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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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五《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