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租赁合同
砖厂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砖厂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砖厂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砖厂包括
二、砖厂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砖厂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砖厂,乙方应如期归还,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砖厂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三、租金支付
1、甲、乙双方约定该砖厂租赁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元。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先支付甲方 元后,才可以在砖厂开始生产。剩余的租赁费到当年 月付清。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煤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每年给甲方土地资源补偿费等国家相关部门税收壹万元整。甲方可协助乙方搞一些外交事务,但所产生的费
用均有乙方承担。
五、砖厂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砖厂设备及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砖厂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3、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
六、砖厂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遇有特殊原因需将该砖厂转租,应事先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才可转租。
2、租赁期满后,该砖厂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砖厂进行非法活动。乙方不能打着砖厂的名誉进行借贷抵押等。
2、租赁期间,砖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改建,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有结构。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内,所有生产权和销售权归乙方所有。
2、2013年的承包费用乙方应在2012年10月预付 ,2013年6月付清。
3、甲方现有配件设备和盖胚雨具,归乙方使用,乙方在租赁期内所投资设备(三轮车、对滚)在合同期满后归甲 方所有,所添铲车归乙方所有,所剩余红砖归乙方所有。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所剩余的砖没有卖完,在影响甲方生产的情况下,乙方不能继续存放在砖厂(河坝里存放的砖例外)。
5、乙方工人到厂后,除去工伤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外,受到伤害后,甲方应协助乙方调解处理,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租赁期内甲方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如因此事造成停产,甲方付乙方经济赔偿。如因国家政策关闭窑厂,甲方应退还乙方当年承包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及租赁资金全部到位时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证明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