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9年9月23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该《修订草案》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修订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修订草案》是贯彻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需要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分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相对于原《消防法》有较大修改,涉及消防工作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农村消防工作、技术服务机制、应急救援、处罚和执法监督等多方面内容。2005年7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现行《天津市消防条例》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消防法》不一致,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消防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消防条例》进行修改。(二)制订《修订草案》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市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我市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够完善;二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缺乏有效的火灾预防机制;三是我市新型经济区域内消防工作缺乏法律规范。因此,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对现行《天津市消防条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
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草案》的法律依据、整体架构和起草思路《修订草案》共三十八条,主要是依据新《消防法》,保留了现行《天津市消防条例》中与上位法不抵触、经过长期实践行之有效的条款,同时借鉴了山东、浙江等外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修订草案》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等内容,没有照抄照
搬、重复规定,而是重点细化、补充规定了火灾预防的相关制度,主要对消防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火灾扑救、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作了许多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1消防职责(第八至第十五条)。《修订草案》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各有关单位的消防职责,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负责制及考评,规划、公安部门的制定消防规划职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信息的职责,新闻媒体的消防公益职责,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以及公民的消防守则。其中,针对目前各区县、乡镇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区、物流区消防安全管理滞后,消防设施不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修订草案》在第十条第二款创设规定了“区、县经济开发区及乡、镇设立的工业园区、仓储物流区等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
2火灾预防(第十六至第二十七条)。这是《修订草案》最重要的部分,坚持预防为主是消防工作基本原则,《修订草案》从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入手,着重规范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最终达到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的目标。主要规定了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农村消防管理,重点物品的消防管理(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新材料新产品防火管理、电器产品安全管理),重点场所的消防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管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明火作业管理,综合楼、商住楼和住宅区的消防管理,学校等特殊场所的消防管理),特殊工种人员管理,消防远程监控和消防技术服务等内容。其中,针对目前施工现场火灾隐患突出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需要采取保温、养护措施的,保温、养护材料应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针对婴幼儿、学生、老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防火逃生问题,《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创设规定了“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和养老机构等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灾发生时婴幼儿、学生、老人和残疾人的逃生救助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和养老机构等场所供人员住宿的房间禁止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
3消防组织(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根据《消防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修订草案》主要细化了专职消防队的建立、验收程序和志愿消防队的职责、义务。
4火灾扑救(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公民报告火情的义务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置火情、险情的义务以及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灭火后补偿问题。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消防志愿服务和消防日问题。为了更好地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修订草案》在总结我市消防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消防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并将每年11月9日定为本市消防日。
2关于功能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是我市的特殊区域,为了避免因职责不清造成消防安全隐患,《修订草案》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功能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