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通财[2005]2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管理办法》(财企2001803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子公司和子公司所投资控股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负责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为资产财务部。
第四条 企业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财务部门。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资产转让、置换是指不动产或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转让、置换的行为。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资产涉讼;
9、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产权); 10、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委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如向地方政府移交学校、医院等);
2、经集团公司批准,本集团内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1、以本单位资产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其他信用;
2、以其他单位资产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其他信用,以本单位资产为反担保; 3、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集团二级企业整体或重要资产评估事项,由集团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集团三级企业或二级企业局部资产评估事项,由二级企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一条 企业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向集团公司报告,报告应说明以下内容: 1、拟进行资产评估的理由和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2、拟评估资产简要情况,包括资产范围、账面原值、净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4、拟委托评估机构资质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收到企业拟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如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发表意见并进行跟踪,如无疑义不再行文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逐级向集团公司报送全部资料,并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是指经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经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国资委核准。
第十五条 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集团公司收到企业拟进行资产评估的报告后,按照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接受国资委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应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30日内上报资产评估核准申请。集团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向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资产评估核准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为二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书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当事各方的相关承诺函;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初审: 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4、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6、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
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其他。
第四章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第十九条 除按第三章规定进行核准之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条 企业应在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30日内向集团公司申请备案。其中经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二级企业2000万元及以上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转报国资委申请备案。其他国资委授权集团公司负责审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资产评估备案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书和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收到企业逐级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企业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初审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重新申请备案,原备案表由集团公司收回。
第五章 资产评估结果的应用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未办理核准或备案前,企业不得正式操作所对应的经济行为。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应的经济行为,应当以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向集团公司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并按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定期上报资产评估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要加强评估项目管理。评估项目档案应及时归入企业档案进行保管,保证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自查,并做好接受集团公司监督检查和国资委抽查的准备。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检查工作围绕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2、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的一致性;
3、企业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及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4、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5、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6、经济行为的实际成本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7、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8、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9、其他。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3、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4、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5、在国资委抽查中被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资产评估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下达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 附件: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
备注:
1.本核准申请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
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核准申请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为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外两份返还申请单位。
8
申请编号: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字): 填报日期:
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制
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保留两位小数点)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