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环保局,局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范中心城区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世界生态田园城市和城市管理精细化的总体要求,根据《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划》、《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41号),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中心城区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从2012年8月1日起,绕城高速以内中心城区所有在建工地在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均按本实施意见标准统一设置管理。
二、报批程序及责任分工
(一)各城区城管局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宣传本开发项目的临时户外广告方案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进行初审,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在建工地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须在工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在施工围墙隔离栏上设置广告须出具有关部门对施工围墙及隔离栏的安全审批文件。
(三)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是临时户外广告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临时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拆除,如因广告画面破损未及时修复的,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督促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拆的,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强制拆除。
(四)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提交承诺书、申请书、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载体位置关系图,施工围墙及隔离栏;临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及相关材料。
(五)在建工地房地产开发销售涉及临时大型活动宣传,确需在围墙外设置其他临时宣传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向所在属地区城管局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但严禁设置灯杆道旗宣传广告,同时户外广告必须设置在在建工地红线范围内,且临时宣传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20天。
三、技术规定
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需按照本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详见附件。
四、设置期限
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每3个月更换1次广告画面。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五、工作要求
(一)市、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的监管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城管部门督促各临时户外广告的发布单位应加强管理、做好相关维护工作,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
(二)城区街道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巡查,明确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市、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临时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市、区城管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动员工作,对违反《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市)县参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成都市在建工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一、在建工地围墙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按城管部门许可决定所指地点,在建工地围墙上可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但只能设置1个本项目的宣传大牌,且宣传大牌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5米,并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画面内容上以本开发项目宣传为主,不得设置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商业广告。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工地围墙上发布任何经营信息(包括安全生产等各类布幅宣传)。
二、在建项目设置经核定楼盘项目名称,可在建筑施工外墙安全防护网上设置,但不得在临机场高速、人民南路、蜀都大道、人民(中)北路、迎宾大道、三环路和外环路高新区段等主街干道一侧的外墙面设置。不能在墙面上设置楼盘的销售电话号码、销售推广、经营服务信息等广告词语。
三、在建项目如需设置楼盘名称,只能在外墙面设置1处,使用规范汉字,所用字体原则上使用镂空黑体字,字体采用发光LED材料制作,单体汉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5%且绝对高度不超过5米,楼盘名称设置位置的高度不得低于已建成建筑物高度的三分之二。
四、户外广告材料符合环保要求,采用不易损坏的材质,保证画面完好,设置牢固、安全、形体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清晰、式样美观。
五、利用工地围墙进行宣传本开发项目的,砖混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8米(钢结构挡板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米),并应注重实现城市景观化和内透光的形式夜间亮化,待建工地景观化围墙的标准与此相同。
六、各类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审批文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待建工地不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并应对工地围墙进行景观化处理和日常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