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我国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一、环境污染界限模糊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还有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就这里环境法提到了公民应对环境做出的保护,而对于企业环境法则是这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对于企业,环境法这样的提法就是对其污染环境的默许,那么这个应当防止,减少污染和破坏的度又是多少,环境法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也让我们公民很是疑惑,这样的规定也让我们的参与大打折扣,公民在这个问题上即使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那么是不是企业可以以他们虽然有污染但是污染限度没有超出国家规定,我们都知道,很多环境污染不是会一直聚集,像污水排放,企业是不是就有很大的操控能力企业是不是能将高浓度的污水稀释再排放,这让我们可能猝不及防。公民怎么能够一直监视着企业,确定他们有没有排污,以及排污的量。
二、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反应迟钝
以PX项目在厦门为例,政府允许在厦门投资PX项目时候并没有像向社会正式发布消息说要建立PX项目的通知或公告,仅仅是在不起眼的成千上万的提案中提及了PX项目,但这也被发现了,与政府交涉数次未果,我们明确知道,PX项目生产的对二甲苯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物质,极易发生爆炸,且是危害子孙后代,离居住区至少也是200公里以上,但这个项目却紧挨着居民居住区,但官方甚至找了中科院的来公关,说这个项目并不会对当地居民造成什么危害。这是一个多么可笑的笑话。事情的进一步发展终于引起民愤,上万民众上街游行,向政府表达不满。这个事情的结果还是好的,PX项目终于被赶出厦门。
三、公民参与决环境决策低
在学环境法之前,我甚至不知道,政府对于审批企业还有环境评估,公民还有参与这个决策的权利,可见国家对这方面的宣传与教育效率之低下。这之后我注意到在我外婆家两三公里的地方法在进行居民的搬迁,听说是建造一个焚烧厂,这让我十分惊讶,在这么一个居民居住密集的地方建造焚烧厂,这不得对当地的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对当地居民造成多大的危害,焚烧过程中会产生非常强烈
的致癌物质二恶英,现在,焚烧厂离居民居住的地方这么近,难道当地居民没意见?原来建厂当初相关人员介绍说,当地建造的这个是为了解决附近一带的死猪处理问题,当地居民就没多想,现在早就全面禁止养殖了,但工厂还是在继续建设中,这不是对居民的一个巨大欺骗?我想很多居民是不知道这个的危害有多大,不然也不会轻易同意,那么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居民周围出现各种污染企业,但还是被蒙在鼓里,只有正真深受其害才发觉的。公民对于企业建设的参与度有多少,我感觉在我生活的周围这几乎为0。
四、公民参与权利微小
这样的例子在中国光被媒体的就不计其数,以广西百色的数百名儿童严重血铅超标为例,百色有许多的铅矿资源,在未被开发之前,当地居民安居乐业,但开采铅矿产业一经发展,当地环境一路直下,当地的儿童被发现血铅严重超标,当地村民去医院检查医院居然说这都是正常现象,还没药给孩子治病,向政府反映也无果,明知道是当地的铅矿开采造成了此次大规模的血铅超标事件,但却毫无作为,还极力维护当地的企业,村民向上级反应,居然还被以阻碍交通先后有数名被拘留了六个月之多。这是多么令人痛心的一件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村民积极行使自己对保护环境应尽的义务,但当地政府却不把作为一回事,还极力阻拦,这是环境法公民参与的一个多么无力的写照,公民连基本的检举权都没有得到保障,检举还被以莫须有的罪名限制了人身自由,这还用什么王法可言,这是中国 法制的一个巨大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