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博士研究生待遇和管理办法
院人字〔2013〕29号
新乡学院博士研究生待遇和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大博士引进和培养力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的博士研究生。
二、有关待遇
(一)引进的博士研究生
1.住房补贴
(1) 住房补贴为10万元(税后)。按5年服务期限计算,每年发放2万元。如果购买学校集资房或校外商品房的,在提供相关购房手续后,住房补贴可一次性支付。
(2)来校报到后,学校提供周转房,免房租、水、电、暖、物业等费用。
2.科研启动费
(1)提供15万元科研启动费,按5年服务期限计算平均每年3万元进行核算;如果有项目或科研平台建设需要,可以一次性使用科研启动费。
(2)费用的使用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书报资料费按教授级别发放,每月1000元。
4.配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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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按照新乡市有关规定解决财政编制,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的办理人事代理,具有专科及以下学历的安排合同制。
5.津贴和工资
(1)学校每月发放博士津贴2000元.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按教授4档执行教授工资。未获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按副教授7档执行副教授工资。
6.特别优秀人才,学校实行一人一议政策,优惠待遇面议。
(二)在职攻读的博士研究生
1.住房补贴
毕业回校工作的,住房按100m标准核算。在校内无住房的享受住房补贴10万元,按5年服务期平均每年2万元发放;在校内有住房但面积不足100m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 m补贴,按5年服务期平均发放;校内住房面积超出100m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2.职称待遇
在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符合讲师评审条件,可直接聘为讲师。
3.其他待遇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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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启动费、书报资料费、配偶安置、津贴和工资待遇等参照引进博士研究生执行。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单证博士
享受博士津贴每月2000元,教授级书报资料费每月1000元;学校一次性奖励40000元。
三、管理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5年。
(二)博士研究生未完成服务期要求调离的,须按比例退还未完成服务期的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费。使用学校住房或已在学校购买集资房的,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前须退还学校住房或集资房。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未完成服务期要求调离的,须按比例退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三)博士研究生调离学校时,享受安置政策的配偶要同时调离。
(四)浮动工资与档案工资的差额由人事处核算,财务处核发,期间专业技术职务发生高一级变动,不再享受该待遇,享受期限不超过五年。
四、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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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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