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定义新论
公共关系定义新论
摘要现有的众多“公共关亲”定义存在着“二旋沉合”的问题,致使该定义模糊不明,吱意迭出,影响了该学科建设。正确的公关定义应突出“关系”这一定义核心。
关键词 公共关系定义 二意混合 关系 活动
一、现有公共关系定义的缺陷
自本世纪初,现代公共关系实践和理论在美国产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
展,这门学科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对于协调组织间关系,增加人际聚合力,减少社会摩擦以及促进社会精神文明起到极大作用。与此同时,以对公关实践活动的总结和研究为已任的公关理论建设也蓬勃发展起来。八十年代初现代公共关系理论传入我国后,学者们以惯有的对新事物的敏感和主动性,对这门学科迅速进行了吸收、咀嚼和消化,并根据本国国情,开发创造出大量更为多彩和富于特点和新内容。时至目前,公共关系学可以说已经“中国化”,其研究著述也是汗牛充栋。然而,尽管中外这方面的著述众多,但对公共关系的定义—公共关系是什么的描述却是千姿百态,莫衷一是。据有的研究者统计,不同的公共关系的定义,其数量已经上千。同一门学科中的同一定义具有如此之多的不同理解,这在理论界应属罕见,这也说明,公共关系的定义并不是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是“已经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我们仍需对其进一步地讨论和认识。这一方面是由于公共关系的定义是公共关系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另一方面在同一个问题上出现那样多的真理也非属正常,因而有必要继续通过探讨进行甄选和澄清。
总观所见到的许多公共关系定义,无论是翻译自国外的,还
是我国学者自己总结的,均感觉存在着两个共同的缺叱,其一,从形式上看,一般的定义都是字数较多,文中结构又分为若干层次,叠床架屋;其二,从内容上看,文中理论要点较多,含义庞杂,有的甚至面面俱到,无所不包。由于字数较多、要点较多,定义不能达到简洁明确、一语破的,这使一般人在理解定义时产生多方面的歧意,迷头于各个要点之中,难以准确把握公共关系的卞质要领。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关键原因,是由于现有定义的内容中存在一个“二意混合”的问题。“二意混合”使公共关系的定义模糊不明,歧意迭出,难于形成集中一致的认识。
二、关于“二意混}CV、
“二意混合”,是找们在对众多公共关系定义的分析比较后发现的一个普遍问题。通过比较可以着出、尽管不同作者的定义或观点迥异,或侧重面不同,或要点多寡有别,但一般都对同一个“公共关系”赋于了两个不同的涵义。一个涵义是将公共关系定义为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涵义!-3将公共关系定义为一种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或职能,而且这两种涵义通常都同时封一存于日一个定义之中。以下略举几例便可看出这一问题。
美国舀林}J「顾大学希尔兹教授术Professor H. L. Chils)认为:“公共关系是我们所从事的各种活动,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通称,这些活动与关系都是公共性的,并且都有其社会的意义”。
1976年版的《韦伯斯特二十世纪新辞典》给公共关系所下的定义为:公共关系是“通过宣传与一般公众建立的关系;公司、组织或军事机构等向公众报告它的活动、政策等情况,企图建立有利于公共舆论的职能。”
美国社会学家哈洛博士归纳的定义:“公共关系是一种独特的管理职能,它帮助一个组织和它的公众之间建立交流、理解、认
可和合作关系;它参与各种间题和事件的处理;它帮助管理部门了解公众舆论,并对之作出反应;它明确并强调部门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它帮助管理
部门掌握情况的变化,并监视这些变化,预测变化的趋势,以使组织与社会变化同步发展;它以良好的符合职业道德的传播技术和研究方法作为基本工具。”这个定义被公认为是最全面也是最有代表性的。
毛经权主编的《公共关系学》的定义为:“公共关系是一个组织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在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相互了解和信赖的关系,并通过双向的信息交流活动,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和声誉,以取得理解、支持和合作,从而有利于促进组织本身目标的实现。”(着重号全部为引者所加)
以上几例定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果把它们归纳、化简,可以看出它们对什么是公共关系有一个共同描述:公共关系既是一种关系,同时又是一种活动。
三、“二意混合”造成的问题
作为一门学科的核心定义,其涵义多重、模棱两可,这是不够严谨的,它也必然造成一系列的问题:
1.定义冗长,无所不包。在同一定义中既要说明公共关系是一种关系,又要说明它是一种活动,这必然会将定义拉长。而且,公共关系作为一种活动,其内容丰富繁多,几近无所不包,即便上千字来概括,亦属不多。因此,如此进行描述,就不能够使定义达到简洁、明晰和准确。
2.意义含混,难以把握。由于在同一定义中不仅要说明两种涵义,还要列举两种涵义下面的若干要点,似乎什么都是公共关系,什么都不可舍去,这就使得定义内容意义庞杂,要点林立,
不能清晰鲜明地指出核心概念。这种状况一方面给学习者准确掌握和理解公共关系概念造成困难,另一方面不利于公共关系思想的传播,甚至引起了一些误导。
3.影响了学科的理论建设。首先,由于定义上的“二意混合”,给公共关系学的理论建构造成了一个问题,即理论部分与实务部分的内容互相错位。例如,居延安、赵建华等编著的《公共关系学)}(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中,上篇为理论篇,下篇为实务篇。上篇内容主要是论述“关系—社会关系-一公共关系”的存在、种类及客观必然性。可以说,这一篇是在讨论静态性质的公共关系。然而在本篇中却又加进了属于公关动态活动的几部分内容,例如:
第五章“公共关系的职能与功能”;第六章中“功能型公共关系”;
第七章中“先有事实,后有公共关系”、“公共关系必须以社会效益为依据”、“公共关系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出发点”等。这些章节明显是在谈公关活动(因为静态的关系无所谓“职能”,也不可能“以社会效益为依据”或“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出发点1D',它们本应属于“实务篇”,但却混杂干理论篇中。这种内la结构的错位和概念的混用直接与定义中的“二意混合”有关。
其次,影响了“公共关系”一词运用和理解的准确性。由于同一定义有两个涵义,在运用和理解上给公共关系一词造成了矛盾和麻烦。例如在上例书中有这样的情况:第一章中作者明确认为公共关系涵义中包括动、静两种形态和意义,而在第二章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题目:“公共关系在美国的兴起”、“公共关系创始人艾维•李”等等。这些词义实际上仅是指动态公共关系,即
公关活动的兴起和创始人,因为静态的关系原本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无所谓“兴起”和被“创始”。但是如此只在动态意义上运用公共关系一词,就等于直接否定了作者自己定义中的另一部分
—静态关系。这种矛盾现象在许多书中都大量存在,由于定义含意的不确定性,以及使用定义的随意性(时而指其为关系,时而又指其为活动),使得读者在每一次理解“公共关系”这一词语时,都必须根据书中上下文关系来猜测其究竟是在动态还是在静态意义上的运用。这一方面造成理解麻烦,将一般公众的观点片面引导为“公共关系就是一种活动”,更重要的是,它损害了一门学科在内容观点上应有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违背了定义规则。根据形式逻辑学的研究成果,定义就是“指出概念对象的特有属性,
从而使概念对象与其他类似对象区别开的一种揭露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任何定义都必须遵守和符合五条规则:①定义不能循环;②定义项和被定义项的外延要相等;③定义必须是清楚
明白的;④定义不能用比喻;⑤定义不能是否定判断。而“二意混合”的公关定义违背了其中②、③两项规则。
首先,根据第二条规则的要求,被定义项(在此为“公共关系”)与定义项(即对“公共关系”的解释和界定)所指的对象应当相同。然而定义项具有两种内涵.因而有两种外延,那么究竟哪一种是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对象,它们又该如何相等呢?这就使定义无法完全符合规则的要求。
其次,定义是用定义项来确定被定义项的内涵的。按照第三条规则,定义项的语言应当清楚明白,不能晦涩或含混,而同一概念赋予两种解释,整体内涵缺乏一致性和确定性,又怎能达到清楚明白?
此外,“二意混合”也违背了逻辑思维中的同一律和矛盾律两个基本规律。同一律指明人在正确的思维过程中,运用同一概念必须保持着同一个意义;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上,不
能对同一对象作出不同的断定。以此衡量,“二意混合”式的定义超出了两条规律的要求。虽然从辨证逻辑角度未必应当这样死板,但直接违背两条逻辑思维规律的定义,绝不应看作是完善的、成熟的。可见,虽然目前公共关系的定义数量颇丰,但离科学、严谨、规范化的定义要求仍有差距,我们仍处于对这一足义达致统一认识的探讨过程中。
四、本文的观点
1“二意”必居其一。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意混合”不仅给公共关系学的研究和传播造成混乱和矛盾,而且从科学上讲,这样的定义也是不能成立的。因此,定义中的两种涵义应当只取其一,这是任何一个定义达到科学和规范的最低要求。
两项涵义取其一,应根据其中哪一项更为准确地反映了定义对象的本质。为此,可以对“关系”和“活动”二者作一分析:‘‘公共关系”四个汉字,按照词句与词意相一致的原则,表明它首先是一种关系,根据对实际社会生活的研究和总结,公共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公众关系”,即社会组织与其公众之间存在着的相互联结、依赖,相互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的表现形式之一,任何社会组织一旦成立,就必然置身于一个关系网络之中。例如,一家企业建立之后,无论它是否情愿,无论它现时是否开展活动,它实际上已经与管理机关、各类生产者及消费者等公众有了客观的、必然的关系。所以,关系是客观的,它本身是一种抽象静态的存在。
同时关系本身也是中性的,它无所谓“好”、“坏”,也没有目
的性。而公关活动与“关系”有根本的不同:公关活动是一种主观的、有意识的人为操作和运动,任何一项公关活动从始至终都是
动态的、具休的。公关活动有“好”的和“差”的之分,而且公关活动不是盲目的行为,它是有组织、有目的、有明确利益追求的活动.更重要的,公关活动的开展不能是随意的,它是以客观存在着的“关系”为活动前提,是在认识了某种公众关系的性质、特点和状态之后,去有针对性地进行活动,以培育和影响(组织与其公众之间客观存在的)关系.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第一,“关系”与“活动”二者涵义不同,性质不同,互相不能替代使用,如果同时出现在一个定义中,就必然造成二意并存间题;第二,二者不仅不同质,而且不等价。
其中“关系”是前提,而“活动”是在“关系”的基础上产
生的,其活动性质、活动范围也是受到“关系”的框定的。所以,“活动”是次生的、第二位的.由此可以知道,公共关系定义中如果没有“活动”之意,不会影响对公共关系本质的描述和表达;而定义中离开了“关系”之意,则整个定义就失去了灵魂。
2.应当立足于“关系”。
我们认为,公共关系的定义应当立足于“关系”之上,即清楚明确地回答什么是公共关系,肯定关系是一种状态,是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客观关联,是一种公众关系。至于公关活动,则是另外一个性质的事,它不是公共关系,充其量也只是表现关系的形式之一,因此它不应进入公共关系定义之中。它的涵义可以形成另外一个理论部分并专门命名,如象通常那样命名为“公共关系实务”等,其定义可否为:“社会组织在公共关系理论指导下开展的、旨在影响与公众的关系,使之符合组织愿望的各类活动”.这徉,就使原有定义中的“二意”得以分开理清,各安其位,各司其职。而“公共关系学”则从学科的高度又将二者统合起来进行论述研究,其理论建构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单纯研究静态
“关系”(如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原因、条件,关系的重要性,关系的种类、特点等等),另一部分专门研究“影响关系的活动”(如活动的定义,活动的作用、目的、方法、种类、技巧、组织、规范、准则等)。如此编排结构.可使两部分内容分篇根据清楚,性质鲜明,定义运用统一明确。目前大部分公关书籍从形式.上也都是这样编排的。
3.本文的定义。
根据以上辨析,我们选定的定义为:“公共关系就是社会组织与其公众之间存在着的互相联结、互相影响的客观关系。”
这一定义从内容上看,首先,它突出了“关系”这一定义核心,涵义唯一、清楚,也显示出“关系”是公共关系学这门学科的逻辑起点和实质内容;其次,它指明了关系的承担者,即社会组织与公众;
第三,它说明了关系的性质,即既互相联结又互相作用的一
种客观关系;第四•它表示了关系是客观静态的,从而与公关活动区别开来。
从定义形式看,它符合形式逻辑学关于定义的结构要求:被定义项~种去一’一邻近的属,即把某一概念放在另一更广泛的概念中并加以限定。
这一定义从整体特点看,它剥离了附着在公共关系核心要点周E }I的许多衍生要点,从而使定义的概念简洁明了,没有歧意,易于掌握。
我国的公共关系理论和实践都比较年轻,唯如此,我们更应当从基础上多多反疑和论辨。
尤其是在引进、借鉴国外有关经验时,应当实事求是,避免回圈吞枣,人云亦云。我们期望以此抛砖之论,与广大同仁和专家进
行讨论,通过论辨,把我国的公关“大厦”建筑的更加扎实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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