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2016年版)
中山市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参考文本)
目 录
总则
招聘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
薪酬制度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培训制度
保密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
奖惩制度
离职制度
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
附则
- 1 -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主动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则
㈠本单位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
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
㈡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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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聘条件
㈠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单位如招用16周岁至18
周岁的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㈡符合相应岗位任职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健康的身体、
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技能等条件。特殊工种人员应具有相关合格的操作证。
㈢入职前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失
业登记,以及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或保持劳动关系。
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招聘流程(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先提出招聘职工申请,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招聘(或者由增员部门自行组织招聘)。
㈡招聘岗位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单位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㈢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的人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㈣人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
㈤复试由人力资源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取面试形式,由增员部门指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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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单位情况增加实际操作、性格测试等内容)。
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组织体检,并提交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㈥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的人员,由人
力资源部(或增员部门)发出录用通知,告知拟聘职工报到时间、地点、回复确认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四、入职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到单位 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职工个人情况登记表》;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学历证、操作证、
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业创业登记证),经核对后,复印一份留单位存档;
3、提交个人彩照 张;
4、公立医院或单位指定医疗门诊出具的体检报告;
5、签收本规章制度(或者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
6、办理单位规定的 其他相关手续。
职工入职时填写的《职工个人情况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
更的,必须在内容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人力资源部以做更改,变更内容包括居住地址、通信联系方式、个人身份、身体状况、婚姻状态、孕(育)期、紧急联络人等。
第三章 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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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人力资源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1个月内,但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
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㈡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和新招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
用期(具体由单位定,但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1
个月的,将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
㈢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一
份。人力资源部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㈣其他未尽事宜,单位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
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二、试用期考核转正
㈠人力资源部在职工入职前,要书面告知试用期录用转正
条件和考核部门、时间、方法等,并由职工签字确认。
㈡职工在试用期满(转正日)的前1周,向所在部门填报
《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
㈢ 考核部门按规定时间、方法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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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并经被考核职工确认后
逐级上报审批。
㈣转正申请得到批准,人力资源部向该职工发出《转正通
知》,抄送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同转正职工进行转正面谈。
㈤转正申请未得到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在试用期满前向职
工发出《不予录用通知》,告知理由、办理离职时间等事项。
三、岗位调整
㈠职工经过绩效考核不达标或不合格,即证明职工不能胜
任原工作岗位,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调岗并培训,职工应服从安排。
㈡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组织机构调整,人力资源部负
责对职工具体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进行调整,职工应服从安排。
㈢职工个人也可提出岗位调整申请,但需经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评估和批准。
㈣调整或变更岗位后,需要办理书面变更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四、劳动合同续订
㈠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日将即将期满的职工名单送职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 日内对职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㈡人力资源部将拟续订职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职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㈢人力资源部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 6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要告知拟续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本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㈣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将书面告知职工拟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职工应自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向人力资源部书面回复。
㈤人力资源部收到续订回复意见之日起5日内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㈥职工在通知期限内未提交续签劳动合同的回复意见,视为职工拒绝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即劳动合同正式终止。
第四章 薪酬制度
一、基本原则
㈠职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明确职工的工资构成)。 ㈡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定期调整单位工资的整体水平,同时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学历和技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的工资,使职工的工资与单位生产经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㈢单位定期与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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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单位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如职工加班的,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加班工资。职工领取工资清单时,应在上面签名。
㈤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职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2年。
二、付薪时间
单位实行工资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 日将工资(如每月 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
三、薪酬调整
㈠岗位异动调整:职位升降而给予的相应调整。
㈡年度调整:根据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职工上年度的工作表现,经单位考核后于 (时间由单位自行决定)进行。 ㈢特别调整:根据业绩或能力表现等经过单位综合考核和评估后而给予的调整。
㈣政策调整而调整:部分岗位因低于最新公布市最低工资标准额的调整。
四、计发办法
㈠单位根据职工的岗位性质、职责范围、个人表现等,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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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职工在工作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在周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㈢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㈣单位津贴、补贴的计发办法为: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㈤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职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特殊情况工资
㈠职工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奖励假、陪产假等假期期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㈡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㈢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 9 -
㈣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㈤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选举等社会活动,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㈥因职工过错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后,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㈦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经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额的,单位可在职工离职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清偿又不依法提出权利救济的,单位可从其离职时领取的各项货币性待遇中抵扣。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㈠单位与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入职当月,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㈡单位向职工提供工作餐、交通车、宿舍、健康体检、喜庆礼物、单位旅游、商业保险等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细分)。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安排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日共 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 至 : ,- 10 -
下午 : 至 :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如部分岗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由单位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可增加: 、 、 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 岗位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加班管理
㈠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应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及与工会和职工协商。
㈡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休息休假
㈠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 日(每周休息不少于1日,具体时间
由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
㈡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日(1月1日);
2、春节,放假3日(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日(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日(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日(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日(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日(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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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
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㈢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日;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
国家规定不补假。
㈣带薪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含在外单位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 日(不少于5日);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日(不少于10日);满20年的,年休假 日(不少于15日)。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个人参保记
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⑵职工请事假累计20日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⑶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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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需额外支付2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单位可在每年年初(或上一年年底)结合生产经营需要与
职工商定当年度(次年)年休假计划(单位可根据实际将年休假与春节连休),职工应当遵守。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㈤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享受婚假3日。
㈥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98日,其中产前休假15日。难产
的增加产假30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享受30日的奖励假。
2、产假期间给予男方陪产假15日。
3、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
见,给予15日至30日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日产假。
4、符合计划生育的哺乳期(小孩出生至满周岁)女职工
每日可享有1个小时哺乳假;职工可选择在每个班次上午、下午各休30分钟,也可于每班次上班后或下班前休1小时。
5、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
计入劳动时间。
㈦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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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
日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可给予3日以内丧假。
㈧病假
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患重大疾病的,经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2、病假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建议书。
㈨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1、职工请假 日以下的,需提前 日填写书面请
假单,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请假超过 日的,需提前 日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
2、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3、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的,应当电话、电
子邮件等形式请示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4、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职工
签收并送 (部门)备存,另一份交职工本人。
5、职工超假期应提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请示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并在休假后补填书面请假单。
6、职工请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四、考勤打卡(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职工必须遵守单位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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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旷工。
㈡所有职工出入单位(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㈢考勤采取电子打卡(或人工记录)方式。具体为: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㈣如果出现打错卡、漏打卡现象,职工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补刷卡记录申请单》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补刷卡。
㈤职工所有未得到部门负责人审批的补刷卡申请,其任何漏打卡、打错卡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㈥若职工的考勤卡遗失或损坏的,应立即填写《工作证/考勤卡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给人力资源部补办。
㈦任何代打卡等伪造考勤记录的行为均属于欺诈行为,人力资源部与保安员有执行考勤监督管理的职责,确保考勤卡的正确使用,单位的每一位职工也有责任去监督检举此类欺诈行为。
㈧每月考勤记录需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㈨特殊考勤规定
1、由于所在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人居所受到破坏、交通中断等,致使职工不能上班的,由所属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部确认后按正常出勤处理。
2、如遇及其恶劣的天气,如当地气象台发布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或橙色/红色台风预警信号、或橙色/红色雷雨大风预警信号时,职工可留家不上班(单位不作扣假处理),若在下 - 15 -
午上班前取消以上预警信号,则应返回单位上班。
第六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等教育培训工作。
㈡单位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单位结合实际分别由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按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内部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㈢单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及激励机制。单位组织和鼓励职工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开展单位内部职业技能竞赛。对职业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职工,实际工作中业绩突出、技能水平高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各种奖励,并建立技能提升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制度。
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 日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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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 日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㈡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对考取到学历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单位报销以下费用: (如部分学费、交通费等,具体由单位确定)。
㈢单位与 教育培训机构(如高校、技工学校等)合作,为工作表现好、积极好学的职工提供相应的培训。
四、转岗培训
㈠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安排转岗培训:
1、不能胜任工作;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3、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岗位消失;
4、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
5、晋升转岗。
㈡单位对转岗的职工安排为期 日的培训,促使职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五、专业技术培训
㈠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前,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其中培训费用 元以下的,约定的服务期为 至 年;培训费用超过 元的,约定的服务期为 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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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包括单位为了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职工的其他直接费用。
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单位与职工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单位与职工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执行。
㈢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与职工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1、职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在单位,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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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技术信息: (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
㈡经营信息: (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㈢ (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秘密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分类方式),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㈡秘密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
㈢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单位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㈣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㈤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单位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汇报。
㈥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 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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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竞业限制
㈠单位可以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 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2年。
㈢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 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㈠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防患于未然,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臵,认真贯彻落实单位有关安全规定。
㈡各部门必须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安全改进措施。
㈢生产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要经常检查,加强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二、安全生产守则(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流程,不违章作业,发现有设施损坏- 20 -
或其它事故隐患,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汇报并整改。所有设施应专机专用,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
㈡注意安全防护,工作时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注意各种安全信号及安全标志。
㈢安全防护装臵、消防设施、器材、警示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更改位臵或非法占用,过时失效或使用过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新。
㈣保持生产通道和安全通道畅通。
㈤操作人员离开操作现场,必须关停设备及其它设施。 ㈥职工必须服从上司安排,操作本岗位的设备,不准擅自操作其它岗位的设备。
㈦司机严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行车。
㈧禁止在非吸烟区吸烟和在禁止烟火区使用火种。
㈨不准私拉电线、乱接电源,禁止用导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或电源线直接绕接插头,连接器件损坏时,应通知电工及时处理。
㈩严禁在工作场所或宿舍等地方存放任何危险品。
(十一)职工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避免交通事故。
(十二)如遇台风或洪涝等恶劣灾害天气时,尽量不要外出,注意人身安全。
三、安全事故处理
㈠事故发生后, 由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最快的方式向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事故情况。
㈡当火警发生时应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开启火警报 - 21 -
警器并通知安全员,尽快报警。
㈢职工在各自的岗位区域内应积极参与处理意外事故,并服从统一调度。
㈣职工有义务将任何安全事故上报。
四、工伤事故处理
㈠工伤抢救治疗
1、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人员,控制事故蔓延,避免重复事故发生,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视职工受伤程度,由现场管理人员决定安排车辆或通知120送往医院。
3、工伤职工都必须送工伤保险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方能办理转院手续。
1、在本单位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工伤职工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最快的方式(如电话、传真、邮件等)直接或逐级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在事故报告时,事故现场能拍照片的要附上事故相片。
2、因工外出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由工伤职工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时报交警,并以最快的方式(如电话、传真、邮件等)直接或逐级向安全管理员报告事故情况。
3、人力资源部必须在24小时内将工伤职工的基本情况上报当地人社分局,并在1个月内提交工伤认定材料。
㈢工伤待遇处理
- 22 - ㈡工伤事故报告
1、工伤职工工伤治疗期的工资、补助、工伤费用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职工须治疗或休养的,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医院疾病证明书或休息建议书。
3、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要返岗工作,所在部门要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工作。
4、工伤职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人力资源部在其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九章 奖惩制度
一、奖惩原则
坚持奖罚分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激励职工积极向上的从业精神,严厉处理违章行为。
二、奖励(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设立以下奖励方法:书面通报表彰、记小功、记大功(由单位确定的其他奖励方法)。
㈡职工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给予通报表彰(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内容增减):
1、对于质量改良有明显绩效的;
2、发现并及时排除错误及障碍的;
3、节约原料、物料、消耗品,或对废料利用有成绩,节约价值在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4、拾金不昧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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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现职工出现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的;
6、其他突出事迹经过单位评议应给予嘉奖的。
㈢职工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给予记小功(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内容增减):
1、竭力抢修单位设备以保障生产,产生重大影响及避免批量性品质异常的;
2、节约原料、物料、消耗品,或对废料利用有成绩,节约价值在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3、库存物料管理得宜,节省单位资源,减少资金挤压有资料可证的;
4、对于单位制度、流程等提出改进建议,并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的;
5、技术精进对本部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6、拾金不昧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7、对经办业务,有降低可观成本且不影响业务质量的;
8、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处臵得宜以减少损失的;
9、职责外及时发现工作中问题,予以及时上报及妥善处理,避免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10、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奖励的;
11、其他突出事迹经过单位评议应给予嘉奖者。
㈣职工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给予记大功(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内容增减):
1、对单位战略、制度、流程、效率等提出建设性建议并具有重大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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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提早完成抢修工程增加生产绩效的;
3、对降低成本有重大贡献的;
4、有特殊贡献使单位获得显著效益的;
5、拾金不昧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金额);
6、遇意外事故、奋力抢救人员、财产,使单位减少损失由显著功绩的;
7、遇有危害单位权益或其它情况,能及时报告或制止,使单位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8、发现舞弊行为,及时检举或阻止,使单位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9、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进展的;
10、有显著实例,为单位增添荣誉或为其他职工表率的;
11、维护单位利益,避免重大损失,直接或间接金额在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12、其他十分突出事迹经过单位评议应给予记大功的。 ㈤单位设立优秀职工奖:
单位每季度(或者每年)按照 %的比例评选优秀职工,对每位优秀职工一次性发放 元的优秀职工奖金。凡在评选周期内受过惩处的职工,取消当期优秀职工评选资格。
三、惩处
㈠惩处分经济赔偿、行政处分两种,两者可并用(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㈡行政处分:书面通报批评、记小过、记大过(可解除劳 - 25 -
动合同),两次书面通报批评等同一次记小过,两次记小过或三次书面通报批评等同记大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㈢职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经济赔偿处分(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1、因工作失职或个人原因给予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损失的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进行赔偿;
2、接受客户单位(含供方)的财务好处的或获取单位钱财据为己有,上缴所得全部财物,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因个人原因损坏单位财物,原价赔偿;
4、其他过失情形由单位决定给予经济赔偿处分。
㈣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内容增减):
1、无正当理由旷工1日的或月度迟到、早退时间累计 小时的;
2、初次不听直属主管合理指挥或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主管指挥的;
3、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看小说、看视频、听音乐等;
4、以言语侮辱谩骂同事的;
5、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6、仪容不整,影响单位形象,或穿戴不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7、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的;
8、代人打卡、托人打卡的。
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小过(由单位根据实际- 26 -
确定内容增减):
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两日或月度迟到、早退时间累计 小时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或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3、不遵守操作程序、或有其它妨碍生产、管理的行为的;
4、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窜岗、换岗的;
5、对同事恶意攻击、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的;
6、违反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等规定措施导致人员受伤,情节轻微的;
7、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单位的。
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并视作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内容增减):
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日或一个年度累计5日的;
2、提供虚假个人情况资料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兼职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5、玩忽职守、违法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6、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在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或年累计在 (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7、造谣惑众,挑拨是非,教唆怠工、罢工,或以强暴手 - 27 -
段迫使他人怠工的;
8、泄露或出卖单位商业、技术机密,使单位经济和声誉蒙受损失;
9、盗窃、贪污等违法行为被确认事实的;
10、发生事故、案件不及时报告,或不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计划生育的;
12、在单位内有黄(传播或参与色情行为),赌(涉及钱财输赢),毒(贩卖、吸食毒品)行为的;
13、在单位、宿舍区内或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酗酒闹事、打架斗殴造成对方人事伤害或在非工作时间内饮酒/酗酒滋事而引起争端影响单位声誉或其他职工正常生活的;
14、以欺诈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手段,以获取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的;
15、违反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执行程序
㈠职工出现奖惩行为时,由其主管领导填报《奖惩行为记录表》,并由职工签名确认后,填写《奖惩建议表》,逐级申报审批。
㈡对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作出解除决定前要征询工会意见。
㈢奖惩计分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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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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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㈢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日通知单位。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㈡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 30 -
益的;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终止
㈠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职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职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㈡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 - 31 -
终止的;
3、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㈢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流程及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 日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减册手续。
㈡职工在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应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1、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4、 (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
㈢人力资源部在职工办结交接当日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当年年休假已休天数等情况,以及在 日(不得超过15日)内向当地人社分局为职工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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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财务部门在职工办结交接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
㈤职工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待交接办结后才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证明书》和支付工资。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待交接办结后才支付。
㈥按照《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一章 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
一、日常渠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推行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职工代表巡视等制度,召开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职工议事会,保障职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和监督的权利。
㈡职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工会或者其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力资源部、工会或者其他部门在研究处理后答复职工本人。
㈢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职工可向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㈣单位设立每月单位负责人会面日制度,每月指定时间和地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轮流面见职工,职工可当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二、举报投诉(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㈠职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人力资源部、工会举报投诉。
职工举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人力资源部、工会受理,也可 - 33 -
投入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
㈡对于职工的实名举报投诉,接诉部门原则上在 日内作出调查处理,并答复职工本人;重大事件可以延长 日。
㈢接诉部门必须为举报投诉人进行保密,泄密的有关人员将由人力资源部或单位从严处理。
㈣对举报投诉其他职工滥用职权、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徇私舞弊、盗窃他人财务事件的举报投诉人,经调查证明举报属实,由人力资源部向单位申报给予举报投诉人奖励。
三、争议调解
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互动平台,成立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㈡职工与单位间发生劳动争议,优先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 日内安排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过程中,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㈢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 34 -
成调解协议的,职工或者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如属国有企业,则为: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以 形式公示(或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 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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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确认签收函
本人确认已经收到了 (单位名称)的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并会仔细阅读内容,包括前言部分。如果对本规章制度中的政策与规定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会向人力资源部咨询。本人了解本规章制度中所述的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且这些规定随时可能被修订并自修订之日起适用于所有职工。
本人承诺将遵守本规章制度中的规定,包括其随时修订后的内容。
请签署您的名字和日期并返还给人力资源部。
职工号:
姓名(正楷):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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