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 报 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 联系方式:152( (0351) )8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有
关
说
明
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 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 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7 号《房地 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 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 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 如实填写本表, 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主管部门 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 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批准时间 开户银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
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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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立时间
帐 号
序 号
投资者名称
出资额
开发经营情况
时间 项目 完成房地产开发 投资(万元) 开发 建设 情况 竣工房屋面积 (万 m2) 合格品率(%) 工程 质量 情况 优良品率(%) 是否有重大工程 质量事故 施工房屋面积 (万 m2) 年 年 年 年 年 备注
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
工程质量 序 项目名称 号 项目规模 (万 m )
2
完成投资 (万元)
开工 时间
竣工 时间
合格 品率 (%)
优良 品率 (%)
是否有重 大工程质 量事故
销售情况
备注
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
序 项目名称 号 项目规模 (万 m2) 总规模 在建规模 投资 (万元) 总投资 完成投资 开工 备 时间 注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在册职工总数 人,有职称的专业人员 有职称专业人员 职称 专业 建 结 财 经 统 筑 构 务 济 计 高级 中级 初级 人
其他相关专业 小 计 有关业务负责人情况 类 别 工程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营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姓名 职 务 学历 专业 职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姓 名 性 别 专 业 职 务 出生年月 职 称 任职时间 国 籍 学历 (照片)
工作简历: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总)经理简况
姓 名 性 别 专 业 任职时间 出生年月 职 称 国 籍 学历 (照片)
工作简历: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专业 职称 备注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专业
职称
备注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专业
职称
备注
企 业 简 历
企 业 受 过 何 种 奖 励 和 处 罚
企 业 申 报 意 见 年 (章) 月 日
企 业 所 在 县 ( 市 、 区 )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年
(章) 月 日
企 业 所 在 市 、 地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批 )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批 ) 意 见
年 建 设 部 审 批 意 见 年
(章) 月 日
(章) 月 日
备注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3.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 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 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于 40 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 会计人员不少于 4 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 年以上; 3.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 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 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于 20 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 会计人员不少于 3 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 8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 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
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 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 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 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 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
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 30 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 。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1 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 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 《暂定资质证书》有 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暂定资质证书》 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内向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 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第九条 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 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 技术人员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 《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 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