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三个月未还"探析
挪用公款“三个月未还”探析
【摘要】挪用公款犯罪因其本身罪名的特殊性和实践中形式的多样性,加之当前立法、司法解释的不统一,因此在具体案件查处中会因认识不同而产生分歧和争议。本文笔者从实际案例出发,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理,谈点粗浅的理解和分析。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超过三个月未还;截止期限
一、简要案情
2010年底,某村被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用到部分土地,同时下拨征迁补偿款到该村账户,其中从2012年1月开始,在征迁补偿款发放过程中,该村报账员张某利用负责协助政府领取、发放征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平常将领取出的征迁补偿款挪作个人使用或将发放给村民征迁补偿款后剩余的款项挪作个人使用的方法,陆续多次挪用征迁补偿款合计20多万元用于修建个人房屋等。检察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同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张某通过其儿子退还挪用款项2.8万元,剩余挪用款项截至法院审理阶段尚未退还。
二、挪用公款犯罪的具体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该规定设定了三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情形,其中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情形特别设定了“三个月”的期限,根据实践中挪用公款形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确定该“三个月”的期限,对该情形下的案件定罪起着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挪用公款犯罪中“超过三个月未还”情形的行为类型
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类型分为三种:一种是一次性挪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对于一次挪用,只要挪用公款在一万元以上,且自挪用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构成挪用公款罪。反之,三个月内归还了,或者一次性挪用数额不足一万元的,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种是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行为。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多次挪用未还的情况下,认定挪用数额是每次挪用的数额累加计算,但存在一个以哪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第三种是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行为。《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这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