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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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实证分析
作者:魏二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
摘 要 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本土的、内生性的特点,为检察机关的议案决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普遍存在的委员年龄偏大且行政色彩过浓,职能弱化,重议案轻议事、会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T市D区人民检察院院结合该院实际,调研分析了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及成因,并就如何改进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检委会 实证分析
作者简介:魏二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39-02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基本情况
以T市D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情况为实证,对该院检委会委员的组成人员、年龄分布、职务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该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人数为10人,平均年龄在51岁,配有专职委员2名。除专职委员外,其他委员为院党组成员5人;公诉业务负责人1人;监察科负责人1人;政治处负责人1人。10名检委会委员性别上全部是男性。实际上,该院从事公诉、侦查监督业务的女性人才是比较多的,目前,该院有3名女性主诉检察官,但因为担任院领导和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的女性较少,所以没有女性检委会委员。此外,该院对检委会委员是否需持有法律资格证书,具体的办案年限以及年龄上限,并无特别的规定,一般担任院领导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后,就会成为检委会的“当然”成员。从该院近两年的检委会工作来看,2011年讨论案件与事项总数29件,讨论案件26件,占讨论总数的89.7%,讨论事项3件,占讨论总数的10.3%;2012年讨论案件与事项总数61件,讨论案件53件,占讨论总数的86.9%,讨论事项8件,占讨论总数的13.1%。以上数据显示该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主要集中在议案上,议案比例明显高于议事比例。但是,议案多并不意味着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的职能作用已得到有效发挥,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普遍存在着“议案多、议事少”、“讨论程序性案件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少”的特点。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议案决策功能发挥不充分
总体上看,基层检察院检委会“重议案、轻议事”的倾向表现明显,以T市D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11年至2012年两年间,议案76件,议事11件,比例为6.9:1。这可能与基层检察院以办案为主,将检委会讨论范围有意无意退格在讨论案件的范畴,把本应由检委会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