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
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民商法价值也受到了一定影响,因此民商法应有相应的变化与调整来紧跟时代与社会的发展步伐。本文基于民商法价值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民商法价值体系的重构,就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展开探析,希望有所指导和帮助。 民商法/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研究 民商法的固有社会地位在经济时代与信息时代的发展推动下变得日益突出,同时国家立法部门也针对民商立法做出了大量的修订与完善工作,以期更好地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例如《合同法》、《侵权法》以及《物权法》等等。然而在时代不断发展与变化过程中,民商法出现了哪些变化、民商法的变化怎样受到时代影响成为现阶段我们应关注与讨论的重要课题。 一、民商法价值体系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将安全和效益视为基础价值所在。而在以往的民商法中,安全则通常处于从属乃至派生地位。以传统交易为例,其交易安全多被定义为信用安全、交付方式以及信息安全;然而在现实交易中,交易安全一般不会受到信息安全的过多影响,第三方知悉交易信息显然不会过多威胁交易安全。与此同时,传统交易中一向秉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这种交易方式很难出现交易安全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民商法在信息科技的支持下获取了更为广阔、更为方便的主体自由空间。互联网使得信息时代的交易跳出了地域乃至国界的限制,交易主体能够遵循个人意志,并在网络工具的支持下选择任意时间、任意地点和任意客体进行信息交易,开展民商活动。市场在此种情况下成为一个开放性的有机整体,人们可查询到任何所需要的信息,这对于主体自由而言是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民商法在新时期的变化 (一)基本原则的变化。 首先是平等中立原则,民商法在新时期的平等中立原则是指民商法在信息时代对交易各主体开展民商活动不可或缺的相关条件(如交易平台以及其他相关技术等)均应秉承中立原则,而不得有所维护与偏爱,这便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呈现出的一种技术性与全球性特质。其次是安全原则,“安全”这一词语的定义在信息时代的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而民商法中的安全原则是指无论何种民商事活动均应以安全为前提和基础,而且立法也应对安全要求有充分的体现与反映。例如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保障交易安全问题,这可视为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目的之一,而且也可视为电子商务交易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后是效益原则,对于法律界而言,公平、公正与效益这一难题所造成的困扰由来已久。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即为公正,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正。而在现阶段,法律仍然是一种上层建筑构建于经济基础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应理解上述两层基本内涵,以确保完全定义法律基本原则。在当前,民商法的效益原则是指民商事所有立法及其相关活动均应以经济效益为根本出发点,重在推动效益目标建设,使民商法价值与整体效益以及网络信息时代的自由得到充分体现。 (二)基本范畴的变化。 在当前时期,完善而且成熟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是民商事法律事实与主要生活内容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的充分体现。就这一角度分析而言,此类完善与成熟通常都表现出一定狭隘性,即某种程度上的阶段性。传统民商事权力体系在社会经济发展影响下有了大幅拓展,主要以如下两点为体现:1、信息库专用权。信息的开发与提供成为信息时代民商事活动成败与否的重要因素。所以在针对民商事立法时应赋予此类无独创性,但有益于开发与投资信息库的人们以一定的民商事权利,并保护其劳动成果以及工作积极性。2、域名专用权。域名专用权在民商法中尚无完善且准确的定义。所谓域名,即互联网上某台计算机的虚拟地址,计算机通过域名能够访问网络信息并参与通信联络互动,还能够向其他访问者提供个人存储资源与信息。随着信息商业化以及网络化的快速进步,域名在各行业的利用程度也随之加深,并逐步成为当今网络经济时代中一个重要的商业标示符号,其作用几乎等同于企业商标以及知识产权。 三、结语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民商法的社会与经济地位日益突出。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商法面临着更为全面的挑战与要求,其在经济发展新格局下的必须不断发展与完善,以良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避免落入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就这一角度而言,分析民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变化与发展对于提高民商法的使用效率具有积极的时代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司奇,李锴.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4,(4):87-90. [2]徐晓兰,刘爱珍.论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新视野,2013,(5):95-98. [3]摘自北航法学院官网.社会变迁与民商法发展--第三届海峡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圆满举行[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6-16. [4]范丹妮.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讨[J].法制博览,2014,(7):299-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