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协议
借 款 协 议
出借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 (以下简称“公司”)
借款方为了经营周转,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整。
第三条 本借款为无利息借款。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贰年,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9日止。出借方将于合同签订之日3天内,将该款项一次性汇到借款方指定账户。
2、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将该款项一次性汇到出借方指定账户。
3、借款方如在约定时间内未还清款项应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 公司账面金额。
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一)借款方义务
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还款。
(二)出借方义务
1、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2、出借方应当对借款人相关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及各类商业信息保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10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字): 借款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银行账户开户行: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电话: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账号: 电话: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