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概念★★★
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
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银行”)2.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 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
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 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基本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 银行不垫款
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
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
支付、信用证
五、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考点:除《票
据法》外,其他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
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
账户 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
不潦草、防止涂改。 注: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a)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可使用繁体字。 b)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元”后写“整”(或“正”) ☉到“角”
字为止的,“角”后可以不写“整” ☉到“分”字为止的,不写“整” c) 中文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不得留有空白
d)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
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a)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
应在其前加“零”
b)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l)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绘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可以大于1000元)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可以大于1000元)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注: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
二.现金使用限额(3-5天零星开支)★★★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保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注: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多于5天,但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三.现金收支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确须携带现金的,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或提取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 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2. 现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 3. 部收支及时准确入账,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 4.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 按月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6. 加强对现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1)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
记工作。企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 办理货币资金运动,配备和个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3) 建立严格授权批准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 一. ★★概念:存款人在经办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 ★★★分类:
三.
1. 2.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 守法合规原则 4.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几个工作日
1. 银行对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2.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3.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注意事项: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撤销结算账户应与银行核对结算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无误后方可办理。
(3)开户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发出30日内到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基本存款账户要点:
存款人主要账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可用于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要点:
1.办理现金的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办理时需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专用存款账户要点:
1.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支取现金 注:除下面2.3点) 2.基本建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是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3.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下您,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 业务支出账户,支付不收,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
临时存款账户要点:
1.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 可根据项目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2.在异地建筑、安装单位,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单位(出具营业执照、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增资验资资金(出具股东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办理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4.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要点: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且每笔超过五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3.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 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依法监测和查处未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2、 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3、 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 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
1、 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2、 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其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 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
4、 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 存款人的管理
1、 存款人应加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 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1、
①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00010 000
元以上30 000以下的罚款。
2、
①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④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 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
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⑥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用户资料的更变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
上述所列(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
30 000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1000
以10 000元以上30 000以下的罚款。
1.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智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
1) 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 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票据结算方式
(一) 概念★★★:
《票据法》由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
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
(二)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注】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的行使:
提示付款日期★★★:
支票:出票日期起10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出票日期起2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出票日期起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时效总结
票据责任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保证
(五)票据签章:
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六)票据记载事项:
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额的行为。
支票要点
1.支票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事项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4.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b)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4)支票的要求 要点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①银行应予以退票,②并按支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③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④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商业汇票要点
1.概念: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时间: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2.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信用卡要点
使用规定:
(1).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2).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3).单位卡不得用于十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4).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 (5).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6).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信用卡透支额期限最长为60日。 (7).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