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司法独立的形成及借鉴意义
摘 要 司法独立不是司法制度的最终价值追求,但它却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司法独立的口号先由西方国家提出,英国作为近现代西方法制的代表,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对英国司法独立制度的生存和发展的过程进行研究和解读,通过分析英国司法独的历史发展过程和条件,在我国特定国情和司法环境之下,对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予以相关建议和意见,以期待实现司法独立,最终达到司法公正。 关键词 司法独立 英国司法独立 历史发展 法院独立 法官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08-02 一、司法独立简述 司法独立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在权力方面的体现,是权力需要制约和制衡的历史经验总结,标志着人类对国家权力结构有了高度的认识。可以说,司法独立的悠久历史指导着西方的宪政实践和司法实践,对此已经形成了强烈的共识豍。 (一)司法 所谓司法,这与历史上的分权和权力制衡学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分权与制衡理论有着渊源的历史:亚里斯多德的“政体三机能”说豎,在我国国内,针对司法的涵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论述。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认为:“从起源上讲,所有司法正是那些有了纠纷的当事人寻找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方来根据是非曲直而加以裁判;中立是裁判者的最基本的要求。” (二)司法权 在英国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霍布斯《利维坦》一书中,认为司法权是:“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利。”豏现代意义的司法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既有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安宁和稳定的功能,同时又具有遏制其他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对人权施加侵害的作用。豐 因此,正确认识司法权的基本特征和属性,将有利于我们对司法独立的研究。对实现司法为名,加快法治国家的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1.中立性 解决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公平正义地处理案件是司法的根本目的。 2.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3.统一性 国家的法制必须统一,这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 4.程序性 强调的是解决司法纠纷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来进行。 5终局性和权威性 司法的终极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再次审判。 6.扩张性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存在超越职权的行为。 7.权力分散性 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法官都拥有完全的司法权,都是自己的主人。豑因此,司法权并不是仅掌握在一个法官的手里。 二、英国司法独立过程 回顾司法独立原则的发展历程时,可以发现这一原则“凝聚了人们对于司法权运作规律的透彻理解,这种理解是在许多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获得的。”豒虽然现代法学家一提起司法独立将它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联系起来,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独立肇始于英国。 (一)英国司法独立的萌阶段 英国相对封闭的地理位置,使得其旧制度保持得比较稳定,英吉利民族在这种固有的制度下和长期的历史变迁中逐渐培养出崇尚经验的理性的民族特质。 1.英国司法独立萌芽阶段的思想发展 当央格鲁-撒克逊人英国社会的自由主义和日耳曼的民主自由观念和相结合,诞生了民主和权利的概念,形成了早期的英国法律价值观。9世纪出现的“贤人会议”成为当时英国唯一的司法机构,国王不是成为法律的控制者。 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法律至上“奠定了英国的前途”豓,形成了司法独立思想。 2.英国司法独立过程:萌芽阶段的司法制度发展 12-13世纪,亨利二世建立王权法庭,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豔在13世纪中叶,一套由三大中央法庭院即王座法庭、普通诉讼法庭、财政法庭和巡回法庭组成的覆盖全国的新型王室法院组织体系确立起来,至此,英国王室司法机构以一种完备的司法构建制度出现,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普通法。伴随着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英国的司法独立可以说基本形成现代司法独立的雏形。 (二)英国司法独立过程的发展时期 早在13世纪布雷克顿在其著作《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中就表明了一种自古以来不列颠传统法治观念:“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却受制于上帝和法律。”豖 国王不能干涉司法的重要原因就是国王不具有须经长年研究和经验才能获得的有关法的技术理性和判断。这种独特的关于法的技术理性和判断被后人称之为技艺理性,也是普通法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英国司法独立发展的确定时期 在15-17世纪王权与司法斗争的过程中,普通的法官和律师阶层与国王在司法领域中开展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争取普通法之上、司法独立的斗争与争取议会独立成为一体。 在经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之后,王权和当时的资产阶级达成妥协,国王签署了《权利宣言》和《王位继承法》,至此,英国的司法独立制度第一个在世界上以成文法条的出现并得以确立。 三、英国司法独立形成的条件 在英国长达数百年的司法独立的过程中,这里有传统的习惯,有法官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人民为自身权利奋斗而为司法独立的形成创造的有利时机,正是英国具备上述这些条件,其司法独立的制度才获得了最终确立。 (一)思想条件 在前文中,英国法律的传统原则央格鲁-撒克逊带来的日耳曼和英国本土制度的结合,二者法律思想经过长时间的流传,法律至上已经成为每一个人心中的信仰。 (二)经济条件 英国的经济发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繁荣。源于古希腊的商品经济社会对英国的影响深远,商品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要求独立和公正的权威司法机构来解决,司法独立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司法独立成为必然。 (三)政治条件 回顾英国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世俗权力和王权不断斗争的历史,在斗争的过程中,世俗权力和王权的斗争演化成为议会和王权的斗争,正是随着议会权力的扩大,发展了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分立,从结构上保证了三权制约,保证了行政权的依法行使,奠定了司法独立的政治基础。 (四)职业条件 同样,在英国发展的历史中,传统的法官和律师也对司法独立的出现和最终确立奠定了职业基础。英国的法律人士的薪金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官和律师的薪金在当时的成为收入较高的群体,一举奠定了法律职业人士较高的经济地位。豗,他们被称之为“最受尊敬和爱戴的法官”和“反对专制权力的伟大卫士”。豘 正是法律职业阶层的作用,促进了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维护了普通法的独立地位,促进了英国司法独立思想和传统的形成。 四、英国司法独立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司法独立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外特权,反对干预司法,反对人治、实行法治。美国汉密尔顿曾经说过:“司法是逐步演化形成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条件发展起来之后悄然形成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司法独立并非是独立于其他权力、团体和个人,司法不受干预也仅指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影响,但这并不就是说我国不能实现自己的司法独立。 (一)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法院和法官 我国法官独立性有限,宪法没有赋予法官个人地位的独立性。宪法规定的是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而非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正是这点在实践上使得我国法院内部出现了行政化倾向。同时,在法院内部,法官之间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再次,我国法官任职的稳定性不强,法律还未确定法官任职终身制度。除了正常的人事变动外,各种借人事变动间接破坏司法独立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二)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既涉及无冕之王的权威与司法权威之间微妙的政治关系,又涉及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和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之间的利害冲突,还涉及民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纠葛。”豙 当前,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影响巨大,舆论监督无可厚非,但是舆论要把尺度,因此舆论监督应该与司法对立保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利益均衡原则的适用可采取立法上的“一般原则+例外”的模式,原则上司法不能禁止媒体对审判过程的报道,但是当媒体的报道已经现实存在对司法独立产生危险时,司法可对报道予以审查并采用诉讼程序进行救济。这就需要通过立法途径解决权利之冲突。 并非我们通过上面的探讨就说明我们已经找出了司法独立制度建设所必须的条件,然后我们就可以照搬或者是创造出这些条件,解决司法独立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成功地建立司法独立制度,而只是为中国的司法独立的提供一个的视角和方向;因此,学习和了解英国司法独立的过程,或许会对我国司法独立有一定的裨益。 注释: 豍例如: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1983年6月,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举行的世界司法独立的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规则》。 豎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15页. 豏[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8页. 豐豑郭成伟,宋英辉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32页,第17页. 豒樊崇义.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豓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45页. 豔[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1页. 豖[美]爱德华·s·考文著.强世功译.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35页. 豗R.V特纳.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时期的英国法宫.剑桥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227页. 豘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41页. 豙夏勇.从敬一丹的《声音说起》——舍法求法与媒体正义——中国学术论坛网.2005,2,18. 参考文献: [1][英]A·T·卡特.英国法制史.伦敦:伦敦出版社.1906年版. [2]项炎,张烁.英国法治的基石——令状制度.法学评论.2004(1). [3]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4]张彩凤.英国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J.M.凯利著.王笑红译.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7][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8]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