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
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票据管理制度的规定
1、总则。
为了加强票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票据管理范围。
票据管理,是指在企业中对具有管理效力的票据管理,包括发票、收据、出库单、入库单、出门证等票据,凡属上述票据都纳入本管理制度规定范畴。
3、实施细则。
3.1、票据管理一律实行“开封制”,即:在票据开始使用时,在票据封页上加盖企业公章,
表明该票据已有使用效力。凡没有通过开封制的票据一律无效,也不得进行使用,否则,公司将追究责任人、使用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2、集团公司财务部、总公司财务处为票据管理的专职部门,总公司以下单位使用票据可到
所属总公司或集团公司领取。各总公司财务处、集团公司财务部设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并以单一票据为基准建立“票据领用台帐”。包括:发票领用台帐、收据领用台帐、出库单领用台帐、入库单领用台帐、出门证领用台帐等。
3.3、凡使用中票据必须设有编号,包括票据编号和票页编号,凡票页没有进行编号的票据一
律不允使用。各单位领用票据时,由领用人在“票据领用台帐”上进行签字,并注明领用票据的编号和领用票据的票页起止编号以及领用单位、领用部门等。财务部门可根据领用单位、领用部门的业务量,一次性进行核定,再予领取时必须已旧换新。
3.4、退回到财务部门已使用过的票据,票据管理责任人必须详细进行审查,包括:是否有断
页、残页、空白页,票据是否有违规和不合理的现象等,凡发现有上述现象,票据管理人员进行追查,同时报告集团公司企管部。退回到财务部门已使用过的票据不得随意销毁,必须通过集团公司企管部,由企管部进行审核并由企管进行监督进行销毁。国家行政票据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办理。
3.5、各单位、各部门领用了票据也必须设专人进行保管,票据保管人不得将票据随意散放,
不得将票据随意放置无销、无保险装置的柜、屉中。票据发现丢失必须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企管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企管部介入调查和进行责任追究。
3.6、开具票据必须由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代开票据。票据保管人员出现临时空缺,由
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责成票据保管人进行临时委托他人,并做好临时交接工作。在此,
期间,凡发生票据管理上的问题,除追究现票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外,公司也将追究原票据保管人的连带责任。
3.7、票据保管人、票据领用人发生变动,必须做好业务交接工作,必须编制业务交接表,部
门负责人为监交人,经交接人签字、接交人签字、监交人签字后其接交人方可开展票据管理工作。
4、附则。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总公司及各基层单位的票据管理,先前有与本管理制度相违背、相抵触的制度、规定以本管理制度为准。本管理制度以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