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适用
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一) 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
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二) 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
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 、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监督人。
(三)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资金、物,也可以是服务行为。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变更: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消灭: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特殊的主体。分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调解
(2)具有专业性。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具有程序性。
(5)必须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二、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三、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合法、准确、及时。
四、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主要基本规则。
(1)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特别规定高于一般规定。
(3)同位法中新规定高于旧规定。
(4)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集体协商,称集体谈判。是一种由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者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在我国工会或职代会于企业就劳动问题为签订集体合同商谈。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在我国,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 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一) 集体协商的特征
1. 集体协商是劳动者团体(工会)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协商代表3-10人
2. 集体协商是围绕着改善劳动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谈判。
3. 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
4. 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当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后,不是替代而是修改相关的个人劳动合同,因为它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
5. 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
6. 劳动者应受到特别保护。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其内自担任代表5年内,不得解除合同
(二) 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合同的共性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
1. 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以劳动条件为内容,劳动关系存在为基础
2. 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
3. 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自愿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原则。行政部门15日为提异议,合同即行生效
(一) 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主体:工会(没有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 企业
(二) 、集体合同的类型
1. 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等专项合同。
2. 区域性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的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或订立的区域性合同。
(三) 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1. 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2. 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要求,另方20日内书面形式回应
3.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4. 集体合同的审查。内容变更10日内送行政部门,部门有异议15日送达审查意见书
5. 集体合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签订集体合同双方15日内将修改合同送部门重新审查
6. 集体合同的效力
三、集体协商的内容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与卫生;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8劳动合同管理;9奖惩;10裁员;
11集体合同期限;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
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争议的概念:因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就是集体合同争议。
劳动规章制度指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范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的内部规则。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非国有企业没有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应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内容合法,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
《最高劳动争议解释(一) 》19条《劳动法》4符合上述条件作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四) 违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理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允许劳动者以此为由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1.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 劳动合同
订立的合同还应载明被派遣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4.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派遣劳动者保证享有的劳动报酬和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5)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3)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 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合同的补偿第46、47条的规定执行。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 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劳务
派遣单位营业执照;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特征有两点:一是以小时计酬为主; 二是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主要有:
(1)可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2)可以订立口头协议。(3)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