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检查任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检查任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权,进一步规范税收检查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否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
税收管理活动中的申报审核、比对分析、了解询问、责成提供资料、查阅账簿记录、税务审计、税收调查、反避税调查、税收核查、违法调查等均为税收检查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三条税收检查分为案头检查和实地检查。案头检查是检查人员在税务机关工作场所通过综合数据分析、信函调查、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的税收检查活动。实地检查是检查人员依法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或相关方所在场地进行的税收检查活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及其检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税收检查。
第五条税务机关及其检查人员在实施税收检查时,除法定情形之外,应尽量避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检查人员在实施税收检查时,不得收受财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纳税人提供食宿、报销、车辆接送等。
第七条税务机关及其检查人员违反税收检查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申诉。
第二章 税收检查任务整合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税收检查任务的整合机制。需要开展税收检查的工作任务,各级国税机关的各部门(含稽查局,下同)均不得自行下发,必须报送扎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整合后导入税源管理平台后统一下发。
第九条各级征管(科技)部门是税收检查工作的扎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征管(科技)部门做好税收检查任务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应加强风险分析识别、排序,发起税收检查工作任务前,应形成列名纳税人的任务清单、工作要求和应对指引,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扎口管理部门进行任务整合并按纳税人归集:
(一)通过行业模型扫描生成的风险应对任务;
(二)根据风险特征事项分析生成的风险应对任务;
(三)各风险分析部门日常分析产生的专项风险应对任务;
(四)总局列名下达的检查核查工作任务;
(五)税务稽查任务;
(六)需税收检查的依职权任务;
(七)其他风险应对任务。
同一纳税人有多个整合任务的,依次按照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依职权检查的顺序确定任务执行单位。
第十一条每年七月份至次年六月份为一个税收检查年度。各级各部门应于年度二季度初,制定年度税收检查工作规划,对上级下达和本级发起的可能产生税收检查任务的工作安排进行统筹规划;七月底前,将具体的工作内容、要求、方法指引及纳税人清单提交同级扎口管理部门进行任务整合。
省局征管科技处负责将税收检查工作任务在税源管理平台上进行汇总和按户归集。
市、县局征管(科技)部门负责将上级下发和本级汇总的税收检查任务在税源管理平台上进行整合并按户归集。
第十二条稽查任务与其他税收检查任务整合的,若其他税收检查任务有时限要求,稽查部门应优先处理相关任务内容;若处理其他税收检查任务有专业要求,稽查部门可以请求属地税源管理机构派员参与税收检查。
第三章 税收检查任务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应以行业风险模型扫描的涉税风险为主体,兼顾其他风险事项,综合确定税收检查任务。
第十四条税收检查工作任务整合后,扎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任务执行单位,通过税源管理平台分配到相关单位开展税收检查。
确定由稽查部门处理的税收检查任务通过税源管理平台直接推送到Ctais2.0。
第十五条税收检查部门在执行税收检查任务过程中,应先行采用案头检查方式,确需实地检查的,应制作《实地检查申请报告》提交本单位任务分配部门,由该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下级税务机关对同一户纳税人已经实施实地检查,又收到上级下达的与其相关的实地检查任务,应以此前实地检查的相关内容作为结果反馈,不得重复安排检查;此前实施的实地检查不能满足上级下达检查任务要求的,年度内一般不再组织对该纳税人实施实地检查,确有必要的可列为下年度实施实地检查的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上级国税机关需要直接实施实地检查的,应告知属地国税机关,若下级国税机关已经实施实地检查,上级国税机关可根据需要调阅实地检查案卷资料,视调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实地检查;若下级国税机关尚未实施实地检查,上级机关应对属地国税机关确有需要实施检查的事项进行整合,属地国税机关应做好配合工作。
上级国税机关实地检查之后,视为年内的一次税务检查,下级国税机关一般不再安排实地检查。
第四章 实施实地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国税机关实施实地检查,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在办公场所通过综合数据分析、第三方数据比对、信函调查、电话询问等方式确实无法履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法定职责;
(二)有明确的目的,周密的计划,具体的检查工作事项清单;
(三)委派的检查人员中应当明确主查人员,主查人员必须具有胜任检查任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主查人员对整个实地检查工作负责,协助检查人员对协助检查的具体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工作任务,一般采用信函调查或电话询问等方式,不进行实地检查:
(一)核实或采集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对特定政策或特定纳税人群体进行调研、效应分析的。
第五章 实地检查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国税机关或检查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需要实施实地检查的,应书面陈述实施实地检查的理由并制作《实地检查申请报告》,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一个年度(公历年度,下同)内对同一纳税人属于首次实地检查的,须经区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同意;
(二)在一个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属于第二次实地检查的,须经地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同意;
(三)在一个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属于第三次实地检查的,须经省国税局审批同意。
省、市局实体化直接应对需要实地检查的,若依照前款规定审批机关的级次低于本级,由本级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需实地检查,视为一次实地检查:
(一)税源管理机构在实施实地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严重违法情形,依法移送稽查,稽查局需要进一步开展实地检查的;
(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结论提出异议,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补充调查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需实地检查,由本级负责审批,不受实地检查次数限制:
(一)司法机关、其它行政机关依法请求国税机关限时协查、调查的重大涉税事项;
(二)实名举报且有明确线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依据国际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由国外税务当局提起、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国际反避税、情报交换等税收检查任务。
区县级国税机关的税务分局依据前款规定需要实施实地检查的,由区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第二十三条稽查部门在处理协查工作时,对仅要求一般性调查的协查事项,应通过案头检查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稽查部门可以实施实地检查,由本级负责审批:
(一)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
(二)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证明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或者受托方检查发现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第二十四条实施实地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结合《税收检查事项处置方式参照表》,明确检查的工作目标、检查人员工作分工、工作任务清单及相应的检查方法,并据此制作《实地检查工作预案》。
第二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对列明的检查事项进行逐项(综合)检查,不得在检查预案制定的检查任务之外,自行扩大检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实施实地检查,应当制作书面的《税务检查通知书》,载明实地检查的范围、检查人员身份。
实施实地检查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第二十七条检查人员在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在实地检查过程中应当制作《实地检查工作底稿》,于每一个检查工作日向所在单位报送《实地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终结三日内报送《实地检查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实地检查工作底稿》应记录当日实地检查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检查结果;《实地检查工作报告》应对任务事项内容和《实地检查申请报告》列明的检查内容逐一作出具体说明和解释。
第三十条税务稽查人员制作的《税务稽查报告》视同《实地检查工作报告》;稽查任务与其他税收检查任务整合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对稽查任务及整合处理的其他税收检查任务一并作出具体说明或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实地检查过程中,应听取数据情报管理部门的意见,明确专人按照数据情报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数据信息情报采集工作,制作《情报采集报告表》。
第六章 税收检查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应研究建立制度性检查规范,制定菜单式的调查项目表和检查方法指引,规范信息系统应用,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依据等,强化对税收检查过程管理,确保税收检查过程始终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把税收检查全部纳入税源管理平台实施统一管理。所有税收
检查任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必须录入税源管理平台,税务稽查在Ctais2.0中完成全过程操作,执行结果由系统同步到税源管理平台。税收检查的执行部门要通过税源管理平台对正在实施的实地检查程序、方法、工作报告等进行指导、跟踪和监管。
第三十四条各级征管(科技)部门负责实地检查的审批,跟踪分析安排到次年进行实地检查的任务执行情况,定期通报税收检查任务下发、执行等总体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任务归属部门负责对实地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结论等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具体任务执行情况。
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应以《实地检查工作底稿》等电子信息为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省局巡视办,各级监察、督察内审部门应加大对税收检查的执法督察,以《实地检查工作底稿》电子信息为重要原始凭据,依托税源管理平台对同级和下级国税机关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级税收检查执行单位应通过设置实地检查专业岗位、专业部门、专门机构,不断提高实地检查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转变管理方式,突破实施税收管理就必须实地检查的传统思维,积极引导采用内部数据分析、第三方数据比对、信函调查、电话询问等案头检查方式处理税收检查工作任务,审慎实施实地检查,不断提高税收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强化税收程序法律规则的应用,认真梳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税收核定、特别纳税调整及其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等程序法律规则,明晰征纳双方在税收管理中的举证权利和责任,切实减少对实地检查的依赖。
第四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数据分析工具、分析模型应用、指标筛选、情报转化路径等方面的培训,在充分开展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和工作预案的编制培训后再启动税收检查工作。在税收检查实践中,不断研究提炼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定期开展案例的交流研讨、观摩推广活动,不断提升税收检查人员的实践应用能力。
第四十一条基于纳税人申请的税收检查任务不适用本办法,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