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案卷模板
案件受理记录
(2013)第008号
案件来源:
投诉/举报 □ 检查发现 □移送 □ 报请 □ 交办
投诉/举报人: 张三丰 联系方式: [1**********] 当 事 人: 红月亮大酒店,地址:××市工业路
受理时间: 2013 年 8 月 8 日 15 时 30分
198号
案情摘要:1、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食用油加工烹调食品;
2、为就餐者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3、提供的菜肴中发现一根头发。
受理意见:以上情况尚需要进一步核实,建议由×××、×××承办。
经办人签名:谷××
2013年8 月8 日 审批意见:同意经办人意见,请×××、×××核实,如属实,立案查处。
负责人签名:×××
2013年8 月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立 案 报 告
(2013)第 008号
当 事 人:红月亮大酒店 案件来源: 电话举报 发案时间: 2013
受理时间: 2013
案情摘要:2013年8月8日 年8月8日 发案地点:××市工业路198号 年8月8日,接市民张三丰举报,称他和朋友在红月亮大酒店就餐时发现“蒜蓉小白菜”菜肴中有一根头发;并发现该店烹调用的食用油的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就餐时为顾客提供的餐具未经消毒。经初步了解,市民张三丰的投诉基本属实(证据: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五份(张三丰、经理、厨师长、洗消工、餐厅服务员),取证照片五张)。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九)项 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此处写稽查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日期)
经办人签名:××× ×××
审批意见:
同意立案 ,本案自 2013年 8 月 8 日起立案,由 ×××(主 2013年 8月9日 办人)、 ××× 、 / 承办。
负责人签名:×××
2013年8月 9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现场检查笔录
(2013)第008号
第 1 页共 1 页
被检查人:红月亮大酒店 检查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 2013年 8月 8 日 18 时 30 分至 20 时 10 分 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黄××(执法证号:)向红月亮大酒店经理丁××出示执法证后,在丁××全程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
1、凉菜专间和就餐场所为敞开式,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和通道没有防蝇设施,就餐台面上见有2只苍蝇(照片两张)。2、现场未能提供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洗消间有1000升××牌消毒柜一个,内存放员工物品碗、毛巾(照片一张)。周围未发现有电源设施。3、烹调间内有4人正在烹调食品,其中三人未带帽子。灶台上调料存放处放盛装有食用油10公斤的白色朔料桶1桶,桶表面无任何标识标签(取证照片一张)。4、食品仓库内有盛装食用油的10公斤的白色朔料桶5只,内装满食用油,塑料桶无外包装,塑料桶表面无标识标签(取证照片一张),该酒店现场未能提供该批食用油的有关材料。5、执法人员现场复印了该大酒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5、扣押食用油6桶(详见《扣押物品决定书》)。
(备注:现场检查笔录应填写现场检查全过程的每一个细节)
以上情况属实
当事人签名:丁×× 执法人员签名:××× ×××
2013年8月8日 2013年8月8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监 督 意 见 书
(2013)第008号
被监督人: 红月亮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 地 址:××市工业路198号 联系电话: 3681234 监督意见:
1、建立购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制度,禁止购进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购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及时对消毒柜进行洗消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3、凉菜专间和就餐场所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和通道应设置防蝇设施。 4、食品处理加工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
以上意见应在2013年8月12日内完成。
当事人签收:丁×× (公章)
2013年8月8日 2013年8月8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3)第 008号
红月亮大酒店 :
你(单位) 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用油,为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具、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食品处理加工人员未按规定戴工作帽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九)项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建立购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制度,禁止购进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购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及时对消毒柜进行清洗并保证正常运转。
3、凉菜专间和就餐场所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和通道应设置防蝇设施。
4、食品处理加工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
5、不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当事人签名:丁×× (公章)
2013年8月8日 2013年8月 8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询 问 笔 录
(2013)第008号
第 1页共 1页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 丁×× 性别 女 年龄 38 民族 汉
工作单位 红月亮大酒店
职 务 经理 身份证号 [1**********]111 住址
(联系地址) ××市建设路开发楼
询问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讯问人员: ××× 3栋99号 ××× 询问时间: 2013年 8月 8日 20 时 15分至 20 时 50分
询问地点: 红月亮大酒店就餐场所好运来包间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应就案件的有关情况详细询问,案例省略部分问题)
问:我们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证件号×××、×××(丁××翻阅执法证),刚才你已经看过我们的执法证件,是否确认我们的执法身份?
答:确认。
问: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认为由我们执法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你有权申请我们回避,但需说明理由,你是否申请?
答:不申请。
问:对于执法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缩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
答的权利。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如果询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你是否清楚?
答:清楚,我一定积极配合你们的调查取证工作。
问:请介绍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叫丁××,是红月亮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兼经理。
问:你在酒店内从事什么工作?
答:我在酒店从事全面管理工作。
问:此次你店共购买无标识标签的食用油多少斤?多少钱一斤?什么时候购入的?
答:共购买60公斤,每公斤15元。是8月7日购入的。
问:你酒店是从什么单位购进这批无标识标签的食用油的?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材料、购进票据?
答:是一名自称是“好友粮油公司”的销售员上门推销,我们没有索取有关材料和票据。现在已经联系不到该销售员了。
问:你店每天使用该食用油多少公斤?截止目前,已经使用了多少公斤?能烹调多少盘菜肴?每盘菜肴能卖多少钱?
答:每天大约使用食用油5公斤,已经使用了2公斤,烹调出100盘菜肴。每盘菜肴平均可买20元。
问:什么时候开始没有使用消毒液的?
答:消毒剂7月10日用完后,至今没有购买。
问:消毒柜旁为什么不设置电源插座?
答:消毒柜上7月3日坏了,正让人修还没修好。洗碗间太潮湿怕漏电所以用插线板。
问:插线板在那里?
答:半月前我拿回家使用了。
问:据群众举报,你们8月8日经营的一盘“蒜蓉小白菜”菜肴中有头发,该情况你是否知道?
答:该情况属实,可能是厨师操作时掉进去的或者是原料没有清洗干净造成的,我们已经向顾客道歉并免除了该盘“蒜蓉小白菜”的菜金,同时要求所有厨师工作时必须按要求戴工作帽。
问:为什么会出现以上情况?你是否知道以上情况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答:我不知道这些问题竟然会违反法律法规。原因是平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管理不严造成的,我们将马上组织员工学习,从严管理,杜绝此类事情的在发生。
问:你还有需要补充的吗?如没有,请看笔录是否属实,如属实,请签字确认。
答:没有需要补充的了。
以上笔录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丁×× 执法人员签名:××× ×××
2013年8月8日 2013 年8月8日
说明:其他人员笔录在此省略。所有涉案人员笔录中的内容必须要相互印证,就案件涉及的问题详细询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13)第008号
当事人: 红月亮大酒店 地 址:××市工业路 198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 你酒店为顾客提供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未设置相应的防蝇设施
以上事实有 检查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1份,询问笔录5份,取证照片5张
(五)项 规定。现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 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90天内向 辖区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丁×× (公章)
2013年 8月 8日 2013 年8月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013)第 008号
被采样单位(人):红月亮大酒店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市工业路198号 随机抽检 采样目的: 了解餐饮具消毒效果 采样时间: 2013 年 6 月 6 日 16 时 30 分
采样设备或仪器: 细菌总数测定试纸 镊子 酒精灯 无菌水盛器 采集样品名称: 一次性使用筷子 采集样品份数: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就餐场所包间内存放的一次性使用筷子。
当事人签名:丁×× 执法人员签名:××× ×××
2013 年8月8 日 2013年8月8日
(公章)
2013年8月8日
(备注:本案中不使用该文书) 备注:本记录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采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013)第008号
被采样单位(人): 红月亮大酒店 采样地址: ××市工业路198号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 2013 年 8 月 8 日 20时 26分
采样目的: 检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志贺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当事人签名:丁×× 执法人员签名:××× ×××
2013 年8月8 日 2013年8月8日
(公章)
2013年8月8日
(备注:本案中不使用该文书)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013)第008号
××全家好食品有限公司 :
本机关依法 2013年 8月 8日在 红月亮大酒店(地址:××市工业路198号) 采集到 标注“幸福牌”酱油 样品,该样品标签标示的生产单位(进口代理单位)为 ××全家好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批号)为 2013年2月2日 ,商标为 全家好 ,规格为 500毫升/瓶 ,包装状况(储存条件)为 玻璃瓶包装、常温 。 依据《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请你单位派员携带身份证和单位授权证明,于 2013年 8 月 25 日前,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行产品真实性确认,或写出书面确认意见,加盖公章后寄回本机关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逾期不确认的,视作你单位对上述样品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机关将依法做出处理。
联系地址: ××市工业路196号
邮政编码: 454001
联系电话: 0391-3680000
联 系 人: 张××
(公章)
2013 年8月9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013)第 008号
红月亮大酒店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证据以 异地封存 方式,从 2013年 8 月 8日至 2013年 8月 14 日,在 红月亮大酒店食品仓库 进行登记保存。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丁×× (公章)
2013年8月8日 2013年 8月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013)第008号
红月亮大酒店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机关2013年 8月 8日作出的(2013)第008 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现经查明,你单位提供的五粮金酒(500ml/瓶/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规定,对证据登记保存物品中的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签收:丁×× (公章)
2013年8月13日 2013年 8月13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3)第008号
案 由: 涉嫌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食用油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蒜泥小白菜”案 当 事 人: 红月亮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 联系方式: 3681234 强制措施: □查封
查封(扣押)理由: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禁止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市工业路196号)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常温保存
承办人签名:××× ×××
2013年8月8日
审核意见:同意扣押。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同意部门负责人意见。
机关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3)第008号
当事人: 红月亮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 地 址: ××市工业路198号 联系电话: 3681234 你(单位)因 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食用油 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查封期限从 2013 年8 月 8 日至 2013 年 9 月 6 之规定另行作出决定并告知)移。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为,本机关将依法作进一步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 ××市解放区人民 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签收:丁×× (公章)
2013年8月8日 2013年8月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2013)第 008号
红月亮大酒店 :
本机关对于 2013 年 8月 8号作出的 (2013)第008
随红月亮大酒店涉嫌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食用油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蒜泥小白菜”案一并处理。
当事人签收:丁×× (公章)
2013年8月9日 2013年8月 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封
(公章)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条 封至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技术鉴定委托书
(2013)第008号
×××食品药品检验所 :
为食品安全行政案件调查的需要,本机关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
对红月亮大酒店加工烹调的酱牛肉进行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志贺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公章)
2013年8月9日
附(2013)第
008号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收到样品 1件,有关资料1份。
(公章)
2013年8月9日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受委托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检验结果告知书
(2013)第008号
红月亮大酒店 :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 加工烹调的酱牛肉 进行采样并委托 ×××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见附件。
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申明理由。逾期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特此告知。
当事人签收:丁×× (公章)
2013年8月21日 2013年 8月21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3)第 008号
红月亮大酒店 :
你(单位) 经营无标识标签食用油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蒜泥小白菜”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九)项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1、警告;2、收违法所得2000元;3、没收无标识标签食用油58公斤;4、给予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5000元的罚款;5、给予使用无标识标签食用油的违法行为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 2013年9月 18日前到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公章) 2013年 9 月 15 日
当事人签收:丁××
收件日期: 2013年 9月 16日 10时 15 分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陈述和申辩笔录
(2013)第008号
第 1页共 1页
当 事 人: 红月亮大酒店 陈述申辩人: 丁×× 承办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 办 人: ×××
×××
陈述和申辩地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办公室 陈述和申辩时间:
2013年 9月 17日 14时 50分至 15时 45分
陈述和申辩内容:
问: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丁××,是红月亮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来办理有关使用无标识标签食用油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蒜泥小白菜”案件的陈述申辩事宜。
问:我局于9月17日送达你酒店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13)第008号),你酒店有什么需要陈述申辩的吗?
答:我酒店放弃陈述和申辩,服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我们已按照贵局的监督意见和责令改正决定书进行了整改,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确保食品安全。
陈述申辩人签名:丁×× 执法人员签名:××× ××× 2013年9月17日 2013年9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听证告知书
(2013)第008号
天天好家常菜火锅店 :
你(单位) 使用毒死的狗的狗肉烹调食品的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五)项 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没收有毒的狗肉20公斤;3、给予使用毒死的动物肉烹调食品的违法行为5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55000元。4、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 ××市工业路196号
邮政编码: 454001 联系电话: 3681234 联 系 人: ××× ×××
当事人签收:丁×× (公章)
2013年9月16日 2013年9月16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听证通知书
(2013)第008号
天天好家常菜火锅店
:
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收悉。本机关决定组织听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听证时间: 2013 年 10月 9 日 15 时 00分
2.听证地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楼会议室 3.听证方式:
、公开听证
、不公开听证(原因: ) 4.听证主持人: ×××(非调查人员) 听证员: ××× ×××(非案件承办人员) 书记员: ×××(非案件承办人员) ,如认为上述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委托代理听证的,通知代理人准时参加。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3682222
当事人签收:丁×× (公章)
2013年9月19日 2013年9月19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听 证 笔 录
(2013)第008号
第 1页共 1页
当事人:天天好家常菜火锅店(丁××出席) 委托代理人: 无 案件承办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承办人: ××× ××× 听证员: ××× 听证主持人: ××× 书记员: ××× 听证方式:
、公开听证 □ B、不公开听证
听证地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楼会议室 听证时间: 2013 年 10月 9 日 15 时 00分
案 由: 天天好家常菜火锅店店涉嫌使用毒死的狗的狗肉烹调食品案
记录:
书记员:下面宣读听证会纪律及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略)
主持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略)
(备注:建议听证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
当事人(代理人)签名:丁×× 听证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听证意见书
(2013)第 008号
本机关对 天天好家常菜火锅店店涉嫌使用毒死的狗的狗肉烹调食品 案,拟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没收有毒的狗肉20公斤;3、给予使用毒死的动物肉烹调食品的违法行为5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55000元。4、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 2013 年 10月 9日进行了 公开 听证,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员分别就案件事实作了陈述,并进行了相互质证。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主要为: (略)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的内容和提出的证据主要为: (略)
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综合评议提出以下意见: (略)
听证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3)第 008号
当 事 人: 红月亮大酒店 案 由: 涉嫌使用无标识标签食用油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蒜泥小白菜”案
承办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 办 人: ××× ×××× 案情及违法事实:
省略
相关证据:
1、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取证照片;4、其他证据
争议要点:违法所得的确定证据是否充分。
处理建议: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3、没收无标识标签食用油58公斤;
4、给予经营混有异物食品“蒜泥小白菜”的违法行为5000元的罚款;
5、给予使用无标识标签食用油的违法行为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2000元。 承办人签名:××× ×××
2013年9月1日
负责人意见:同意承办人建议。
负责人签名:
2013年6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13)第 008 号
第 1页共 1页
当事人: 天天好家常菜火锅店 案 由: 涉嫌使用毒死的狗的狗肉烹调食品案
讨论主持人: 王×× 记录人: 赵× 参加人员: 孙××× 梁××× 刘×× 严×× 蔡××
讨论时间: 2013年9月15日 讨论地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楼会议室 主要违法事实(证据、法律法规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 使用有毒的狗肉烹调食品,致使32人食物中毒。
讨论记录: (略)
讨论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2、没收有毒的狗肉20公斤;
3、给予使用毒死的动物肉烹调食品的违法行为5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55000元。 4、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
主持人签名:王××
参加人签名:孙××× 梁××× 刘×× 严×× 蔡×× 记录人签名:赵×
2013年9 月15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审批表
(2013)第008号
案 由: 涉嫌使用无标识标签食用油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蒜泥小白菜”案 当事人: 红月亮大酒店 主要违法事实:(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九)项 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规定,经合议,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3、没收无标识标签食用油58公斤;
4、给予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5000元的罚款;
5、给予使用无标识标签食用油的违法行为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2000元。
案件经办人签名:××× ××× 部门负责人签名:×××
2013年9月25日 2013年9月25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机关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第008号
红月亮大酒店 :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银行 ,地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签名: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丁××拒绝签字。 (公章)
(有现场录音、录像为证)
2013年9月25日 2013年9月2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送达回执
(2013)第008 号
受送达人: 红月亮大酒店 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 送达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第008号 《没收物品清单》(2013)第008号 送达地点: 红月亮大酒店办公室
收件人签名: 送达人签名:××× ×××
2013年9 月26 日 2013年9月26日
备 注: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丁××拒绝签字。(有现场录音、录像为证)
备注:本回执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2013)第 008 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议对 红月亮大酒店 单位(或个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第008号没收的物品(见物品清单)做销毁
移交□ 上交□ 拍卖□等处理。
承办人签名:××× ××× 部门负责人签名:×××
2013年12月27日 2013年12月27日
审批意见:
机关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第008号没收 物品清单
(2013)第 008号
备注: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3)第 008号
被申请执行人: 红月亮大酒店 地 址: ××市工业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丁×× 电话: 3681234
申请内容:收违法所得2000元;3、没收无标识标签食用油58公斤;4、给予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5000元的罚款;5、给予使用无标识标签食用油的违法行为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2000元
申请理由:
被申请执行人因 使用无标识标签食用油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蒜泥小白菜”,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规定,本机关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第008号已于2013年9 月26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业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 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3686000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送达回执或其他证明文书送达的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备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日前,必须下达催告书,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公章)
2013年10月23日
备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送交人民法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结 案 报 告
(2013)第008号
当 事 人: 红月亮大酒店 案件来源: 举报 立案日期: 2013年 8月 9 日
案 由:经营无标识标签食用油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蒜泥小白菜”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3)第008号
1、执行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日期:2013年11月15日
3、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二、结案的理由:法院已经执行到位,完全履行法律责任。
建议本案结案。
经办人签名:××× ×××
2013年11月15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第二联备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
案件合议记录
( 2013)第 008号
第 1 页共 ×× 页
当事人:红月亮大酒店案由:涉嫌使用无标识标签食用油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蒜泥小白菜”案 合议主持人: ××× 参加合议人员: ××× ××× ××× ××× 合议时间: 2013 年 8 月 25 日 10 时 15 分至 11 时55 分
合议地点: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
违法事实:
(省略) 相关证据: (省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合议意见: (省略) 合议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2、没收无标识标签食用油58公斤;
3、给予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5000元的罚款;
4、给予经营无标识标签食用油的违法行为5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参加人员签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扣押 物品清单
(2013)第 008号
备注:本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执法文书填写案例
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