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使用制度(财务)
财务印章使用制度(试行)
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1.1为规范公司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所指财务印章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付款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
1.3本办法适用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内部。
2.1刻制财务印章,须由财务部门向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刻制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印章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刻印事宜;刻印完成后,印章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办理印章交接手续。所有财务印章的印模,须及时在公司财务部备案。
2.2财务部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人员)申请和刻制财务印章。
3.1 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保管,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出纳)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由(本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和其它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
3.2财务部门应切实负起监督检查印章使用管理情况的责任,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范围。
3.3 财务印章必须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使用财务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对使用事项及时间等进行逐笔登记,携带外出时必须进行使用事项登记,填写使用时间及交回时间(附表:印章外出使用登记表)。
4.1 使用财务印章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印章管理人员应凭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相关凭据履行盖印职责,具体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4.2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办理《财务印章使用审批单》,经企业董事长和财务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
4.3 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对每一笔特殊事项加盖印章应该进行登记,注明使用对象、使用事项、经手人、金额及其他事项。 5废止。
邹平创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