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项目劳务分包中的"以包代管"
浅谈项目劳务分包中的“以包代管”
摘要:在中国,广大农民工是建设工程的主力军。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竞争的激烈、资源成本的价格不断攀升,施工承包企业为了加强专业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于是出现了劳务分包管理代替原来施工企业直接用工的管理方式。在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双赢的情形下,也不断出现了“以包代管”的 ,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下面笔者以个人观点,浅谈项目劳务分包中“以包代管”的问题。
关键词: 劳务分包“以包代管”
劳务分包和“以包代管”的基本概念
建筑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在统一的财务、技术、人事管理的基础上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同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以包代管”是指工程或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等通过将责任和权利等以合同形式分包给别的单位、企业等,发包方对安全、质量等不再管理。这样就有可能把许多要求一定技术、管理能力的工作转包给没有达到技术、管理要求的单位或企业等而造成许多事故,同时致命的是分包的单位或企业往往更看重效益
而忽略了安全和质量的投入而出现事故。
二、我国关于劳务分包规定
(一) 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二) 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 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四) 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故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以包代管” 都违反了劳务分包的有关规定是违规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