正确。②《担保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戊、己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乙行使保证债权没有顺序限制,可以可请求任一保证人或者全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但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某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具有顺序限制,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按照连带共同保证人内部的份额按比例追偿。故D选项错误。
56、【答案】ABD(官方答案为ABCD)
【考点】区分原则;概括继承;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关于区分原则的规定。本题中,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影响甲、乙间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又无效力瑕疵,故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虽非房屋所有权人,但系基于买卖合同的债权而占有房屋,具有占有的权源,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概括继承规则,甲死亡后,若甲的继承丙不放弃继承,则甲生前签订的合同由继承丙法定承受。换言之,若丙未放弃继承,丙替代甲成为甲、乙间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如此一来,则乙相对于丙为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人。故B选项正确。③债权具有相对性,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乙就是基于债权而取得的有权占有,仅对债的当事人构成有权占有,乙对甲或者丙构成有权占有,但乙相对于丁则为无权占有。故C选项错误。须注意:官方公布的答案一定有误。官方公布的答案认为,C选项正确。但是C选型与D选项相互矛盾,不可能同真。如果D选项正确,C选项就一定是错误的。④根据《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a)请求人为物权人;(b)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本题中,丁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乙相对于丁为无权占有人,丁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选项正确。
57、【答案】AB
【考点】抵押权保全请求权;代位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①此题相当综合,具有较大难度。②丙强行进入甲的房屋居住,属于侵夺甲对房屋的占有,甲对丙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同时,丙对甲的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③根据《物权法》第193条抵押权人乙享有保全请求权。如果甲怠于对丙行使前述权利,则甲的不作为(不作为也是行为的一种)会导致抵押权价值因此降低。因此,抵押权人乙可以行使保全请求权,请求甲停止不作为的行为,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④题目交待,甲对乙的欠款已经到期,抵押权人乙可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行使的方式之一就是甲与乙约定由乙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以折抵甲的欠款(《物权法》第195条)。达成这个协议后,除了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外,还需要交付房屋。而交付的方式可以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如果出题人的着眼点在于指示交付(甲对乙让与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以代现实交付),那么B选项就是正确的。⑤按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本题中,甲对丙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因此,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故C选项错误。须注意: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包括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由本题可知,这一观点出题人是不支持的。⑥抵押权人是否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我国有争议:(a)一种观点认为,抵押权不以占有为内容,故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b)另一观点认为,抵押权虽不以占有为内容,但第三人无权占有抵押权的,极有可能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因此抵押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抵押权人对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不能请求无权占有人将标的物返还给自己,只能请求无权占有人将标的物返还给抵押人。出题人显然持第一种观点(即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抵押权人不能行使《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所以,根据出题人的观点,D选项错误。
58、【答案】ABCD
【考点】占有
【解析】①丙借用甲的自行车,但错取乙的自行车,丙对乙的自行车欠缺占有的民事权利,属于无权占有。故A选项正确。②《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丙对乙的自行车虽属无权占有,但丙虔诚地相信自己占有的系甲的自行车,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对乙的自行车构成无权占有,所以,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对乙的自行车构成善意占有。故B选项正确。③丙擅自取走乙的自行车,侵夺了乙对其自行车的占有,原占有人乙均可对丙行使《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与侵夺人丙主观上善意还是恶意无关。故C选项正确。④当甲告知丙骑错车时,丙对自行车的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⑤根据《物权法》第244条规定,恶意占有人占有期间,其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论恶意占有人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权利人均有权请求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59、【答案】ABC
【考点】代位权;实体上的抗辩与程序上的抗辩
【解析】①《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二款:“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据此,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享有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次债务人丙均可对甲主张。故A选项正确。 ②《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一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据此,在甲对丙提起的代
位权诉讼中,如次债务人丙对债务人乙享有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次债务人丙均可对甲主张。故B选项正确。③如果债权人甲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具有程序上的瑕疵,则被告次债务人丙享有程序上的抗辩(如管辖权异议等),亦可对债权人甲主张。故C选项正确。④《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经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故D选项错误。
60、【答案】BC
【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势变更
【解析】①甲、乙虽然签订了商品房包销合同,甲公司仍为其开发商品房的产权人,并且包销合同不影响甲对其开发的商品房所有权的处分。甲将由乙包销一套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故A选项错误。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B选项正确。③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甲、丙的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国家出台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构成情势变更,且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故C选项正确。④法院依照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由于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人一方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均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损害赔偿的问题。尽管如此,如果甲、乙间的合同因情势变更被撤销,甲除应返还乙本金20万元之外,还须返还同期的利息,故D选项错误。
61、【答案】ABCD
【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解析】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据此,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承包人垫资及其利息,则垫资相当于承包人向发包人的借款。反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于承包人垫资及其利息未作约定,承包人对工程支付的款项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欠款。其区别的意义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就是说:垫资利息的计付标准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可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②甲、乙约定乙垫资1000万元,但未约定垫资利息,所以,乙的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而不能按照垫资处理。故A选项正确。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据此,甲、乙间应按照一亿元结算工程价款。故C选项正确。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故B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62、【答案】ABD
【考点】表演权;出租权、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解析】①《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关于表演权的规定。表演权可控制两种公开表演行为:(a)活表演;(b)机械表演。A选项中,甲航空公司
的行为属于对《唱来唱去》的机械表演,侵犯王某的表演权。故A选项当选。②《著作权法》
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B选项中,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花园公司的出租权。故B选项正确。③《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C选项中,丙的机械表演行为(用设备播放)属于合理使用,未侵犯著作权人王某的表演权,故C选项不当选。④《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D选项中,丁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王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张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录音制品制作者花园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D选项党项。
63、【答案】ACD
【考点】著作权取得的时点;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解析】①《著作权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中国人创作的作品,获得自动保护,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无须发表。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据此,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演绎作品虽然有演绎者的创作成果,但没有改变原有作品的基本表达。在一部演绎作品中,实际上含有两个作品:一个是原有作品,一个是派生作品。与此相应,一部演绎作品中也有两个著作权。因此,乙翻译成中文的小说为演绎作品,丙欲将其改成剧本,应当经过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乙的同意,还须经过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甲的同意。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丁杂志使用丙作品的行为属于对该作品发表权、发行权的行使。丙改编的文学剧本也是演绎作品,丁杂志社如发表、发行的,应取得甲、乙、丙的同意,并应向乙、丙支付报酬。故D选项错误,当选。
64、【答案】BCD
【考点】职务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解析】①《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③王某在甲公司的本职工作就是研发电脑鼠标,所以,即使王某利用业务时间开发出新鼠标,也属于因完成本职工作作出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④因为王某的本职工
作就是开发电脑鼠标,所以,即使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该新鼠标也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仍属于甲公司。故B选项错误,当选。⑤若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该新型手机虽不属于完成本职工作作出的发明创造,但因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故C选项错误,当选。⑥王某辞职后一年内作出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D选项以偏概全,故D选项错误,当选。
65、【答案】BCD
【考点】注册商标的异议程序;注册商标权的撤销;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责任
【解析】①《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设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逍遥乐”属甲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乙公司注册不当,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享有商标局提出异议。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先用权是专利侵权的抗辩,迄今为止,我国商标法上不存在先用权这一制度。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应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等责任。据此,甲公司只能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而不能主张损害赔偿。故D选项错误,当选。
66、【答案】AC
【考点】遗嘱无效;代位继承;法定继承
【解析】①首先看房屋的归属。《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其核心意思是:代位继承仅适用法定继承,而不适用遗嘱继承。甲的遗嘱规定,房屋由乙遗嘱继承,但乙先于甲死亡,故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丙对房屋也享有继承权,故D选项错误。②《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乙先于甲死亡,戊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故A选项正确。③《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乙去世后,丁接替乙赡养甲。所以,丧偶儿媳丁在甲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67、【答案】CD
【考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正当防卫
【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商场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借用商场厕所的丙亦属受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对象。现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地板湿滑),且因第三人(甲)的行为给丙造成损害,故丙遭受的损害应由甲承担,商场承担
补充责任。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②《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乙追赶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未超出必要限度,故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③《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双方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三:(a)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不构成过错侵权;(b)加害人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因此不构成无过错侵权;(c)不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显违公平原则。本题中,由于甲和商场因过错给丙造成损害,已然构成了过错侵权,就不再适用公平责任,让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故C选项错误;当选。
三、 不定项
86、【答案】ABCD
【考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解析】①《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含义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生效。②乙、丙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以及乙、丁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因此,乙、丙间以及乙、丁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有效。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87、【答案】AB
【考点】混合担保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混合担保中,若无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抵押和质押,只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人保),则提供物保与人保的第三人的地位平等,债权人行使权利无顺序限制,即可直接要求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提供人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②对于乙公司对甲公司负担的10万元租金债务,丙提供保证,丁提供抵押,构成混合担保。因债务人乙并未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与质押,所以,债权人甲公司行使对丙的保证债权或者行使对丁之机器设备的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88、【答案】AB
【考点】债务转让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解析】①《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移转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转让自己的债务时,若未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对于已经转让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②乙公司将对甲的10万元租金债务中的6万元转让给戊公司时,仅取得了保证丙与抵押人丁的口头同意,未取得其书面同意,所以,对于转让给戊的6万元债务,丙、丁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89、【答案】D
【考点】善意取得;指示交付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有五:(a)
动产适合善意取得(盗脏、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b)动产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c)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不知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d)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e)已经完成了交付(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以及乙、丁间的买卖合同,均属因乙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因丙、丁主观上均非善意(他们作为担保人当然知道该挖掘机归甲所有),且一直未完成交付。故丙、丁不能善意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③《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或者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④甲是挖掘机的所有权人,甲将该挖掘机出卖给王某,且与王某约定让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返还请求权以代现实交付,故甲公司与王某已经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故王某已经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90、【答案】ABD
【考点】概括继承;因共有物负担债务的清偿
【解析】①《继承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关于概括继承的规定。换言之,大王与小王若未放弃继承,应清偿王某生前所负的债务。还可以换一种说法,被继承人订立合同后死亡的,被继承人订立的合同由其继承人法定承受。同时,这里没有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②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分两种情况:(a)第一种情况,遗产分割后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尚未清偿的,按照《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的顺序清偿。(b)第二种情况,分割遗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对于这第二种情况下继承人应以什么样的责任形态承担清偿责任,《继承法》未设明文。民法通说认为,此时,对外,继承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继承人按照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分摊。须注意:此时,亦可另辟蹊径,找到答案。其分析思路是:王某死亡后,王某对挖掘机的所有权有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对外,共有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91、【答案】BC
【考点】共有物的处分;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变动
【解析】①根据民法理论,王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大王与小王对挖掘机构成共同共有。②《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挖掘机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出卖挖掘机应经大王与小王的一致同意。故B选项正确。③小王不能出卖挖掘机的原因是挖掘机为共同共有,小王无权单独处分。小王未取得挖掘机的占有不是小王不能出卖的原因,故A选项错误。④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小王与方某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小王与方某间的挖掘机买卖合同有效,但因小王欠缺处分权,所以所有权的变动效力未定。若方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方某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若方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须经大王的追认,方才补正的小王处分权的不足,方某因大王的追认而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⑤《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遗嘱执行人仅有权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而无权随意处分遗产。故D选项错误。
四、案例分析
1、 【答案】甲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乙和丙之间存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关系。甲和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答案二】①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②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③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考点】信用卡各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解析】①在信用卡限额范围内,持卡人持卡消费或者在信用卡取现,将在持卡人与发卡银行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持卡人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2012年3月,甲在丙百货公司持卡消费了5万元,在甲与乙银行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②信用卡得以顺畅运行,更重要的制度支撑是发卡银行与接收信用卡消费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发卡银行承担持卡人在接收信用卡消费的单位因刷卡所负担的债务,因为发卡银行承担了持卡人所负的债务,持卡人免除向接收引用卡消费的单位支付现金的义务。发卡银行与接收信用卡消费的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关系。须注意:这一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一点特殊性,它是由第三人(乙银行)与债权人(丙百货公司)达成的免责债务承担。还须注意:亦可另辟蹊径,将乙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合同:乙委托丙向甲提供信用,对丙因此产生的不利益,由乙按照委托合同向丙提供补偿。这也是说得过去的。③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甲、丙间成立买卖合同。这无须更多解释。
2、【答案】①其法律含义是,因甲刷卡对丙负担的债务,由乙免责地承担。②乙不能以甲不知其消费的款项为由拒绝向丙付款,原因是:乙、丙签订的协议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对丙负担的债务,由乙承担,对于乙免责的承担的债务,甲免除相应的债务,甲不再负有向丙支付价款的义务。
【考点】免责的债务承担。
【解析】①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两种方式:(a)第一种,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果。(b)第二种,第三人直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就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由第三人承担。②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是:对于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③也可以换一种说法:免责的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只要债务承担合同有效,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的原因无效、不成立,被撤销的,不能作为承担人的抗辩事由,不得对债权人主张。 3、【答案】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的款项,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要求甲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法定违约金。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解析】①若甲不按照约定向乙还本付息,则甲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在借款合同所负的义务,借款人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须注意:在信用卡中,有关部门规定了法定违约金。因此,乙对甲主张的违约责任包括了法定违约金。②因为甲对丙所负的债务由乙免责的承担,甲免除相应的债务,所以,若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还须注意:因为乙是丙的债务人,而甲又是乙的债务人,所以,若符合代位权构成要件,丙也可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甲对自己承担付款义务。不过,由于银行一般不会欠缺支付能力,该代位权难以成立。
4、【答案】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乙主张权利,乙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免
责债务承担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成立于乙、丙间,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只能由乙对丙主张违约责任。
【考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解析】因乙、丙间的约定,丙负有接受持卡人刷卡消费的义务。但丙所负的义务是对乙所负担的义务。因此,若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应由乙对丙主张违约责任。
5、【答案】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尚未生效。
【考点】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或生效。虽然甲与张某已经签订了借款意向书,但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甲与张某间的借款合同尚未成立或生效。甲不得对张某主张违约责任。
6、【答案】乙可对房屋烧毁后的保险金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回答:抵押权人乙可就甲对戊享有的损害赔偿金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
【考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解析】《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首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据此,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毁灭失后,抵押权人仍可对其代位物(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
7、【答案】无影响。物权优先于债权。庚对保险金享有债权请求权,己对保险金享有抵押权。除非另有规定,同一标的物上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得到实现。
【考点】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的追及效力
【解析】①因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保险事故发生后,己享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债权。②根据前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房屋焚毁后,抵押权人乙银行对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③根据民法原理,同意标的物上并存债权与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的行为,对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不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