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后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
旅游法实施后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
新出台的旅游法对游客有什么好处
核心提示:新出台的旅游法对游客有什么好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游客滞留,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同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游法还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二、门票涨价,先听证且提前公布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三、零负团费,不得搞“赔本价”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实施三年带来了哪些变化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截至今年十一,旅游法已经实施了三周年。这部法律的落地情况如何,对中国旅游业产生了哪些影响,如何更好地助力旅游业改革发展„„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成效显著开启依法兴旅治旅新阶段
“这次跟团去云南一路上没有强制购物,旅游路线和计划一致,纯玩的感觉不错。”刚从云南旅游回来的北京市昌平区游客马超曾数次遭遇强制购物。他说,没有了强制购物等烦恼,“即使多花点钱旅游也值。”
“低价团”“零负团费”一度是扰乱正常旅游市场、引发游客投诉的重要原因。十一长假期间,记者探访了北京诸多旅游景区购物点,并询问了多家旅行社,发现一些低价旅游线路被已取消,纯玩线路被重点推荐,这是旅游法带来的一个重要改变。
“近年来,公司业绩增长至少20%,最突出的变化是行业更加规范了,随着旅游法的贯彻落实,旅行社的产品越来越透明化,也越来越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旅游法有利于正规旅行社的发展。”中国铁道旅行社集团副总经理于淑华站在从业者的角度,分享了旅游法带来的变化。
旅游法实施三年来,的确给旅游市场带来了诸多利好,尤其是2015年以来,国家旅游局把旅游市场秩序作为旅游业发展“515战略”的重要工作,高位推动,持续发力。全国旅游投诉举报和案件办理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旅游投诉举报总量较去年下半年下降12.42%,媒体曝光及负面评价指数较去年下半年下降了13.52%。旅游市场秩序、旅游产业环境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
中国旅游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战冬梅认为,较旅游法公布之前,目前的旅游行程安排更为规范、明确,游客自由活动时间增多,购物环节明显减少。“以前‘暗’的收费现在都明确体现在合同上,费用变得直观透明,这是旅游市场的理性回归。这些都反映出旅游法的实施正在推动中国旅游业发生质的变化。”
导游收入结构调整也成为旅游法实施后的新现象。“旅游法督促旅行社建立了更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留住了优秀的员工。”资深导游、南京金航假期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夏军如是说。
“导游冒险做零负团费的少了,这对旅游市场规范有很大作用。”广西桂林旅游协会会长刘萌刚认为,旅游法成为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开启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旅游业发展新阶段。
厦门旅游培训中心副主任、厦门市导游协会副会长黄磊说,旅游法实施以来,感受最深
的就是旅行社经营更加规范了,对于导游员的管理也越发重视。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旅游法为旅游业发展步入法治轨道奠定了基础,为旅游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新常态下把旅游业作为经济发展新增长点提供了依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韩玉灵表示,旅游法实施三年来,经过较为深入的普法教育,全行业法治观念有所提升,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与此同时,游客的维权意识也在加强。越来越多的游客开始保留消费单据、收集一手证据,在旅游结束后按照旅游法相关规定理性维权。
气象更新,市场更规范行业更文明
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提升旅游业地位、遏制不文明现象、拓展旅游发展空间、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目前,旅游法在规范旅游生活方面正在潜移默化地“发酵”,并逐步释放出正能量。
相关人士表示,旅游法的实施为旅游发展带来了更好的法治环境,也为旅游业发展增添了新动力。根据国家旅游局数据中心综合测算,今年国庆期间,全国共接待游客5.93亿人次,同比增长12.8%,累计旅游收入4822亿元,同比增长14.4%,全域旅游产品供给丰富,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文明旅游渐成风尚。
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小组、旅游警察、工商旅游分局、旅游巡回法庭„„这些都是旅游法出台后出现的新鲜事物。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旅游法相关规定,国家旅游局积极推动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设立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小组,推进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协调机制,推广旅游警察、工商旅游分局和旅游巡回法庭等“1+3”综合治理模式,使我国旅游纠纷处理从单一的行政执法向“调解+仲裁+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综合处理机制转变。一系列举措既是应对旅游市场乱象频发的顺时之举,也是在全域旅游模式下推进依法治旅的制度突破。
旅游法有力地推进文明旅游工作。旅游法中多次提及文明旅游需要旅游者、旅游企业共同承担等内容。“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保护环境,文明旅游,拒绝无证导游„„”十一期间,开封市宋都古城文化产业园区内循环播放着文明旅游的相关提示。该园区副主任李红宁告诉记者,“旅游法是旅游服务工作的指导手册,我们根据法律条文温馨提示游客,这既是从源头预防旅游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也是向游客宣传旅游法的重要渠道。”
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得到了提升,景区、游览区、旅游住宿接待能力提升、交
通条件进一步改善;各地普遍将旅游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旅游信息服务体系日趋健全,旅游者出行更加便利„„这些都是旅游法给行业带来的变化。
与时俱进深度助力行业改革发展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旅游法出台后,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法配套制度建设工作计划,并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目前,《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合并修订被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计划。
《旅游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信息报送和检查暂行办法》《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工作导则》等规定已经出台。与此同时,国家旅游局还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对于如何利用旅游法,进一步推进行业改革发展,相关专家也给出了意见建议。
中国旅游智库秘书长、南开大学教授、博导石培华表示,“近年来,旅游行业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如部分地区开始试行导游自由执业等。这就需要结合现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订调整,进而更加适应旅游市场发展和供给侧改革的需要。”
“一部法律要靠大家去遵守,否则立法意图就很难实现。”韩玉灵表示,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理论研究跟不上发展,这些都可能影响法律实施效果。为此,我们要重视法律的具体化工作,及时完成配套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并废止不符合实际发展的法律制度。
“旅游法为中国旅游业制定了一个法律框架,而在这个框架背后则需要各地根据自身因素进行合理完善并保障实施。”战冬梅说。
刘萌刚认为,旅游乱象不可能因为一部法律出台,就能彻底得到根治。旅游产业链条长,涉及部门多,要树立大旅游发展理念,统筹协调解决旅游发展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有法可依的核心是普及。”夏军建议,继续加强对旅游法的宣传普及,让更多游客和从业者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规范导游行为的措施
1.认真执行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在旅游法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旅游法的精神,确实履行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合理的导游行为进行严厉惩治,对轻者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对触犯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处罚,使其旅游法确实地得以实行。其处罚程序如下:
2.完善导游的薪金制度
许多导游不规范的行为都是因为利益的驱使,导致其行为不规范,因为现阶段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保证其基本的工资,因此使其工资没有保证,使其工作积极性也下降了,而且想方设法地想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产生不规范的行为。因此,完善导游的薪金制度很关键,保证其基本的物质保障,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才能确实落实旅游法的要求。旅行社可以根据导游的实际经验或等级来确定其基本的薪金,还要根据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来制定有一定浮动的薪金作为奖金,来鼓励导游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导游行为,促进导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3.完善和规范导游的记分管理制度
旅游法的确立为规范导游行为提供了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导游的记分实施10分制,根据导游不同程度地违反规范行为来进行扣分,其中10分为最高,比如: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等行为,全部扣完后,其导游证要由旅游行政执法部门暂时保留,并通知其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和注册单位。2分为最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上岗等行为。记分制度对于规范导游行为具有很重要的约束力,针对10分制落实情况不理想的现象,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实做到记分制度有效地落实,从而规范导游的行为。
4.规范导游行业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
规范导游行业的准入制度是保证导游整体素质的途径之一,进入导游行业最重要的两个证件就是导游证和执业证,但是在证件取得方面却存在缺陷,针对这个问题,首先要提高导游证考试的学历要求,而且要同时重视实践能力和道德品质,在考核中注重沟通和应变能力等。而且更重要的是加大执法力度,对准入资格进行检查,防止无证上岗等行为。退出机制是促进导游行业更新换代的关键,导游行业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导游吊销导游证,以规范导游行为。但是针对我国退出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促进其有效地实施。
5.明晰导游的法律责任
在旅游法的背景下,确实履行旅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保障,明确导游的法律责任,加大导游的法律意识,规范导游的行为,明确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因此来促进旅游业健康地发展,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纠纷和民事纠纷的案件对导游进行教育,使其明确法律责任,以此来规范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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