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三包"管理条例
05-18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条例
Q/HM 19110—2000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三包原则
3.1 产品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及备件,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属公司产品
质量责任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与合同要求不符),可予以“三包”即保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
3.2 质量保证期限为货物到达用户指定车站的日期后十八个月,产
品安装验收十二个月,合同中另有规定除外。
3.3 产品制造厂只负责承担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承
担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4 三包范围
4.1 凡公司产品备件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因设计、工艺制订、包装及公司内储运等原因造成产品零件性能生效和损坏者均属“三包”范围(易损件不属“三包”范围)。
4.2 用户按Q/HM 19108—2000 《产品清点验收条例》进行产品的 清点、验收后,所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与合同及技术要求不符的属“三包”范围。
4.3 用户单位搬运、吊装、保管不善所造成产品零、部件性能失效及缺损不属“三包”范围。
4.4 用户单位安装、调试、维护使用不当,造成产品零部件性能失效及缺损不属“三包”范围。
4.5 由铁路、公路运输等第三者质量责任造成产品零部件性能失效及缺损不属“三包”范围。由用户按《铁路、公路运输保险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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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包工作责任 三包工作程序 三包责任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