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劳动法学]案例分析
劳动法全部案例:
经典案例(一)第1-12章 教材第1章和第12章
1.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
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谢河从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谢河要求公司支付
的行为。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的钮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李某按张某的关于钮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钮扣,诉。 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
试分析:
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钮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此后,(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2)应如何处理本案? 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庭。 参考答案:
试分析:
(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动法的调整?
务。”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法》及相(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3)法院应否受理? 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参考答案:
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
(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我(2)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涉及到:教材第1章和第9章
适用本法。”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3.彭某原系志光中学的学生,1988年5月出生,2003年3月因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故辍学。经民昌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彭某于2003年9月到当地张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某开的一家小煤矿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4月,彭某在工作中发生劳动安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事故,煤窑塌陷,致使彭某下身瘫痪。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解决。”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彭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试分析: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支付彭某的医药费? 诉讼程序。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2)用人单位违法招收童工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3)为彭某介绍工作的民昌职业介绍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到:教材第1章、第4章和第12章
参考答案:
2.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1)彭某在进入张某的煤矿工作时年龄尚不到16岁,我国《劳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09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禁止除特定单位以外的单位招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
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张某雇佣彭某属于招收童工,是法律禁止
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涉及到:教材第4章和第7章
4.张某于2006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3年,从2006年I0月5日起,到2009年10月4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1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7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方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
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
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试分析: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
效?
(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劳动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试分析: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参考答案:
同,同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辩称,其与制药公司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时就已届满,培训协议不应作为合同的内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则称其不知张某与制药公司的培训协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试分析:
(1)本案中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到期?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向制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1)不需说明理由。
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王某在2005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2)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包含(2)可以单方解除。
了两层意思:第一,如果合同某些无效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其他内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容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无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则该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第二,如果合同目的违法,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
则,剩余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平合理时,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
承担赔偿责任。 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涉及到:教材第4章
确,应予更正。 6.2006年6月,张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涉及到:教材第4章
2008年6月,制药公司送张某去某大学培训一年。双方为此签订5.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
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制药公司负担1万元培训费,且支付张某
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学习期间的工资,但学成回公司后,张某要为制药公司服务至少32005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年。2009年6月,张某培训结束后,即离开制药公司,并受聘于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某某外商投资企业。为此,2009年8月,制药公司将张某和外商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投资企业作为被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张某的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
合同期未满,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
参考答案:
(1)培训协议有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培训事项。
本案中,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认定为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因此,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劳动合同的到期日应为2012年6月。 (2)本案中,在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还未解除的情况下,张某即去其他公司任职,张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看其在聘用张某时,是否知道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培训协议的存在。如果明知协议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到:教材4章和第5章
7.2007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
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
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8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7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2007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
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7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7年8月(2)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映,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须享有
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
5日至2008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8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7年8月1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职工报酬是每月8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850元,就是因为取(3)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
中把工资提高到8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试分析:
涉及到:教材第4章、第6章和第7章
(1)陶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8.谢某于2005年1月到市内某公司做合同工,公司与其在合同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等人?
中约定,谢某每周工作7天共70小时,中午吃饭时间10分钟,(2)陶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为包干工资,总额为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
2700元。2006年初,谢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公司按《劳动(3)陶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法》规定的计酬办法重新计算其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遂以活动时间? 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参考答案
试分析: (1)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该公司与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
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前还是在集体合参考答案:
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首先,工作时间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报酬等的保护。
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由法定每日8小时延长到10小时;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同时,用人单位又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
息权。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其次,“包干工资”不合法。本案中,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定在内的方式“包干”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违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
涉及到:教材第6章、第5章
9.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人,2007年被选为厂团委委员。2008年4月被选为市团代会代表,参加为期五天的团代会。刘某向厂长请假开会。厂长说马上就到“五一”节,正好是生产的旺季,现在厂里很忙,希望刘某不要去开会,但刘某还是坚持去开会了。会议结束后,刘某回到厂财务科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很多。经询问得知自己被扣发了外出开会期间的工资。刘某就此事与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刘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补发工资。机械厂认为,4月是生产旺季,刘某请假不利于企业生产,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五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要求领取这五天的工资。试分析: 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要求? 参考答案:
该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刘某正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属于无故请假的情况,也不属于
一般的私人事务请假,因而他的工资不应扣除,应全额照发。 涉及到:教材第4章和第6章
10.王某于2008年4月2日与某制造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每月2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若乙方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4月21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王某擅自离开岗位给某厂造成1万元的经济损失。厂方以王“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
由王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8年5月至8月每月从王某的工资中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试分析:
(1)某制造厂是否可以扣除王某的工资?
(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 (3)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王某工作失职造成损失1万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王某的工资超过了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按照最高限额20%即400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 教材第7章
其妻就职于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二人两地分居。2004年初,丁某向领导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同意,两人发生争吵。2004年8月丁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领导劝其缓一段时间。同年11月丁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设计院承接了一项紧急工程,工作
试分析:
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丁某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因为丁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探亲假的条件规定,依法应享有探望配偶30天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予一定的批评,但不应扣发其工资和不予报销路费。 涉及到:教材第8章
2.李某于2001年6月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2004年12月突然病倒,被送疗养院治疗,2005年6月再次发病。同年底,某市化纤厂将其调入某市仪表厂,档案中没有患职业病的记载。20062007年3月,李某在某化纤厂补办了职业病有关手续。现在某仪表厂虽然承认李某有职业病,但晋升工资时将李某列入病假之列不给晋升工资。2006年至2008年三次住院不给报销医疗费,2007年停发了李某的保健费。2009年10月李某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费、保健费等。 试分析:
李某的前后两个用人单位谁应该对其患职业病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业病应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化学纤维厂将李某调出时,档案里未作从事有害作业记载,也没为其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范
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据此,化学纤维厂应承担李某患职业病的责任,而仪表厂对李某的职业病没有过错。 涉及到:教材第9章
3.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2005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6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参考答案:
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规定的特殊的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是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被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产假期限,即90天;因周红生育双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周红可以享受105天的产假。对服装厂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涉及到:教材第10章
4.赵某于2004年3月进入某企业工作,自工作时起,该企业一直为赵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2008年3月,因效益下降,该企业
扣除600元,用于赔付损失。王某认为某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1)丁某因用人单位多次不批准自己探亲假,擅自离岗探望配偶,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
(2)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60天,生育双胞胎的假期延长10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
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本案中设计院对于丁某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休假行为可以给
1.丁某2002年进入上海某设计院工作,2003年7月23日结婚,年8月,李某丧失劳动能力,医院确认为“三硫化碳中毒后遗症”。(1)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
十分紧张,因此又未获同意。丁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求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补发2007年至今的工资差额、补报医疗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当享有每年30日探望配偶的假期。加之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于是丁某留下一纸说明便赴深圳。因丁某的擅自出走,设计院的工程收到了一定影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此,设计院决定给予丁某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
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丁某不服,李某在化学纤维厂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并经医院证明,其职多次与单位交涉未果。2005年4月,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停止为职工交纳保失业险费。2009年5月,该企业破产倒闭,赵某因此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试分析:
(1)赵某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2)赵某最多能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参考答案:
(1)赵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前15天,产后75天,该企业之给予张某产后45天的产假,属违法行为。
张某还享有一系列的生育医疗服务,而该企业一概不理的行为也违法。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应享有的待遇包括: 产假至少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生育津贴,如该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没有开展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依上所述,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16、31条规定的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承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则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2)赵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的时间为12个月。《失业保险条例》张某享有的可以报销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赵某所在涉及到:教材第11章
企业前后总共为李某缴了四年的失业保险费,因此最长领取期限6.刘某是一名兼职劳动监察员,其侄子由于经常无故旷工而被某为12个月。
汽车修理厂除名。为泄私愤,刘某以执行公务为名,声称有人举(3)赵某如果在失业期间死亡,仍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根据报该汽车修理厂安全设施不合格,在未出示劳动监察证件的情况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包括领下,强行进入该修理厂的车间,并拉掉电闸,致使该车间停工半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小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因此,尽管赵某死亡,其供养的配偶、试分析:
直系亲属仍享受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1)请根据本章内容所述,回答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涉及到:教材第9章和第10章
些?
5.张某系某服装加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单位曾要求所有未(2)依上所述,刘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婚或已婚未育女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以当作日后的生育保险费,是,违反了该条例哪些规定? 张某拒绝缴纳。后张某怀孕,单位仅仅给予张某产前15天,产后参考答案:
45天的产假,其他费用一概不理。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监察试分析:
机构及劳动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有: (1)该服装加工企业哪些行为违法?
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张某应享有哪些待遇? 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参考答案:
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1)该服装加工企业下列行为违法:
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强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做法违法,根据《企业女职工生育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应由企业资料;
缴纳。
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至少为90天,其中产
况进行审计;
担相应的义务的规定。
首先,在进行监督检查的时候,劳动监察员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并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刘某没有出示劳动监察证件并且是独自一人强行进入,因此违反了这一项义务的规定。
其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刘某为泄私愤,以劳动监察为名进入该汽车修理厂,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监察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的义务。
最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还规定,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刘某在进入修理厂车间后拉掉电闸致使车间停工,严重干扰了修理厂车间的生产秩序,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了不得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涉及到:教材第11章
7.2004年5月,某地劳动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举报,声称某农机制造厂存在强令工人危险作业的情况存在,且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进入现场调查受阻后,5月20日,监察机构向该厂下达了《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该厂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直到6月5日监察机构仍未收到该厂的任何答复。于是,6月10日,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匆忙之间忘带了证件,于是在未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开始调查。经查确认该厂有违法行为,于是当日即登记立案。经过调查,劳动行政部门于7月1日制作了处罚决定书,7月15日送达被处罚单位。 试分析:
上述各行为中,有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参考答案:
上述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1)农机制造厂5月20日收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应在5月30日之前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但直到6月5日仍未有答复,该行为不合法。
(2)一般性的监督检查需有2名以上的监察员进行,因此,6月10日只有1名监察员身临现场的行为不合法。
(3)进行劳动监察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因此,该监察员的行为也不合法。
(4)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本案中7月1日做出,7月15日才送达的行为不合法。 涉及到:教材第12章
推举2名职工代表5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劳动争议。
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且具有共同请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此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5日内受理的规定。
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
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本案于3个月后作出的裁决,已超法律规定的时限。 涉及到:教材第1章和第12章
9.王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他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的兼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王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可第一份校对成果上交已经数月,出版社未给王某支付任何报酬。王某致电询问,出版社却拖延不予理睬。最后,王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本案? 参考答案:
本案中,王某从事兼职校对工作,既未去出版社上班,也没有受到出版社的管理,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于他们
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指定李某独任审理,没有组成仲裁庭,违反了这一程序法的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此案属于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3)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用了67日才结束案件的审理,不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5日的期限,也超过了可以延期的最长期限,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边学边练
增加案例:
8.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故王某不能通过劳动法的方式维护自
身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王某的申诉,王某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涉及到:教材第12章
10.2007年5月某木材厂招收了农民合同工50名并与之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木材厂声称生产任务重,要求50名工人连续加班,周末和节假日都不让休息,工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木材厂却以按日工资制为由拒绝发节假日加班费,2008工人对此表示不满,推选陈某、张某作为代表,于2008年8月12
年7月,木材厂提前与50名工人解除合同,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递交了申诉书。该仲1.张某系某单位职工,该单位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在某年裁委员会在2008年8月20日作出决定,予以受理,同时指定仲4月最后一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业裁员李某独任审理。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该仲裁委员务十分繁忙的情况下该单位决定周六、周日也继续加班。此后便是会于2008年10月26日作出裁决,裁定木材厂应支付拖欠的加班五一国际劳动节,单位声称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可以继续工作,于费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否存在问题?请分别指出并说明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1)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8日后才做出受理决定,违反了
是,张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3天。据了解,张某每月的标准工资为6000元,每天工作5小时。
张某4月份包括五一假期至少应该拿到多少工资?
答:张某每个月工资60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5小时,假设一个月是四周,则每天300元,每小时60元。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加点,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每2、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
对其置办年货产生影响,故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仲裁庭可作出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一周5天应拿工资60×150%×5×2=900。先予执行裁决。(4分)
3.2008年9月,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约定又工艺厂提供原材料和花样图案,吴某为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工艺厂每月按
资。因此,每周六,周日工作应拿工资300×200%×2=1200元。3、照吴某的支付的工艺品数量给付报酬,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行6个月之后,因为市场上的藤编工艺品滞销,工艺厂单方面解者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除了与吴某的合同,吴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资。应此,张某劳动节3天应拿工资300×300%×3=2700元。因请分析:
此,张某4月份一共至少应拿工资:6000+900+1200+2700=108001. 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元
2. 吴某能否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工艺厂应当承担怎样的后
2.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果?
安排职工加班。在年底结算工资时,企业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答: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由,未支付张某等职工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企业交涉,认为其加工承揽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加班工资准备用于回家置办年货,现企业的拒付将可能使得张某2.吴某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为其与加工厂之间的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过年。在企业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张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工艺厂与吴某之间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故工艺厂单方面解
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了双方。企业认为张某无理取闹,除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吴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不体谅公司,故拒绝出庭。在申请仲裁时,张某一并向仲裁委员4.2006年7月,22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过,经考核被录用为服会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
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1.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
“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聘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
排职工加班。在年底结算工资时„„
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准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请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刘某在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其同学、朋友意见为:找工作不容易,且5年后刘某年龄也不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答: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将仲裁
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09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时间、地点等情况通知争议当事人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为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房子能够分大点,刘某怀孕了。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裁决。因此,本案中企业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仲裁(6分) 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工资“刘某不服,向当
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试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违法?为什么
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10分)本案中,争议双方答: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企业拒付张某加班工资的行为直接
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
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出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宾馆不合法。
5.唐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唐某因为为人正派,做事认真,被大家推举为公司的工会
职工代表。唐某经常为职工福利等事项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2009年3月唐某接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唐某春节期间不服从公司安排,没有加班。唐某不服,提出申诉。经调查查证,2009春节期间公司没有法定的加班理由,同时也没有正式安排唐某加班。?试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用相关法律予以说明。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该公司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
《劳动法》第7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第28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由此可见,唐某享有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也没有违纪和失职的情形,某公司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2.唐某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有管辖权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
答案:
唐某的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7月底到并通知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案进行审理。若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6.2008年9月,某造纸长从农村招收了一批工人,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50元。2009年1月,工人们得知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要求企业增加工资。企业认为,工人每月的工资再加上加班费和伙食补贴已经超过了800工人们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分析:
1. 最低工资的概念和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工资报酬? 2. 该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如何处理? 答:1.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 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构成中不应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伙食补贴。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因劳动报酬等发生仲裁机构可以先行调解,要求造纸厂补发工人工资;调解不成应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7.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7月底到8月初期间,该单位通知所有职工实行加班加点,每位职工每天工作10-11小时,切连续三周只有1天的休息时间。但该单位于是,所有职工均同意了该单位的这些做法。
8月初期间„„
请分析:该单位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职工的同意是否能成为该单位的抗辩事由?为什么?答:1.该单位下列行为违法:
第一,《劳动法》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该单位未履行任何手续即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违反了此规定。
《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安全卫生法》第23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锅炉工属于高度危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工作。炼钢厂在黄某上岗之前没能按照法律规定对黄某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致使黄某由于技能不熟练而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事故责任应由炼钢厂承担。 因此,炼钢厂应支付黄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黄某相应的经济赔偿。
9.2006年5月李某已经满16周岁了,初中毕业后李某外出打工。李某欲在一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从事该工作。李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07年5月,李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李某收下,直到2009年元月李的迹象,因此,也就没有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请分析:
以上案例有哪些不法之处?
1.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该矿山收留李某当矿工的行为违法。
2.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而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以及工作满1年都需要进行健康检查,而本案中,矿山既没有在安排工作前对李某进行检查,也没有在其工作满1年后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3.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条件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因此,本案中该矿山没有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违法。
李某系永固建筑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永固
元,故已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于是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第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单位的加班加点时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
第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
日,因此,该单位连续3周只有职工1天的休息时间的行为违法。 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李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第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给付,加点须按标准工资150%支 付,而在公休日加班则须按200%支付,因此,该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做法也违法。 1. 能违反。
8.黄某是某炼钢厂的锅炉工,2006年8月经招工被录用,上岗前作环节上的失误,黄某所在炼钢车间的锅炉发生爆炸,正在炉前工作的黄某当场被炸成重伤,经抢救诊断,70%以上的皮肤均为上的赔偿。炼钢厂在支付完黄某的抢救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理由是黄某的受伤完全是因为他个人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所致,应当由自己负责。 试分析: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
不能,因为《劳动者》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工作
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同意也不
2.根据上述法规规定,该企业支付工人的工资不符合国家规定。未经专门的技能培训即马上投入工作。2008年2月,由于黄某操
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一级烧伤。黄某家属要求炼钢厂支付黄某的医疗费,并给予经济
保证,所有的加班加点时间均按照平时每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
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永固建筑
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介入。2.刘小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会的支持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永固建筑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拒绝参加仲裁。 试分析:
1.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拒不到庭是否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争议? 3.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 (试题分值:20分) 参考答案:
1.用人单位拒不到庭并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进行。(4分)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6分)
3.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5分)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5分)
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20分)
2003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公司职工刘小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小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4年1月14日刘小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小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北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做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试分析: 1.本案是否应作工伤认定?
3.具体如何办理? 答案要点:
1. 应当作为工伤认定。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
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刘小姐受伤是因为机动车伤害,而法律只要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并未严格限制必须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受伤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所谓必经途径,法律对此也未作要求,只要是上下班经过的合理的路线,都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刘小姐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3. 可与单位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可针对公司提起诉讼,“职
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这个诉讼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具体也就是刘小姐不必负有举证责任。在获得行政诉讼的认可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职工刘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09年1月,刘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
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5分)
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刘某只要能就“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充分。(4分)
1.2003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车间。但是李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摩托车厂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4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李某家人多次要求与摩托车厂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李某回家养伤。试分析:
1.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各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
2.李某与摩托车配件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摩托车厂降低李某的工资,有法律依据吗?请予以详细阐述。 4.李某与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答案要点:一、法律事实及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化:1.与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形成非法劳动用工关系;2.与羊毛衫厂解除劳动合同-非法劳动用工关系终止;3.与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
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动用工关系;4.李某与摩托车厂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用工关系。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试分析:
本案是否应作为工伤认定? 参考答案: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分)这一规定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所不同。(3分)后者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4分)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
二、李某与摩托车配件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为2003年2月李某15岁,则2004年3月李某16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16岁以上就可以建立劳动用工关系。三、摩托车降低李某的工资是否有依据主要是看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该厂是否相关的制度规定或者有其他约定,如果有的话那么就不违法。如果没有规定而擅自降低,属违法行为。四、李某可以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厂。
2.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
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试分析: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答案要点: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某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3.黄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为某矿业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黄某因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非常喜爱法律事务工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试分析:
1.请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出发,分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哪些权利?
2.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其中自主择业应当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公司擅自变更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做法违法。2。仲裁单位应责令公司立即改正,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