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
浙江省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加快实施《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推动和规范我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出资建设的高层住宅,由于建筑高度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通过内部供水管道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高层住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
二、规范与接收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既是住户追求更高服务质量,也是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地应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推进高层二次供水的建设、改造、接收、运行和管理工作。
三、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浙江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规定。
四、设计单位在确定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时,应充分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由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要与市政公共管网相连接并由供水企业负责接收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房产开发企业应委托供水企业实施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由房产开发企业按高层住宅的规划建设面积向供水企业交纳,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六、根据我省各地实际,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在现阶段可采用同网同价和高层加价两种模式。
同网同价模式指房产开发企业一次性向供水企业按规定支付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费后,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高层住户与当地普通住宅居民一样享受同网同价同服务。
高层加价模式指由供水企业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房产开发企业不向供水企业交纳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费,供水企业在普通住宅居民水价的基础上再按统一标准向高层住户单独收取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加压费。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费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加压费
收取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核定。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后,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总表制方式管理。
七、各地应高度重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原则加快规范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对已开工项目的高层二次供水设施要督促房产开发企业严格按要求整改;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建设部门应积极组织供水企业按要求整改,尽快接收。供水部门在改造、接收高层二次供水设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当地政府财政和供水企业共同分担。
八、各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等部门加强对供水企业接管高层二次供水设施后引起供水成本变化情况的指导与监督,将新增成本纳入供水成本,并逐步理顺供水价格,等条件成熟后,逐步取消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费和高层住宅供水加压费,最终实现居民用水同网同价同服务。
九、各地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实施,并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接收工作。
十、本指导意见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浙江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
浙江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的
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原则上应单建,包括
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对于商住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必须分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按本规定执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第三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同时应当符合当地供水企业现行的相关办法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第四条 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
图和工程场地周边城市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五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
压供水方式或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
1、 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使用条件
1) 使用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的外接市政供水管线口径应大
于或等于DN300,其所处地区管网压力应大于或等于
0.22Mpa。
2) 楼前供水干管管径应大于或等于DN150。
2、 泵房设计
1) 根据与供水企业共同确定的供水设计方案,进行泵房内
增压设施的设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住宅高
度进行分区,一般7层以上每增加10层为一个分区。各
分区中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特殊
情况下不应大于0.55Mpa;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
宜设减压设施;各分区中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不应小于
0.1Mpa。
2) 生活水增压泵房要单独设置,与消防泵房隔开,具有独
立的门窗关锁;泵房门尺寸应考虑设备进出需要;地坪
基础根据安装要求设计;内墙应粉刷,有独立照明;进
出泵房应有良好的通道。
3) 增压泵房尺寸:增压泵房应合理布置,除应考虑水箱或
稳流罐、管线、控制柜等设施外,还应考虑有足够的巡
检和维修间距,以及2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面积,泵房净
高一般不低于3米。
4) 水泵应选择低噪音、节能型水泵,泵房应具备良好的通
风、排水条件,地下式泵房应有通风、排水设施。
3、 电气设计
1) 用电计量应向供电单位单独申请,动力电缆及通讯电缆
要引入泵房控制柜。
2) 泵房电气设备要求采用质量过硬,业绩好、信誉好的企
业产品。
4、 自控设计
1) 增压泵房应设计自动控制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及
泵房运行状况等数据,应传送至供水企业调度中心,自
控设备应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要求。
5、 管道设计
1) 增压立管要求放在公共部位的管道井内,水表安装在休
息平台嵌墙安装,并根据供水企业一户一表要求安装表
箱,应保证抄、换表、维修立管的工作间距,管道及设
施应有明显标志。具体要求符合供水企业相关规定。
2) 当水表可能发生反转、影响计量时,应在水表后设止回
阀。水表如采用远传水表及远传抄表系统,远传线路宜
设置在住宅智能化管道内。
3)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管道的材质应根据供水压力、敷
设场所条件和敷设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必须符合卫生
要求,并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
第七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应按以下要求组织竣工
验收:
1) 工程质量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42)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执行;
2) 设备安装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使用规范》
(GB 50231)执行;
3) 电气工程安装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气施工及验
收规范》(GB 50254)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303)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