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回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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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回避制度研究
作者:欧培源 王阳 毕节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1期
【摘 要】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贸易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化,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程序的研究,对于了解和熟悉国际商事仲裁,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事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NCITRAL规则;KLRCA规则;回避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回避概述
虽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回避的方式的具体情形有所差异,但是就总体归纳而言,可以分为两种:主动回避和被动回避。主动回避是指某个特定案件中的仲裁员在认为自己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该案当事人存在其他关系,不适合担任该案仲裁员时,主动向当事人或仲裁机构提出回避请求。被动回避是指当事人发现仲裁员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或与该案存在其他关系,不适合担任该案仲裁员时,向仲裁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如果仲裁庭由多人组成,被动回避的提出者还有可能是该仲裁庭的其他成员。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回避理由
虽然可以请求仲裁员回避的原因很多,但是在示范法中总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引起对仲裁员的独立与公正合理怀疑的原因。第二类是能证明仲裁员不能满足仲裁双方“事先约定的资格”的原因。第三类归纳为其他原因。
关于第一类原因在各大仲裁机构的条款中都有相似的规定。仲裁员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利益关系。仲裁员的公正性是指仲裁员处事不偏不倚,其判断的依据可以是仲裁员的言行、思想状态、奖惩状况等。因此,现在的倾向是认为二者是“一揽子”,并且将其作为评估实际或表面偏见的可能性的并存方式。它们很少单独使用,而是通常结合起来作为专门术语使用。
关于第二类的原因,即仲裁员不具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所载明的要求,应当回避。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一般会根据他们之间业务交往、争议性质等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如仲裁员所擅长的专业领域、从业年限、经验和技能、是否专业协会会员等。在UNCITRAL规则中仅提及了如不能履行职责等原因,较为笼统。但是KLRCA规则对于此项原因做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IBA Guidelines,极其详尽的解释了这个问题。
关于第三类原因,即仲裁员回避的其他理由,还应包括仲裁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使职责不勤勉等。UNCITRAL规则没有详尽规定,KLRCA规则中也没有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