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书写病历的要求
规范书写病历的要求
根据卫生部2002年8月16日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2条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是医护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将自己对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的全过程,用专业术语来描述的方式,予以书面记录的文件。由于病历在医疗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决定性作用,而病历的价值在于它是一份书证,即它的内容是最有价值的。因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书写病历。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按照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格式来书写病历
病历是一种特殊的公文性文件,因此,文书的格式、书写内容的顺序、表述方式、文件排列顺序等,都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
二、按照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要求书写病历
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尤其是住院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会了解到患者的很多信息,到底哪些信息应当收录到病历中呢?需要遵循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病历的要求来收集。
三、病历书写人员的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7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四、特定文件制作时间的要求
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都有相应的要求,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要遵循这些时间要求,不得违背。 病历中特定文件的制作时间可以参见表1。
五、修改方式方法的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第8条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内容和要求做了一些调整,变化比较大的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原则中增加了“规范”,变为6个词12个字。
(2)病历修改中的签名、写日期的要求有所变化。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3)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4)新增加急诊留观记录、有创诊疗操作记录、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等病历文书。删除了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手术护理记录。 (5)对病历文书书写提出了一些细节要求。 (6)增加了计算机打印病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