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我国刑法适用性分析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我国刑法适用性分析 作者:朱昆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一切刑法解释理论规则的根本出发点,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刑法的适用性可以概括为:法律已经做出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论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则不能将其论罪,不能对其实施处罚,并且运用刑法时要做到“必用时则用,当止时则止”。对此,本文主要分析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我国刑法适用性,旨在为有关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性;分析
无论是刑法还是其他法律文献,都属于是人们通过立法活动而产生的一种文本产物,因此,各种法律文献都难免会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抽象性、静止性、不确定性以及单一性。相反现实中的案件往往都非常的复杂繁琐,并且动态性很强,因此,在法律的适用性等方面就需要办案人员仔细斟酌,经过反复的推敲方可做出最终的裁决。
一、分析罪刑法定原则下我国刑法的适用性
刑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截然不同的作用和内容,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人身非财产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非财产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基础之上的,并且民法主要管理的是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作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民法主要调整的是正常性的社会关系,正是因此,使得民法的适用范围格外的广阔,很难实现法定主义,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实际操作时要灵活应用,并且要将法律文献与本时期的社会实际相互协调。对于刑法而言,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力支配和服从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是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其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行使刑罚权以及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刑法所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是有限的,本质就是国家的权力支配以及个人的服从,因此刑法在适用性方面必须要遵循罪行法定原则,这样才能真正的确保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刑法是一种“第二次法”,它是在“第一次法”的基础上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刑法可以用来对“第一次法”不适用的严重犯罪行为进行调整,当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很严重时,“第一次法”对此类案件不再适用,这时就需要运用“第二次法”来处理案件,例如,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十分严重,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这时民法对这一案件就不再完全适用,在民法处理的基础上,刑法适用于这种犯罪行为严重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的调整界限是内缩型的,它属于是国家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最终措施,对于那些不必运用刑法,通过其他措施就可以维护社会共同法益的案件,坚决不能使用刑罚,例如,当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较轻,通过民法就可以全面解决这一案件,那么就不能在此案中运用刑法,即刑法对此案不适用。同时,由于刑法属于一种“第二次法”,所以刑法在适用范围方面还具有一定的补充性。
国外有学者指出,公法其实可以看作是某种原则的总和,而私法可以看作是某种准则的总和,也就是说,私法的管理内容主要是“私权利”,属于一种“确权法”,而公法的管理内容为“公权力”,属于一种“限权法”,私法所管理的公民“私权利”,其实可以归结为公民自治的范畴,公民的“私权利”在不违反法益时,就不可以进行限制,而对于国家而言,只要是没有经过法律授权的“公权力”,就是国家不具有的权力,归根结底,可以总结为:法律未禁止的行为,就是公民可以作为的,法律未允许的行为,就是国家不可以作为的。刑法是最具有强制性的公法,同时刑罚权也是最具有强制性的“公权力”,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刑法是一把双刃剑,合理运用就可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社会的稳定,反之,一旦使用不当,就会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刑法在适用性方面非常严格,必须做到“必用时则用,当止时则止”。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就不能将其论罪,更不能对其实施处罚,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的适用性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有了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法律文献的应用就有了依据,归根结底,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目的就是对法官的定罪量刑活动进行限制,避免任意论罪、法外施刑的现象产生,由此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适用性进行了限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刑法文本具有了刑罚规定和自我限制两种作用,综上所述,有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规范,刑法就具有了以下两种意义:它既是对刑事犯罪行为和犯罪处罚的明文规定,同时也是对自身适用性的一种规划,即刑法中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论处,刑法中没有规定的,不可以私自论罪,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刑法具有适用性,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则表示刑法对其不适用。
二、总结
就目前来看,我国刑法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但是一直以来,对于刑法的适用性人们一直广泛关注,专家学者们也一直在努力探究,国家也在对刑法进行分析和改进,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国的刑法将会更加完善,在适用性方面也将更加合理,我国将会继续沿着依法治国的路线前进,法律将会继续保护着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确保我们的国家可以国泰民安。
参考文献:
[1]陈茂金. 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扩大解释[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1,26(09):54-57.
[2]李玉梅. 论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J].甘肃农业,2009,13(10):100-101.
[3]李震.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4(05)75-79.
[4]朱建华. 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J].广西社会科学,2009,18(06):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