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社会学角度谈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从法律社会学角度谈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摘 要】:就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的描述来看,却并未体现生态主义的特点,而仍然是人本主义的传统观念,或者说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在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的今天,环境立法要追求的终极目的也就是和整个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的是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立法目的;法律社会学;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立法目的概说
所谓法的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所欲表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思想动机和意图的出发点。金瑞林教授在其主编的《环境法学》一书中论述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时指出,环境法的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两方面。环境法的直接目的是法律所表现的保护人类既成权利和利益的目的;法的终极目的,大体上就是实现”正义”。
就此逻辑看来,环境法在一般直接意义上的目的,就国内环境法言之,就是通过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已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在所有指定由成文环境法的国家中,环境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确立国家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目标,为政府采取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其他的环境保护行动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然而,环境立法的终极目的是什么的问题却未在国际环境法学领域内得到解决。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其目的共有以下四项:(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保护人体健康;(4)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此规定也成为多元论,但是此多元论是否体现了环境法的终极目的呢?试图通过文章的分析,得出结论。
二、法律功能分析
(一)法律功能概说
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在社会中的事迹特殊地位的关系。
首先,法律功能体现一种法-社会关系,但不能笼统地将是一种法和社会的关系。功能,简单地讲,是一个表示事物之间关系的范畴。对法律进行功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