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代建管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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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名称 财政部
代 建 费 用 标 准 基 本 代 建 管 理 费 投 资 节 余 分 成 [2004]300 号文件规定,不高于建设 -----------单位管理费
财务支付方式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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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 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 按节余资金的 10%-30%提取,最高不超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 过 200 万元 制定 节约建设资金的 10% 提取节约资金奖 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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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 报批稿: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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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管理费一般通过招标确定, 浙江省杭州 暂定不超过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 (含 按节余资金的 10%--30%提取,最高奖励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自筹资金 市余杭区 市政、土建、景观、配套工程,不含 不超过 200 万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前期费用)的 1%-3%, 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 按规 定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费, 建设单位提 浙江省宁波 取其中的10%,用于前期工作;代 节余的 30%作为奖励 市 建单位管理费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但 最高不能超过建设单位提取后的项 目管理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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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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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取费标准, 要求具体在代建合 浙江省舟山 同中予以明确。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 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 10%到 30%提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市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以此取代原建设 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单位管理费。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 浙江省嘉兴 概算,以此取代原业主单位管理费。 奖励金额按节余资金的 10%到 30%提取,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市 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 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制定。 北京市 按国家和北京市财政部门规定, 前期 代建为建管费的 30%;建设实施代建 不低于 30%的政府投资节余作为奖励 为建管费的 70%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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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按重庆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印发 《政 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 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执行,不作浮 动,与代建范围、内容相匹配,实行 分段计取, 1000 以下 2 1000×2%=20 按《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 1001-5000 2 20+(I-1000)×2%=A 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规定执行,实 5001-10000 1 100+ (I-5000) ×1%=A 行分段累进的计取原则,节余金额 100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0001-50000 0.8 150+ ( I-10000 ) 万元以下的为 10%,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 ×0.8%=A 的为 8%,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为 6%, 50001-100000 0.5 470+(I-50000) 1000 万元以上的为 4% ×0.5%=A 100001-200000 0.2 720+ (I-100000)×0
.2%=A 200000 以上 0.1 以国家、 湖北省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 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投标确定 确,其比例一般不超过 15% 批准概算的 2% (总投资 2 亿元以下) ; 不超过节余投资的 10% 及 1.5%(总投资超出 2 亿元部分)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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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省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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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财政局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 其中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结余资金作为 辽宁省大连 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 实际发 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具体比例在市财政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市 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局批复代建管理费时一并明确) 贵州省 云南省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 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 投资节余的 30% 步设计概算为基数 招投标确定,未明确取费基数 投资节余的 30%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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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 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 设备 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 费总额为基数, 按 l-3%的费率计算, 干规定》(财建[2002]394 号)的有关规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 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 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