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经济人规律
商事法学
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上)
——《绿色民法典》的人性预设
吕忠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2006-12-17 浏览次数:2503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目 次
一、“经济人”假说与民法
二、剖析“经济人”假设
三、预设“生态理性经济人”
现实的人性是人的各种本质属性交互规定的表现,人性预设是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对这种规定体的表现有选择地抽象、摄映
[1]。按照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的一般,研究者往往以一定的人性预设为“公设”,然后以该“公设”为前提,并源此推导和构建其理论系统。对于这种一般的研究规律,法律学科并无二致,它也是在一定的人性预设基础上构建的理论与实践系统。
我们知道,民法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之上的,而市民社会理论经历了由古代到近代的发展,在这种发展过程中民法的人性标准也随之经历了从“道德人”向“经济人”的变化。民法由近代向现代的变迁,发生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革,种种变革无一不是拓展“经济人”理性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化的过程就是对经济人“理性”由个体性判断转向社会性判断的过程,是对于经济人的人性预设进行变革的过程。
二十一世纪作为生态世纪,法律的生态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正如法律的社会化(包括民法的社会化)首先要对传统的“经济人”预设提出挑战一样,民法的生态化也必须反思“经济人”预设对于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问题与困境,并且进一步提出拓展“经济人”理性的新的人性预设。
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论出发,“理性经济人”预设存在诸多不足与缺陷,“理性经济人”的“不理性”是经常而普遍的,正是这些“不理性”行为导致了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产生与发展。如何克服经济人的“不理性”,并将其引入到符合生态规律的理性之中,是“绿色民法典”起点与归宿。因此,进行新的人性预设是
制定真正的“绿色民法典”所必须完成的工作。
一、“经济人”假说与民法
(一)“经济人”假说
1.“经济人”的提出
1705年,伯纳德•曼德维尔发表了其富有浪漫主义的作品——《蜜蜂预言:或私人罪恶、公共利益》,以讽喻诗的形式叙述了一群蜜蜂的兴衰史:在它们自私地追求豪华、虚荣的时候,整个社会反倒兴盛繁荣,人人都有工作;在它们不再那么邪恶,舍弃奢侈生活的时候,却带来了生意萧条、民生凋敝。曼德维尔的作品至少有两个寓意:一是现代社会的运行有赖于个人的自私自利动机;二是挥霍才会带来经济的繁荣。
这本书的观点提出之初被认为是有碍公众视听的异端邪说,但却一直流传。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将曼德维尔的第一个寓意理论化,形成了“经济人”假说。
所谓“经济人”,也就是设法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的人,或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
[2]。具体而言,“经济人”除了他自己的利益追求、他自己的最大满足以外,并不关心他人,也不同情他人。斯密曾形象的说明了经济人的这一特性:“我们不能从屠夫、酿酒家或烤面包师的仁慈,来祈盼我们的晚餐,而是从他们自利的考虑,我们不要诉诸他们的人道,而要诉诸他们对自己的爱,永远别向他们提到我们的需要,而要向他们提到他们的利益
[3]。”在他看来,“经济人”把任何社会性的合作活动都视为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经济人”为了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达到他的目的,他就需要计算怎样的行动才能最为有效地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算计的理性,就是通常所说的工具理性。工具理性是不关心行为的价值意义的。
“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决定了他只要能够通过自己的谋利活动实现利益最大化,他就没有理由参加任何社会性活动。但现实的社会分工又决定了社会的成员必要而且必须进行社会交换,以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满足。“经济人”的这种社会交换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或条件,到目前为止,这种场所或条件就是市场。在斯密看来,市场就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既可以使个体利益得到最大化,又可以当然的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斯密写道:社会成员“通常既
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同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非是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4]”斯密将利己主义看成人类天性,并由此出发来说明一切社会活动。 新古典经济学在古典经济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经济人的理性化特征。认为,个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为使利益最大化需要精明的、理性的计算,并且还提出一系列的数学模型函数,使这种理性的计算建立在“可靠”的依据之上。因此,经济人成为了有理性的、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人。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现象的复杂化,经济人假说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个人利益的衡量,不再仅仅是货币收入等纯经济利益,而是包括了名誉、地位、尊重等许多不能用纯经济尺度来衡量的利益,经济人也就成为了追求个人可能追求的任何目标或目标集合的效用函数最大化的“泛经济人”,马歇尔在论及经济人的理性特征时,还将其自利行为与制度、规范等联系起来,并认为这些都是制约性因素。他认为,即使生活中纯粹的营业关系也是讲诚实信用的,其中有许多关系即使不讲慷慨,也至少没有卑鄙之心。到今天,“新经济人”被认为包含了这样的一些特质——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较之于古典“经济人”更加接近于现实中的人。
虽然经济人的历史演变了从“古典经济人”到“理性经济人”到“泛经济人”的发展变化,内涵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拓展。但都没有否认其对利益最大化追求的本性,都认为“经济人”天生的要实现效用最大化。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经济人”假说的确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向:即从完全的理性逻辑主义到不完全理性的历史主义;从只关心理论假说解释、预测功能的工具主义到关心假说内容和指称的实在论;从只关心个体自利性和单独个体决策的主体性向关心交往理性、交互影响的主体间性
[5]。“经济人”假说也是不断发展的。
2.与“经济人”有关的两个假设
(1)理性人
著名的社会交换理论学者霍满斯认为,人的理性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被目标决定的。他说:“无论一个人所拥有的信息、感知和决定是怎样的,尽管他可能
并不拥有最佳的,且可能表现出错误和不适当,但他的行为还是理性的。
[6]”他还指出:“虽然理性理论认识到了感觉的重要性,并假设人是理性的,是根据他自己的感觉行事的;尽管他可能会了解得更多,而自己的感觉可能是错误的,但它把感觉看作是既定的,并没有像行为心理学那样把它与过去的经验联系起来。
[7]”
在霍曼斯看来,“理性”并非是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意识程度,未被意识到的行为也不一定是非理性的。但他却未对理性进行明确的界定,仅仅只提出了两点非理性的因素,以此作为对理性的间接说明。他写道:“A.如果一个局外人认为某项筹赏从长远来看对于某人并没有什么好处,而该人采取了获取报酬的行为,那么,该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如某人喜欢上他不应该喜欢的东西或人,那么,他的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B.不管一个人的价值观如何,如果他不是经过‘算计’去获取一个从长远来看有价值的最大赏酬的话,那么,他的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
[8]”由此可见,理性行为与目标、利益和“算计”有关,而与意识程度无关,一些甚至未被意识到的目标和利益行为也是理性行为。或者可以说,理性行为是指有明确目标的、能够产生利益的、经过算计的有意识或无意识行为。霍曼斯强调理性行为的目标、算计和长远性。非理性者既不愿意未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投资于未来并放弃眼前暂时的报酬,也不愿意学习能够使他达到未来目标的知识并进行算计。
也就是说,人类是有理性的,他们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导引自己的行为朝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进行
[9]。
从这种认识不难看出其与“经济人”假设的关系。“经济人”的目标、算计和长远性是不容质疑的。也可以说,“理性”是经济人的应有品质。正因如此,也才有“理性经济人”之说。
但必须说明的是,“理性人”与“经济人”也不是完全同一的,“理性人”的理性包括了社会行为的全部,“经济人”的理性则主要是体现为人的经济行为
[10]。进而言之,经济理性是“理性人”的理性之一部分。因此,我以为“经济人”假设与“理性人”假设是不能完全替代的,它们的差别应该得到承认。
(2)享乐主义
享乐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中找到根源,苏格拉底曾说:“我比较倾向于说,事物只要是愉快的就是好的,而事物只要是痛苦的,那就是坏的。
[11]”伊壁鸠鲁的思想直接被后人以“享乐主义”命名。17世纪以后的哲学家如拉美特利、爱尔维修、孔狄亚克、休谟也对享乐主义进行了讨论并将其作为人的理性行为的源泉或目标。
18 世纪,边沁完成了享乐主义的系统化,将其上升为哲学理论。他认为:人类具有追求痛苦与快乐的动机,这一动机是人类行为的根源,“自然把人类置于‘痛苦’与‘快乐’这两个君主的掌管之下,只有它们才会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我们之所为、所言、所思皆为它所控制。
[12]”边沁认为,虽然快乐和痛苦的根源可能不同,但两者都可以通过大致相同的维度——持续性、强度、确定性、范围——来确定特性。虽然快乐与痛苦的体验具有个体差异,但是,人们行为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快乐且最大限度地减少痛苦,这是永恒的。
其实,享乐主义与功利主义是一个问题的两种形式,这是为什么边沁也被认为是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的原因。享乐主义突出心理上的驱乐避苦,功利主义强调现实中的物质利益。而在更多时候,二者是混合在一起的,现代人类的“过度增长癖
[13]”与人被定义为“消费动物
[14]”就是这种混合的最集中体现。经济无限增长、消费欲望无止尽都成为了快乐的形式,人类最大的享乐就是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在这种观念下,人类所要求的是永无止境的消费,而满足永无止境的消费要求的方法就是永无止境的生产出能够保障人类幸福的各种消费品。一方面,消费促进了生产,另一方面生产又加剧了对于消费的无止境要求。无限的经济增长成为人类孜孜以求的发展模式,“在大多数工业社会中,有三个密切联系的增长量,即经济的、技术的和机构的增长量。经济的持续增长,实际上被所有的经济学家认可为一种教条。
质财富。
[16][15]”在这一教条下,“几乎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一个共同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目标进行,这就是:追求更多的物”事实上,物质财富的增长成为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核心,经济增长是唯一目的,经济增长必然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人类文明及福利的观念一直在影响着全世界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以后凯恩斯经济学更直接将国民生产总值作为国民经济体系的核心,成为评价经济福利的综合指标和衡量国民生活水平的象征。
在经济学家们看来,享乐主义是理性的源泉或动力,经济利益最大化是目标,理性则是由目标所决定的人类行为。因此,要认识“经济人”假说,必须将这三者结合起来。
(二)民法中的“经济人”及其演变
众所周知,民法是市民之法,这种认识本身十分清楚的表明了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民法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市民”的人性预设就是民法的人性标准。因此,有必要在简要回顾市民社会理论之后再进入对“经济人”的讨论,以便于从本质上把握民法的人性假设。
1.市民社会理论
中文世界所使用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在西方是一个渊源久远而其内涵又不断变化的概念。该词的最早涵义可上溯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意指“城邦”,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生活状况。
们广为采纳。
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作为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现实的反映,是与近代西方的“民族国家”一起出现于历史舞台的。公元前7世纪至8世纪,当一些契约论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以洛克在《政府论》中对Civil Society的集中讨论为标志,浸透着自由主义精神,市民社会前于或外在于政治国家的洛克――康德模式渐趋形成。
第一个真正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国家的相对概念进而与国家做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他沿用了市民社会一词并赋予了它新的含义。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是一个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单个市民由于外部外在性与工具性的联合而形成了市民社会,在这个一切有价值物品皆被商品化的社会,市民为寻求需要、欲望和自然意志的最终满足而自利与互利,构成了一幅纯真而自然的图景。在黑格尔的理论体系中,市民社会的来临预示着政治力量从社会中的退出。社会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有它自己的组织原则,这个独立于政治的社会基本性质是经济的。在此市场性的社会中,人们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正符合了黑格尔对新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动机的描写
有的、应大力倡导的伦理
[20][19][17]。至公元前一世纪西塞罗明确了古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含义,[18]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这种以城邦制为背景,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解释,为后世人。于是,在现代资本主义背景下形成的市民社会中,自利主义精神被制度化,获得了道德上的合理性,成为资本主义独。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黑格尔向其时代观念
所提出的问题并不亚于近代革命所导致的结果,即通过政治集中而在君主„„国家中产生了非政治化的社会,将关注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正是在欧洲社会的这一过程中,其“政治的”与“市民的”状态第一次分离了
[21]。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概念的合理内容,纠正了其缺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承认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也强调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的重要性。马克思秉承了公私法划分的西方传统,区分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社会中的每一个独立的人也担当着双重角色
[22]。因此,人过着双重生活,市民社会的所有活动追求的是以个人私欲为目的的特殊利益,是人们依凭契约性规则进行活动的领域,个人于此间的身份是市民;而国家关心的则是公共的普遍利益,是人们依凭法律政策进行活动的公域,个人于其间的身份是公民。
梳理近代市民社会思想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所谓市民社会,是指在那些在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以及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与国家干预活动相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其诞生之初,身为公共权威的政治国家与构成其相对面的市民社会之间反复出现诸如分立与对峙、妥协与抵触等各种形态的制衡关系。只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最终成为现实后,市民社会方获得其近代含义,它意味着当时在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之外萌发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代表着一种经济的、私人的社会活动领域,与政治的、公共的社会领域相对。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被放在对立的两极,市民社会只有置放于与国家相对关系中,才能获得自身的规定性。
市民社会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它意味着一种独立并对立于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市民社会,包括市民社会的各种环节与要素,是在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作为其对应物自下而上地孕育和出现的。它一经产生,即成为相对于国家、具有自身特质的存在,在使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同时亦使国家干预社会化,在国家之外形成一个独立的强大而有力的社会空间,以遏制国家的极度扩张。
其次,市民社会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一种法律上的界限。一般而言,市民社会被视为是生产和交换的自由场所,国家则被视为垄断了强制性权力的公共权威。前者是自发的、平等的和私人性的,其运行有着自发和原生的性质,后者是人为的、等级制的和公共性的,其运行有着人为和次生的性质。由这种强烈对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受完全不同的规则支配,市民社会的自主性确立了公共权威的自然界限
和经济意义上的“消极自由
[24][23]。市民社会的自主性[25]”观念决定了其自身的“自发秩序原理
”,其表明:市民社会的经济运行能允许分散的个人利益和平地协调,在资源的组织、分配和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政治决定,单个的市民获得了经济意义上的自由与法律意义上意志自由的权利。需要就经济问题作出政治决定的范围在政府中急剧缩小,这自然而然地使得为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就必须为政府的行为立上界碑
[26]。划定有着各自不同运行规则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使市民社会保持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自治,以保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平衡,兼顾社会的和平和市民社会的自治。在此意义上,市民社会本身是对政治国家的一种控制
[27],对国家权力运用的限定。
随着19世纪以来生产技术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普遍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国家迅速膨胀的时代,或者说,在现代化的借口下,国家职能不断侵蚀市民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国家正在把越来越多的组织、群体与个人纳入自己的权力体系之内,改变它们的角色和它们之间的关系,使之成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
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29][28]。由此而产生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消弭紧张、也为了对日益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再次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的极度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通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
[30]。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西
[31]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以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以及泰勒等人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作了新的阐释
2.民法中的市民人性
从上面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理论有着古老的历史,它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发展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的内生变迁决定着民法的发展变化。市民的人性当然是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内生变数。 。
(1)古代法民法上的“道德人”
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市民社会等同于城邦或政治公共体,公民个人价值只有在城邦或共同体内才能实现,城邦或共同体的政治生活控制甚至剥夺了公民的私人生活。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城邦就是一切,公民必须为城邦利益而奉献而牺牲,城邦所追求和培育的就是公民的“美德”。此时的公民显然是一个“道德人”。对此,拜萨因有过十分精辟的评价:“在古希腊,最高的幸福在参与城邦本身的生活和活动,而家庭以及朋友、财产,只是作为这种最高幸福的组成部分。
民的事业”,是通过道德纽带将人民联系起来的一种道德共同体
[33][32]”西塞罗对此说得更为明确,他认为市民社会是有别于野蛮状态的文明社会,是“人。
这种人性假设在古代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共同体的成员资格问题,这方面的规则被称为“人法”,其次才以物法解决市民间的财产关系
[34]。如果将“人法”主要为主体资格的确定,而主体资格又主要是“城邦”这一共同体成员资格以及并非所有人都能获得主体资格这样一些规定与“道德共同体”联系起来,便可以理解古代市民社会以及市民与“经济人”没有什么关系的原因。因为古代的市民不是“经济人”而是典型的“道德人”。
其实,古代的市民社会并不具有近代市民社会的涵义,古代的市民也不是近代的市民。我以为,正确认识此“市民”非彼“市民”对于正确理解民法的人性标准变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5]。
(2)近代民法上的“经济人”
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于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将个人从集体中解放出来,才出现了由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重释的新市民社会理论。他们的观点从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整体主义,转向了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高度关注。就是在这个转变中,斯密的“经济人”假说才成为了市民的“人性”。正如黑格尔所描述的:“在市民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了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
[36]”在这里黑格尔从哲学的角度论证了作为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或交换的必要性,强调了市民的个体性以及追求个人利益的私人性。近代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存在,市民的利己行为、私人本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私人交往关系是
市民社会发展的动力。在这里,市民社会不再是道德的文明的理想社会,而是纯粹的“经济人”世界,他仅仅为自身利益活动,将他人作为工具,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7]。
“经济人”假设在近代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首先是所谓“从身份到契约”运动,民法体系中“人法”地位的衰微,财产法的高度繁荣,作为民法主体的“人”经过高度的概括与抽象不再具有任何道德意义、没有差别,完全为财产权利而存在
[38];其次是民法高举“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自己责
[39]任”的自由主义旗帜,形成了商品经济的民法观
理性
[40];再次是将一切商品化,忽视人的多种需求,将市场法则作为社会运行的唯一规则,以工具理性代替价值。
(3)现代民法上人性假设的发展
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民社会理论也得到了新的发展,其核心是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在于“生活世界殖民化”,即作为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被科技理性统治下的体制(或者金钱权力)侵蚀了,要解决这一危机,必须建立“沟通理性”和“话语共识”。每一个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自觉放弃权力和金钱的前提下,自由平等的参与话语论证,使自我的独立需求和好恶显现其中,从而达致话语共识,使人从社会扼制中真正解放出来
现了所谓“第三条道路
率以及社区主义。
[43][42][41]。在实践层面,出现了“新自由主义”、“法团主义”等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方案,特别是在近年来出”。英国首相布莱尔提出了建立一种“参与社会”或“人人所有的社会所有制”,强调“社会协调、责任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这些理论实际上是对现代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人及其价值的重新定位,它既强调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以增进效率,又注重个人对共同体、社会的责任与忠诚,这种市民社会理论表明:它不再容许纯粹“经济人”的存在,转而强调对共同体利益和成员对共同体的忠诚
[44]。
实际上,民法也十分及时的体现了市民社会理论和人性假设的变化,现代民法也不仅仅再是纯粹的“经济人”,而是具有了社会属性的“道德人”和“社会人”
[45]。这种变化至少体现为如下方面:民法的社会化浪潮兴起;确立人格权以体现的法律的人性关怀;物权从占有到利用的发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勃兴;等等。都表明了民法越来越正视市民人性的多元性,试图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弥补“经济人”的不足与缺陷
[46]。
二、剖析“经济人”假设
以“经济人”作为基本人性预设的学科有很多。除了经济学以外,近代的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等,都建立在“经济人”假设之上。这种现象本身即表明“经济人”假设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之初以及后来的发展,都体现了其积极的社会功能:它深刻的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真实写照;它使资产阶级利己主义价值观合理化,鼓励处于上升时期的产业资产阶级奋发图强,在自由竞争中增加财富,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在后来,“经济人”假设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不断丰富,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应该肯定:“经济人”假设作为对现实社会中的人进行的高度抽象,至少是客观的反映了人的活动与关系的某些直观方面。此外,“经济人”假设作为一种经济数学方法,是算计经济活动效益的工具,本身是中立的,仅具有“技术理性”,客观和价值中立是其基本特征。在此意义上,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经济数学方法,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
(一)对“经济人”假说的批判
承认“经济人”假设的合理性,并不能否定其不足或缺陷的存在。事实上,正是由于“经济人”假设理论的局限性,使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尽管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新经济人”假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古典“经济人”的不足,但是,其局限依然存在。尤其是在法律意义上,考察了市民社会与“经济人”的关系以后,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经济人”假说的局限性及其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1.“经济人”成为法律的人性标准并不能反映历史的全部
无论是对“经济人”假设的发展,还是对市民社会的人性变迁,以及对民法发展的历史考察,都可以清楚的发现,“经济人”假设脱离了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前提,是难以成立的。“经济人”假设是近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成为近代民法的人性标准,反映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价值取向,代表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个别社会现象
[47]。尽管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但是,完全忽视一些根本性因素,如制度、文化、传统、历史等,把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事实作为一切社会的普遍行为模型,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前提,其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值得怀疑。
2. “经济人”不能说明法律活动的全部及其动因
“经济人”假设将经济目标作为唯一,无视人类活动的社会性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无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元价值。它实际上是在法律上给出一个先验的预设,然后根据这一预设建立“经济人”的行为规范,它关注的是人应该怎样行为,而不问人的行为动机以及实际的行为方式。
首先,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性行为,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单个人的行为与他人的态度与行为以及其他因素之间存在的一种互动关系。个人的法律行为的决定不仅取决于人的内心,还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经济的,也可能是社会的、心理的、文化的等,人类行为不可能只受一种一成不变、单向、线性目标的驱使。
其次,人与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行为不仅仅是自利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多样性与丰富性,有自利行为、互利行为,还有社会公益性行为等。绝非仅仅是“经济人”的一种目的论行为。
再次,人的行为动机也是丰富的和多元化的,人不仅不可能只有利己的唯一动机,更不可能永远是理性化的。即使是在追求最大化效用的功利主义价值取向下,人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不图任何报酬的、非功利主义的。行为的方式既可能是理性的,有限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因此,将一切人的法律行为动机抽象地概括为纯“经济人”的自私与利益最大化,是片面的,既无法说明人的本质特征,也无法说明法律调整人的行为的根本原因。
3.“经济人”不具备对应复杂社会利益冲突的功能
“经济人”假说下的法律高度关注社会的自发、自律机制,只看到了社会良性、和谐的一面,忽视社会还有矛盾与冲突的一面。它相信只要个人利益得到最大满足,则自然会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法律的最大功能在于保护人的自由选择和独立判断。但是,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结构,它既由个体组成,又具有超个人性,并非个体行动的简单累加。人们的行为错综复杂,总会存在着利益的相互冲突,社会并不是按照“经济人”所预设的那样良性运行来实现其利益目标。法律的功能也绝非仅仅是调整单纯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必须面对复杂的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调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尤其是在现代生产社会化、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经济人”预
设并不能必然导致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正是由于“经济人”假设局限,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就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人际关系危机、社会不平等、损害社会公平、危及社会秩序等等。现代西方国家的诸多经济与社会问题,可以说都直接导因于“经济人”的不理性行为。
(二) “经济人”假设与生态危机
从“经济人”假设直接得出的结论是:经济发展离不开“经济人”的利益驱动,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却无情的告诉我们:“经济人”在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在日益破坏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危机便是“经济人”带来的不容忽视的严重后果
[48]。 第一,资源严重破坏。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资源的有限性不仅体现为物种资源十分有限,更为重要的是任何一种资源都是有限的。但是,人类文明的发展、生命延续的需要却是无限的。资源的有限性与个人利益最大化本来是矛盾的,而“经济人”的思维方式是“最小——最大”的极端型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的后果,必然会导致无止境消耗人类资源,不仅大肆开采资源,而且为了竞争的需要和适应市场变化,无端地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破坏。人来源于自然,人不能脱离自然环境生存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源远流长,更是一个共同发展相互制约的过程。因此,如果为了追求“最大”而破坏资源的持续性,不仅自己的获利行为难以持久,而且子孙后代都将被连累,损人损已在所难免。
第二,环境严重污染。市场存在外部性,“经济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仅不愿意在环境保护这样的公益事项方面花费成本,反而肆意排放污染物。污染是个人利用环境所造成的公共性灾难,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经济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使其不会顾及公共利益,任意污染环境。“经济人”将人与自然关系经济化,忽视甚至蔑视生态伦理,必然会导致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以及环境的严重污染。“经济人”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将人看作是自然的中心,自然是为人服务的,自然既是人的经济原材料,也是人的经济手段,人的经济需要是基本的需要,天经地义。如果人与自然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利用与被利用、投入与产出的经济关系时,生态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只能成为个人经济利益的牺牲品。
第三,生态严重失衡。“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他只需要认识自己所生
存的有限空间及其条件,对于他看不见或者不知道的环境条件是没有必要去考虑的。但是,自然环境是一个有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传递的生态系统,一个环境要素的变化可能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破坏。人类当前所面临的种种全球性环境问题——沙漠化严重威胁人类的生活与安危、洪水肆虐使人们的生命财产流失、环境恶化使整个生物圈陷入困境,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等——无一不是生态失衡的后果,自然的报复已屡见不鲜。长此,必然陷入经济落后——生态失衡——自然报复的恶性循环。而“经济人”是一个目光短浅者,他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使其行为“短视”,最终必然会导致生态危机。人的认识总是有一定限度的,有限的认识在面对无限丰富的自然时,不可能及时揭示并把握其客观规律,势必造成行为后果的难以预见性。加之“经济人”是市场化的,其行为一般以市场为杠杆,市场自身的特性决定了他不可能把生态价值作为参考衡量的必要指数。因此许多“经济人”虽无意对生态造成破坏,而在实际上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生态的破坏者。自然规律无情,自然的报复不问有意与无意。
(三)“经济人”假设局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法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上的制度体系,在运用市场规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方面,民法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经济人”自身的不足,也导致了法律功能的局限
1.法律价值单一
在“经济人”假说上建立起来的近代民法制度,也象经济学的目标一样,将追求财富增长的极大化作为终极关怀,反映在立法上则是片面追求效率价值和个人权利自由价值,保障私有财产、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即是这种价值单一的表现。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排斥人的其他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忽视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和谐的价值,更否定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其他价值,不可能将环境保护纳入自己的认知体系。
2.法律调整功能弱化
“经济人”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理性”。在法律上承认这一特性的目的是为了交易不受外来干扰,以保障意思表示自由。因此,在传统民法中通过原则宣示和制度构建完成了“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法秩序。更进一步,法学家在“经济人”假说的指引下,基于对人的理性认识,创造了高度“理性”化的概念法学
[50][49]。 ,我们见到的经典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理论,基本的法律规范是
用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精致概念来表达的。这些概念既是社会中具体法律现象的抽象,又是法律秩序中法律价值的载体和法律目的的代表。同时,概念也是联结整个法律体系结构、实现法律规范整合的媒介和纽带。所以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规范的理解、解释和运用,都必须借助概念甚至依靠概念。而概念本身又是基于某种假设或假定条件而产生的,在法学家们追求概念的抽象性、逻辑性和可演绎性的过程中,法律几乎变成了某些学问家闭门把玩的藏品,远离社会的现实生活。一方面,法律内部部门林立,各法律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联系;另一方面,对于各种不同利益集团及其利益诉求,采取“非此即彼”的态度,往往形成保护重心偏向一方的格局,以致引起激烈的利益冲突乃至社会动荡。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由于人类社会发展引发的诸多问题,概念的不敷使用便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在解决因新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过程中,原有的可以通过建立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将各种法律现象一劳永逸地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的“理性认识”只能被现实无情地摧毁。
3.法律导致社会不公
在“经济人”假设的功利主义或享乐主义价值观下,认为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实际上,对自己利益的判断正确与否取决于人对社会、自然的认知程度。假定个体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其前提是信息的完备性与共享性及个体对利益本身的把握。利益有多种形式,也有时间长短的区别,每个人如何权衡长期、中期与短期利益既是一个理性问题,又是一个非理性问题。人是以生物形式存在的,无法摆脱作为生物性人的各种生理的需求,为了满足人的生存本能,常常会出现“饥不择食”、“竭泽而渔”的现象,根本不会考虑所谓的长期利益、中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问题;而人类对于自然和社会的认知都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有一个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但“经济人”假设恰恰否定了这一学习的过程,假定每一个人都是天生的精于计算的数学家、生有千里眼和顺风耳的超人。事实上这些前提都是不存在的。环境问题产生的历史最充分地说明了市民不可能对其最佳利益作出判断。杜邦公司在开始研究发泡剂与制冷剂时,发现了氟里昂,当时就有两位科学家指出广泛使用这种物质具有危险性,但是,杜邦公司在美国议会的许可下大肆生产并向全球广泛扩张其使用范围,导致今天的臭氧层破坏、全球气温升高、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现在,无论是杜邦公司自己表示将停止生产与使用氟里昂,还是国际社会通过公约形式强制世界各国承担减少或停止生产与使用氟里昂的义务,都无法挽回对包括杜邦公司在内的全人类的
损害。另外,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会造成弱肉强食的结果。因为每个人是理性的,因此就要绝对的遵守自己的合同,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你是被强迫的或者裁判者不采纳你的证据。那么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就是正当的,富国对穷国的污染输出也是心安理得的。
4.法律的工具性
在“经济人”假说下,将法律看作是道德的对立物,反对将道德与法律相提并论,更无法容忍道德居于法律之上,排斥其他社会科学的功用,奉法律为建立市场经济的万能良药。这种对法律的纯粹工具性认识,既否定了法律产生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这一基本规律,又背离了法律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这一基本事实。 法律使人们的生活表面化,但人们仅有表面化的生活是不够的。近代的法律是概念化的,这种法律的价值和功用在于其严密的逻辑性、稳定性与可预测性,正面的作用是给人们提供一种标准,使人获得安全感。但这也恰恰是它的缺点,调整的滞后性与标准的单一性以及谴责的外在性、强制性使得人们在道德与法律的空地上滋生不道德但不违法的行为;法律对人的要求低,加上其强制性对不违法但违背道德的人的保护,使得人们的内省减少。道德,表面看来是精神的产物,由于其标准的内向性或常常须借助于内心、良知等感性的词汇予以表达,会使人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但这恰恰是道德的优点,有人将其喻为是一块晶莹剔透的水晶,不同的角度折射的光辉也不同,道德在不同场合的不同标准恰恰是其具有普适性与灵动性的必然表现。法律若与道德分手,无异于行尸走肉。孟德斯鸠将民主政体需要道德,看作象君主政体需要荣誉、专制政体需要恐怖一样的重要
[51]。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传统法律对于道德的态度必然使法律与自然无缘,因为道德作为精神的本体,源自对“人伦”与“天伦”的基本态度,在市民社会理论将“人伦”简化为理性经济人以后,已经排斥了人的其他需求;而理性经济人的唯一追求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更将“天伦”放在了脑后,甚至从不理睬。倒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中的“义利观”、和“人之初,性本善”的原善论更加关注“人伦”与“天伦”,但学者们又往往将民法和环境法都看作是纯粹的“舶来品”,对中国的法律传统与道德传统中的“天、地、人合一”的观念缺乏深入的研究。
如果细致分析,“经济人”假设导致生态危机的原因与导致法律功能缺陷的原因并无二致,都是“经济人”极端化的思维方式、有限理性与忽视自然的结果。由此也不难看出,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传统民法是不可能在应对生态
危机方面大有作为的。如果要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民法的作用,必须对“经济人”假设进行拓展。
注释:
[1] 周敦耀:《论人性假设》,《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
[2] 龚 群:《经济伦理关于“经济人”概念的再审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3]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4页。
[4]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5] 详见孙晓敏、杨健飞:《从科学哲学视角看“经济人”假说的三次转向》,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6] George C. Homans: Social Behavior,It’s Elcmentary Forms, Harcourt, Brace & world, Rev.ed. 1974.P48.转引自孙庆民:《社会交换与人性假设》,《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2期。
[7] George C. Homans: The Nature of Social Science. Harcourt, Brace & world,Inc.1967,P39. 转引自孙庆民:《社会交换与人性假设》,《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2期。
[8] George C. Homans: Social Behavior,It’s Elcmentary Forms, Harcourt, Brace & world, Rev.ed. 1974.P80.转引自孙庆民:《社会交换与人性假设》,《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2期。
[9] 孙庆民:《社会交换与人性假设》,《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2期。
[10] 尽管也可以用“经济人”的假设来说明其他社会行为,但主要是借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或者着重对行为的经济利益分析,依然是在经济活动的范围内。而人类行为是复杂的,绝非经济活动可以包容。
[11] Edmund Whittaker. Schools and Streams of Economic Thought.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P10. 转引自孙庆民:《社会交换与人性假设》,《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2期。
[12] T.H.Leahey: A History of Paychology. Prentice hall. Inc. 1980. P176. 转引自孙庆民:《社会交换与人性假设》,《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2期。
[13]“经济增长既是灵丹妙药,又是至高至善。这就是增长癖。当我们把为了使我们免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后果而需的费用也计算到GNP中去,并乐观地把它看作经济进一步增长的标志时,我们就患了过度增长癖。” 见大卫·雷·格里芬编《后现代精神》,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14]在相当长时期,人类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物质的享乐作为追求的目标和幸福的标准,消费是获得幸福的必然手段,因此“消费决定生产”成为了基本信条。现代消费社会的各种特征为人们所注目,有人宣布一个消费时代的诞生,人也被定义为“一种欲望无止境、能够驱动经济不断实现新繁荣的消费动物”。参见黄梅:《从比琳达的虚荣消费说开去》,《读书》1997年第4期。
[15] 刘思华主编:《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第3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16] 刘思华主编:《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第3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
[17] 转引自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18] 戴维·朱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页。
[19]刘军宁等编:《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0页。
[20] 此观点可见于下列书籍: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等相关章节。
[21] 转引自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注31,《中国社会科学学刊》(香港)1996年第15期。
[22] 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23] 刘军宁等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页。
[24] 参见[英]I·伯林著:《两种自由概念》,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消极自由是指“以什么样的限度内,某一个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
[25] 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8年版。
[26] 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8年版。
[27] 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28] 唐士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29] 所谓“合法性危机”是指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管理社会的合法性得不到市民社会的认同而导致的自身危机。
[30]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序》,《中国书评》,1995年第7期。
[31] 详见吕忠梅、陈虹:《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二章有关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考察与现实分析。
[32] 拜萨因著 刘山等译:《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2页。
[33] 参见曾献文:《市民社会、市民人性与中国民法典思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2期。
[34] 参见徐国栋:《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法学》2001年第10期。
[35] 实际上,古代的“市民”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他是一个大公无私的“道德人”,而不是自私自利的“经济人”。
[36]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97页。
[37]参见曾献文:《市民社会、市民人性与中国民法典思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2期。
[38] Boehmen,Einfuhrung in das burgerliche Recht,2.Aufl.,1965,S.83(§13. Das Menschen—und Sozialbild der BGB )转引自[日]星野英一著 王 闯译:《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载于《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页。
[39]参见徐国栋:《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法学》2001年第10期。
[40]参见晏锋、陈丽蓉:《市民社会的贫困与误导》,《江汉论坛》1999年增刊。
[41] 转引自阮新邦:《批判诠释与知识重建——哈伯马斯视野下的社会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68—95页。
[42]所谓“第三条道路”就是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的时代背景下,试图在传统民主主义所追求的平等和新自由主义所提倡效率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的政治理论和实践。见张迎红:《试述布莱尔的“第三条道路”》,载于王振华主编:《挑战与选择——中外学者论“第三条道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0页。
[43]王振华主编:《挑战与选择——中外学者论“第三条道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196页。
[44]参见曾献文:《市民社会、市民人性与中国民法典思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2期。
[45] 对于现代民法的人性假设,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本文旨在描述发展过程,因为不管那一种观点,都是承认现代民法不再是纯粹以“经济人”为人性假设的,因此,这里不对概念本身进行辨析。
[46] 参见徐国栋:《论市民——兼论公民》,《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
[47]参见徐国栋:《论市民——兼论公民》,《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
[48] 胡军、蔡学英:《“经济人”与“生态人”的统一》,《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5月。
[49] 关于法律价值单一、法律概念化法典化以及法律部门分割的弊端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第一章第2节的论述,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
[50] 参见王卫国:《论经济法与现代经济法制》,1999年司法部部属院校经济法本科教学改革研讨会论文。
[51]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20页。
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下)
2006-12-18 9:45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四)“经济人”缺陷的原因分析
“经济人”假设的局限性从理性的角度看也许是必然会发生的,因为任何一种理论研究都
只可能是对研究对象属性的部分概括或抽象,其理论预设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理论前提
存在局限对于理论研究本身应该说是一种常态,也是学术发展的动因。“经济人”假设之所以
内容丰富,也恰恰是因为不断有人发现其不足并适时进行弥补。但是,与纯粹的理论研究不同的是,“经济人”假设不仅是多个学科共同的人性预设,更是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建立的基石,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内容。对于这样的一个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功能,并且对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在产生影响的理论本身进行不断的探索,其意义也就不言自明了。正因如此,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出现缺陷与不足的原因,以求获得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经济人”假设缺陷主要缘于其人性的不全面以及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错位。而对于人性的全面认识又是与对人——自然关系的认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1.“经济人”假设的人性缺失
“经济人”假设是对“人的属性”的高度概括与抽象,但是,综观该理论发展与应用的各个方面,可以发现其对于人性的认识是有缺陷的。
“经济人”既然是对“人性”的描述,可以认为“经济人”应以“人”为基本前提,或者说“经济人”必须首先是“人”,然后才可能成为“经济人”。而任何一个“人”,其属性都包括了两个最基本的方面——生物性与社会性。在发生学上,对“经济人”的抽象不能完全脱离人的这两个属性。但从目前的“经济人”身上,我们只能发现人的社会属性,很难看到人的生物属性。因此,“经济人”假设以及建立在此假设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功能缺陷在所难免。 “经济人”作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基本功能单位,他是具有有限生命周期的生命个体,他追逐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他具有有限的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52].只有将生物属性赋予“经济人”,才能使我们更为深刻理解“经济人”的社会属性。
(1)“经济人”的自利性来自于人的生物本能[53]
自利是“经济人”的最主要特性,也是受到指责最多的部分,很多人认为“自利”是人性中最微不足道的方面,不能代表人性的根本。站在社会性角度,“自利”也许的确是人的行为目的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但如果将人的生物属性加入,便马上会发现,人来源于自然的事实决定了人永远不可能摆脱兽性,自利是他赖以存在的基础。作为生命个体,生存的需要永远是第一位的。只要承认“经济人”是一个有生命的人,就必须承认他的自利本能,承认自利是他进行一切活动的基础。对作为生命体本能的自利性,不能进行道德评价。
“经济人”自利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从现有的解释中,我们看不到“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意义与动机,看不到“经济人”形成“最小——最大”型思维的原因。其实,如果“经济人”是一个没有生命周期,不生不死的人,不可能有所谓的“最大”,他也没有必要去追求“最大”。因此,只有将生命赋予“经济人”,他有生老病死。在生命有限的压力下,才有必要和可能去寻求极大值。
(2)“经济人”的有限理性缘于其生命有限[54]
“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经济人”的理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的问题,即使获取信息的成本为零,在“经济人”有限的生命里,也不可能去解决无限的问题。另一是“经济人”的理性是后天习得的,他学习的东西是前人认知的积累。“人”出世之初,并不具备理性,其理性能力需通过后天习得,所以理性是“历史”的产物。由于“经济人”的生命有限,理性能力的学习条件与环境也有限,在有限的生命周期里和有限的学习条件下,任何人都不可能掌握完全的信息,获得满足人的需要的一切知识。客观的看,人的理性能力本身也包含了许多非理性成分,如习俗和宗教信仰。但对“经济人”来说,按照习俗或宗教信仰办事却是理性选择。由此,“经济人”有需求偏好不足为奇。
(3)“经济人”的机会主义缘自人的能动性[55]
所谓机会主义是指巧取私利的行为[56].有生命的“经济人”是一个天生的机会主义者。人与其它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人有思维,他不是被动的接受外界刺激,而是具有能动性或主动性,他不仅可以预测行动的后果并且可以“趋利避害”。因此,人在将他的自由意志付诸实施的过程中,从来就不会循规蹈矩,而是追求“别出心裁”以求得与众不同。这种机会主义倾向,既是创新和社会进步的源泉,也是欺诈和投机的温床。机会主义是有限理性的必然结果,如果每个人都有无限的分析能力,所有的投机取巧行为都能被事先洞察和防范,机会主义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2.“经济人”假设的自然价值缺失
人的生物属性来自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或者说对人的生物属性的认识必须建立在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认识之上。自然的价值内涵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之中。“经济人”假设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简化为经济关系、将人的属性片面化为社会属性,必然引发生态危机或者环境问题。
关于人的来源,大多数人都知道人来自于自然或者人是自然界进化的产物。这一事实已经揭示了人与自然的本真关系,即人是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57].这种关系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自然是人类生命之源。人与自然存在天然的依赖关系,离开了自然界便无所谓人。 第二,自然是人类价值之源。无论是在自身之外创造价值,还是实现自身价值,人类都必须以自然界作为对象或者手段。
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内在的,目的性的;不是外在的,因果性的。自然界与人一样,把奋力求生作为自己的本质。正如马尔库塞所言,自然同样需要解放,人的解放与自然的解放密切相关。也正因如此,在认识人性时,必须重视自然对于人类的价值。
(1)“经济人”的人性不完整源于自然价值的缺失
如前所述,“经济人”假设在对人性进行抽象时,忽视了人的生物属性,仅将人看作是社会的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简单、片面的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看作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没有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利、荣衰与共的和谐关系,从而将人性简单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是由于这种简单化的认识,导致了人将自己视为万物之灵,忘记了人与自然的本真关系,傲慢的将自然视为人类的奴隶与仆人,蔑视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破坏自然、污染环境。其实,如果将自然的价值加入,便可以清晰的发现,人的存在必须以人与自然进行正常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为基础,人与人的关系也必须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基础,因此,离开了自然,无所谓人,也无所谓人性。
(2)“经济人”的缺陷是自然价值缺失的必然结果
“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因为他的生命有限所以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利益,他的理性有限,他有机会主义倾向。因为在他看来,对自然进行改造、驾驭、变革的唯一目的是满足主体日益增长的需要,环境和生态成本无须考虑,即使带来了某些负面后果,也可以通过建构新的客体对象来得以逃避。正如经济学家所描述的:“一个猎人露宿在大平原上,一堆小小的篝火给他带来了闪烁不定的光明和时断时续的温暖。一缕轻烟融入浩瀚晴朗的夜空。第二天,猎人起身离去,身后留下灰烬、残羹剩饭和他的粪便。走出10步之遥,这些就从他的视线和嗅觉中消失了,„„他向着地平线继续前进,去寻找新的猎物。[58]”因此,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也无需考虑自己行为后果对未来和对他人的影响。在一个充满无限机会的社会里,任何一种可能的选择都不会排斥对其他机会的占有。而实际上,自然界对于人类的这些自以为是的行为给予了无情的回应。人在获得暂时的、局部的好处的同时,
也受到了自然规律的严厉惩罚:自然资源枯竭、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害、生态平衡严重破坏。由此可见,在自然价值缺失的情况下,“经济人”既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最大利益,也不能正确的运用自然对象与手段来实现自身价值或者创造价值。
自然以其对人类的惩罚反复告诫我们:必须使自然价值成为“经济人”的利益目标,成为人的“理性”,人类才能够正确的认识自然、尊重自然,自觉接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减少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预设“生态理性经济人”
严重的生态危机与近代民法应对失灵促使我们反思“经济人”的行为,寻求规限“经济人”行为的方法和措施。规限可以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进行,但内在的规限显然更为根本。对于环境民事主体而言,对“经济人”理性的拓展就是一种内部规限,这种规限基于对“经济人”理性的重新认识。即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人——自然——人关系的处理上,必须将经济的视角与生态的视角统一起来,也就是将生态观念纳入“经济人”的“理性”之中,使其不仅具有经济理性,同时还应具有生态理性。
(一)“生态理性经济人”的涵义
人性标准是民事法律制度建立的前提,也是正确理解民事法律制度、发挥民法调整功能的前提。通过对民法史的考察,可以发现从古代民法到近代民法,其人性标准经历了从“道德人”到“经济人”的变化,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从公民到市民的变化[59].这种变化表明:民法的人性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而变迁。在当今社会化的浪潮下,民法为适应新时代的新发展,建立与制度体系相适应的多元人性标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须的。因此,有学者在讨论中国民法典的人性标准问题时,明确提出了建立不同人性标准的观点[60].我也以为,将作为“经济人”的市民和作为“道德人”的公民同时纳入民法体系,恰恰是民法现代性的张显,也是民法开放性的最好体现。
如前所述,制定“绿色民法典”是民法生态化的结果。生态化的民事法律制度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人性预设或人性标准。这个标准应该能够满足符合民法生态化和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
1. “生态理性经济人”的“经济人”本质
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针对“经济人”的人性预设不足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新认识。尤其是在经济学研究中,学者们的讨论广泛而深入,提出了如“生态人
[61]”、“理性生态人[62]”、“社会生态经济人[63]”、“理性生态经济人[64]”、“道德经济人[65]”等各种新的人性预设。这些超过对于开拓视野,更新思维大有裨益,也为我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人性预设提供了丰富的基础资源。
仔细分析目前有关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对于“经济人”预设的态度有一个共同点和两种不同的理论思路。其共同点是都认为“经济人”预设存在不足,必须对其进行改造,使其能够成为符合时代特征的“新人”。其不同点是:一种观点认为应在“经济人”以外另行设定人性标准,建立不同于“经济人”的“生态人”预设,这是“生态中心主义”的制度和立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对“经济人”预设进行内涵丰富,通过拓展“经济人”的理性和利益目标,使“经济人”更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是一种“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和态度[66]. 应该说,这两种思路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对于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均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是,我认为,从制定“绿色民法典”的角度,对“经济人”的内涵拓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意义。
(1)从理论上看
考察“经济人”假设由理论演变成为社会实践和行为模式的过程,最为重要也最具有影响力的有两点:一是促使人对利益的充分觉醒,而这恰好是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另一则是所有“经济人”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时,只有低成本和高效益才能在竞争中获胜,从而导致了人们竞相开发“免费”的自然资源,非理性的向自然进行扩张,破坏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此造成了人类生存的生态危机[67].这两点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但却是一个主体的行为动机与利益取向,使我们必须审慎对待。如果否定“经济人”的本质,等于否定利益动机,人们将不知道在社会经济系统中如何进行选择和交易、生产、消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动力将不复存在,可持续发展沦为空谈。如果任“经济人”的不理性行为泛滥,终将毁灭人类的生存条件和发展基础,可持续发展同样不能实现。因此,只有发挥“经济人”的积极方面,抑制其消极方面,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情况下,重设“生态人”标准也许具有更多的理论创新意义,但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是否最好,持此观点的学者自己也颇感忧虑。他们也承认,必须实现“生态人”与“经济人”的统一,“对‘生态人’与‘经济人’都只能持一种扬弃的态度,整合二者有利特性,才是在人与自然关系上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68]”因为重设“生态人”标准是一种外部规限机制,它既无法从内部改造“经济人”,还必须依靠“经济人”来发挥作用,其成本与效率令人怀疑。更为困难的是,“生态人”与“经济人”如何实现“整合”,我还没有发现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这种情形与“生态中心主义”法律观下的自然主体地位的设计情形十分相似[69].
(2)从实践中看
历史已经告诉我们,“利益原则”始终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原动力,是人的生物属性所需要的一种生存本能。如果要人做出彻底改造“利己”动机的努力,等于否定人的生存本能,要求主体的活动不再受利益本性的驱使,而是依靠生态伦理的感召行事。这不仅因有违人的本性而不可能,而且也是与可持续发展观相背离的。可持续发展观不可能让任何人、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解决生态问题的同时去面临另一种威胁——经济行为主体缺乏活力而导致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丧失。我们始终不能忘记的是,自利是人的生物本能无关价值评判,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而非其他。
历史还告诉我们,也恰恰是“利益原则”导致了自然资源锐减、污染严重、生态平衡破坏等环境问题,“经济人”追求利益的欲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能引导人类走向富裕,也能导致人类在追求暂时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的歧途中走向自我毁灭之路。
因此,只有深刻认识利益欲望、利益原则的双重性,才有可能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代利益与后代利益的关系,在实践中克服对利益的单一性、片面性、暂时性追求,而要做到这一点,将“生态理性”纳入“经济人”内部更加具有合理性。如果设定一个“生态人”标准,必然会出现新的人性割裂:“经济人”具有经济理性,“生态人”具有生态理性。在人的经济行为或其他社会行为中,他只能做出一种选择,要么是“经济人”的,要么是“生态人”的,如果“经济人”做出“生态人”的选择本身就是不理性的,同样“生态人”做出“经济人”的选择更是不理性的。因此,人的角色定位必须是明确的,不可能在同一行为中要求他忽东忽西,只能是将有关问题纳入同一范畴一并“算计”。
(3)从法律上看
近现代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基本规则,以“经济人”为基本人性标准。我所认为的“绿色民法典”是对环境法与民法进行沟通与协调的努力,其前提是民
法的社会化和生态化理念。无论是民法的发展,还是民法的生态化过程,都必须以承认“经济人”的人性标准为前提。只有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实现民法的生态化目标。
首先,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我们知道,权利与利益密不可分,在法律的范围内获得利益是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动机,也是民法建立“经济人”标准的重要原因。如果在民法中否定“经济人”标准,意味着不再承认民法主体的权利,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法律制度不仅不可能存在,而且也不可能实施。同时,因为权利是“经济人”自己的,权利如何实现取决于“经济人”的自我判断,法律不加以任何限制,因而导致了权利的行使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都是这种损害后果具体而直接的体现。因此,如果不对个人权利加以限制,也将因社会失范而导致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法律秩序的混乱,加重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影响。因此,必须对“权利”进行重新界定,对行使权利的主体的行为动机进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主体的行为,建立符合新要求的人性标准。
其次,无论是法律的社会化,还是法律的生态化浪潮,都从来没有否定权利的存在。我以为,对所谓“社会本位”、“生态本位”的全面正确解读应该是“社会利益本位”、“生态利益本位”,它们要解决的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与协调问题,既然是利益协调,就不可能否定权利的存在,而“本位”只不过是一种对利益的价值取向。必须记住的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社会利益还是生态利益不仅与个人权利密切相关,而且也必须以个人权利的方式实现,因此才有“社会性私权”与“私权性公权”的说法,它们都没有也不可能超出“权利”的范畴,更不可能否定“权利”的存在。我们更不能混淆的是:作为价值层面的“社会本位”、“生态本位”问题与作为制度层面的权利义务统一不是同一位阶的问题,两者不可混淆、更不能替代。其实,没有近代法上的个人主义极端张扬,个人权利的绝对化,也就没有现代法上的社会利益本位问题,社会利益、生态利益的纳入都是对个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但是一旦价值判断完成以后,进入到具体的制度层面,依然必须以赋予主体以权利义务的方式来实现限制的目的。实际上,现代民法运动是“社会化”、“生态化”运动,而不是“社会”、“生态”运动,它们都不能也不该用社会利益、生态利益完全取代个人利益、以公共权力取代个人权利。就此,法律上也不可能完全取消“经济人”的人性预设,而只能提升“经济人”的素养。
再次,制定“绿色民法典”是一项将生态考虑纳入民事法律制度的工作,或者说是一项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民事权利并设立新的环境民事权利的努力。环境问题主要发生在人们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开发利用领域,环境活动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环境行为与传统民事行为密切相关而且相互交融、相互渗透。因此,新的人性标准必须既考虑生态化的要求,又考虑传统民事制度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只有这样,才可能实现对具有双重属性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实现环境权沟通权力与权利、重构公法与私法关系的目标。
正是在这样一种沟通与协调的理念下,我将环境民事主体的人性标准设定为“生态理性经济人”。我以为,将“生态理性”纳入“经济人”的理性之中,既可以保持“经济人”在一般经济性活动中的正常利益,同时又增加生态性的考虑,以实现对“经济人”的生态性规限,保证“经济人”的活动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后果。“生态理性经济人”的标准既高于“经济人”,但又没有完全脱离“经济人”的基本属性,是将人的社会属性与生物属性共同考虑、将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自然价值统一协调的新型人性标准。
2.“生态理性”对“经济人”的弥补
(1)弥补“经济人”的人性缺失
环境资源的经济属性与生态属性同时蕴涵于环境资源的物质形态之中,决定了人的环境活动与经济活动密切相连。对于自然人而言,生存是最高价值,而人的生存价值本身却包含着对
环境资源的双重依赖:即人来源于自然并必须在适宜的自然环境条件下才能生存,这是生物性人的生存所必须;同时人要以劳动的方式生存并且通过劳动形成社会关系,自然资源是人的劳动对象或者财富的源泉,这是社会性人的生存所必须。在此意义上,人的经济活动与环境活动至少是同等重要的。但是,两者的价值冲突或紧张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为了缓和这种紧张关系,必须从人性预设方面进行沟通与协调。
作为社会性人的经济活动是在市场条件下展开的,市场经济对人的基本要求是“经济人”。但是,如我在前面所分析的,“经济人”仅具有社会属性,没有生物的属性,他的生命有限、理性有限,不能正确认识人的经济行为的生态性后果,不会预测其行为宏观的、长远的、全局性影响,因此而造成了诸多的环境问题和生态灾难。所以,将“生态理性”赋予“经济人”,首先是要弥补“经济人”的人性缺失,使“经济人”成为一个人性完整的人,使他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内,也能跳出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的局限,将自己的逐利行为限制在不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范围以内,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利益偏好。
(2)弥补“经济人”的自然价值缺失
因为人来源于自然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决定了自然成为人的生命之源和价值之源,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不可能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单向的、线性的、局部的关系,而是一种双向互动的、非线性的、整体的关系,人的行为要受到自然反馈机制的制约,自然规律为人的认识与行为提供了可预测的空间与时间。但是,人的认识是有限的,自然的发展变化是无穷的,也是不随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认识有限或者理性有限与自然发展的无限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人类活动带来不良环境后果和恶劣生态影响的主要原因。在人有意或无意地忘记了自己是从哪里来的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时候,对人自身的认识必然出现偏差,种种忽视甚至是肆意践踏自然规律的行为在所难免。因此,对人性的认识必须加入自然的价值,在充分认识人与自然的本真关系的基础上确定人的行为目的与动机。
在没有自然价值观的情况下,“经济人”面对的自然仅仅是单纯的劳动对象和手段,是人要征服的“妖魔鬼怪”、“洪水猛兽”,是人类的敌人。人类以战胜自然为目标,以反自然之道而行之为胜利,以逃避自然界的惩罚为荣耀。我以为,自然价值的缺失是“经济人”的经济理性泛滥,以至成为最大的不理性的根源。因此,将“生态理性”纳入“经济人”的内部,可以克服“经济人”单纯的经济理性藐视甚至蔑视自然价值的不足,使“经济人”对于自然规律有所认识、对自己行为的生态后果有所预测,从而做到自觉的认识和遵循自然规律,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
(3)弥补“经济人”的生态伦理缺失
人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同时存在,决定了人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他不仅有物质的需求,而且有精神的需求,并且精神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人的生存更具意义。但是,“经济人”是一个只有物质欲望没有精神需求的“怪物”,道德对他而言远远没有经济利益重要,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人”无须考虑尊严、诚信等问题,他只是一个冷冰冰的精于算计的逐利机器。经济理性与价值判断无关,是一种工具理性。正是在这种理性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简单化为经济关系,他们进行交往的唯一目的在于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经济人”预设本身不包括道德的内容。正是这种缺失,导致了人的经济活动中的尔虞我诈,更导致了“公地的悲剧”。伦理的缺失也是“经济人”人性缺失和自然价值缺失的必然后果。如果将人的生物属性和自然价值寓于“经济人”的内涵之中,生态伦理也将成为“经济人”理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作为“生态理性经济人”,他既具有充分的生态伦理学素养,又是理性的,他具备与其职业活动及生活方式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知识。这样,他首先能对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事物做出符合
生态学的评价,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可以将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共同“算计”。他同时还有充分的道德、智慧和知识,在某一活动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可以做出正确的决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清晰的看出我对“生态理性经济人”的基本认识,以及预设这个人性标准的出发点和归宿。“生态理性经济人”显然是比“经济人”更高标准的一种人性预设,对他的要求不是“市民”,而是一个具有生态理性的“公民”,这也是我始终将环境权称之为“公民环境权”的重要原因[70].
在阐明了我对“生态理性经济人”的基本认识以后,下面要做的工作就是完成对“生态理性经济人”的人性标准设定。我以为,这一工作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即界定生态理性和解决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的沟通协调问题。
(二) “生态理性”的界定
在古典经济学中,所谓理性是指有获得更多的愿望和能力,能够发现和判断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更高报酬的用途,并将生产要素进行转移。现代经济学中,理性概念已经被大大拓展。生态理性是对生态环境的科学认知能力[71].这种认知能力是包括人的生态意识和生态智慧在内的综合能力。其关键作用在于辨识是否处于“生态安全[72]”状态,并根据现实情况作出正确决策,及时调整个人行为。
1.生态意识
生态意识是生态伦理的具体表现,它是指人类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觉醒的观念。这种意识包括主体自身能够使人正确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关注生态保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生态效益,而且能够从生态的的角度对待他人的经济行为,积极宣传并营造一种生态氛围[73].
生态意识首先是生态伦理的价值取向,是人对生态问题的根本认识,这种认识具有深化人的理性生态经济意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74]:首先,它不是从个人的、局部的、眼前的利益出发来引导人们保护生态安全,而是从人类的角度、整体和长远利益的高度来阐发保护生态安全的道德责任,反对在生态问题上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利己主义。其次,它不是从纯粹的功利角度来阐发人对自然的依赖性,而是更加强调从人之为人的本质内涵上诠释人与自然和谐的根据;因而在它的视野中,生态问题的解决不是一种人类生存的某一特定阶段上用来应付特殊生存境遇的权宜之计,而是一种根本的生存原则。再次,它不是只在观念的层面上来强调保护生态安全的意义和价值,而是更强调在科学的观念引导下,提高人们保障生态安全的实践水平,即实现“知行合一”。
由此可见,作为生态伦理观的生态意识,是一种全新的价值观,是人类对于当代环境问题的意识形态,具有认识论意义。同时,生态意识也是人类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态度,并且是必须达成人类共识的态度。因此,我们可以从技术层面对人类生态意识的基本共识进行总结,进而以此共识教育和塑造“经济人”,使之形成新的生态伦理观。
在当代,人类的生态意识中至少应包括如下共识和基本态度[75]:
(1)废弃物的无害化与最小量化,即努力使人类的生产废弃物与生活废弃物尽可能做到无害化排放与最小量化排放,最大限度地约束人类活动产生的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全过程管理,即要管理好物质的开发、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好物质作为商品投入市场的使用、生产废弃物与生活废弃物以后的命运。既要处理物质作为原材料的耗用问题,又要处
理物质作为废弃物的排放问题;既要考虑废弃物无害化排放及稳定地存放的问题,又要考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问题。
(3)资源节约,即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既要节约生物资源,又要节约非生物资源;既要有生产领域中的节约,又要有生活消费领域中的节约;既要耗用量减少型的节约,又要资源代替型的节约。
(4)自然保护与生态恢复,即要求对一切自然界景观与生物物种加以保护。这种保护既包括原封不动的保存,又包括开发利用中的保护。并要对一切被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其组分(生物的与非生物的)进行恢复。这种恢复既包括经过野化、逐步再现原貌,又包括经过重新规划和设计,重建新的能适于现时条件与未来需要的生态系统。
2.生态智慧
生态智慧是生态意识与生态知识相结合而显现出来的生态评价与判断能力以及决策能力。一方面,生态智慧意味着人在生物圈——社会共同体中自觉地尊重与保护自然的观念并对其行为的生态道德进行反思和评价,他把保持生态平衡作为一种人生责任。另一方面,生态智慧意味着人具备与其职业活动及生活方式相应的生态环境知识,他既能对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事物做出符合生态学的评价,他又能在某一活动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做出正确的决策。
作为具有生态智慧的人,至少应该具备这样一些评价、判断与决策能力[76]:
(1)和谐的自然观。尽管目前对于“和谐”的理解有所不同,但不使自然资源消耗超过它的可再生能力,不使环境对人类废弃物的承纳量超过它的代谢能力,对发生环境破坏的地方尽快进行治理和恢复,等等都是共同认可的。
(2)生态安全。第一,失去生态安全的最大效益是虚假的、短期的,因此有关决策应将生态安全置于首位,并具有否决权;第二,生态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有着高度的不定性,因此有关决策应恰当地考虑这种生态安全不定性所引起的风险,风险预防必不可少。安全往往以最大最小原则出现,作为对效益最大化的约束与补充。
(3)环境公平与正义。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利、责任、义务”是统一的。如果说权利包含着利己动机,那么责任和义务则反映着公平与正义。权利、义务和责任都应该纳入环境的价值,环境公平与正义不仅要使权利享有者承担起与其权利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且应当承担这一权利所影响的自然界的责任,承担起这一受影响的自然界所引起的社会事务的责任。
(4)双赢竞争方式。双赢竞争(two—winninggame)是与“零——和竞争”(zero—sumgame)、“负——和竞争”(negative—sumgame)相区别的一种新型竞争模式。后两者中有明显的失败者,而双赢竞争中是没有的。在具有生态智慧的人看来,竞争不只是在双方之间,而应在三方之间进行。其中第三方是指双方竞争所产生的外部性的影响者。
(5)利益最优化。这是针对“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来的,并且这里的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利益最优化原则要求人在进行决策时尽可能全面、系统地考察,尽可能将其中的负面影响变为正面的,或将高代价的负面影响变为低代价的。因此,决策行为不能以单纯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而应以利益最优化为原则。
(6)整体主义方法论。环境资源既是具有不可分性的公共资源,还是具有多功能、多价值的资源,对此应建立整体主义思考,它应包括影响者与被影响者、人与自然、当代与未来,并在利己追求的同时,受着公平与正义的约束。
我以为,具有了生态意识与生态智慧的人才是具有“生态理性”的人,这种理性远远超出了经济理性的范围:不仅要求他“能算计”,还要“会算计”;其“算计”的内容不仅是经济利益,而是包括生态利益在内的全面利益;其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再是“最大化”,而是“最优化”。这种“理性”的深度与广度都是“经济人”望尘莫及的。
(三)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的沟通与协调
如果说“经济人”具有生态理性是必要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经济人”的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的关系问题,它们是否可以在“经济人”身上“和平共处”?如果它们之间是协调的,“经济人”才可能将两种理性一并“算计”,如果它们之间是截然对立、水火不容的,“经济人”不可能具有“生态理性”。
我以为,在对“经济人”理论的发展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并将人的生物属性与自然价值赋予“经济人”以后,再来认识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的沟通与协调,会相对容易一些。人是环境的产物,是生物圈内的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要在这样的前提下达到利益最大化,必须具有生态理性并且使其与经济理性达成有机统一,确立人类追求效率活动的生态伦理界限,将人为了经济目的而对自然的改造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这种统一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1.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的矛盾
从环境问题产生的历史看,“经济人”的经济理性缺陷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此而言,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是矛盾的,而引起矛盾的原因则是环境资源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的存在。 “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这种有限理性表现形式多样,就环境问题而言,其有限理性主要表现为[77]:其一,人对环境的认识有一个历史过程。在人对环境还没有足够的科学认识以前,非理性行为在所难免;其二,即使人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重要性,由于受经济发展条件的约束,人们依然会采用以毁坏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其三,即使上述两个问题都不存在,“经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也会做出有损环境的行为。而生态理性要求人必须具备对环境问题的充分认识,并且自觉约束有损环境的行为,控制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顾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社会利益。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明显存在的,而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78]:
(1)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环境资源有两个最基本的属性:即稀缺性和公共性,这些特性是导致“经济人”有限理性的重要原因。
首先,可供人类使用的环境资源是稀缺的,不仅不可更新资源的总量有限,而且环境资源的再生能力与自净能力也是有限的。人被迫生活在各种资源稀缺的社会环境中,这种生存环境就迫使“经济人”凡事都要权衡利弊,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先下手为强”的方式无限量地使用稀缺的资源,而不考虑自身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对其他微观主体使用机会的减少。
其次,环境资源是公共资源,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每个人都可以享用,享用者不会主动付费,破坏者也不会主动赔偿。“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收益是最佳选择。生产者关心的是利润,消费者关心个人消费的效益,谁都不会主动关心个人行为对公共资源的影响,“经济人”只根据自己的费用效益决策准则来利用环境资源,而不考虑选择的公正性和整个社会的意愿,哪怕形成“公地的悲剧”也与他无关。
(2)市场失灵
“经济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对其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但是,市场本身却是有缺陷的,其具体表现为市场不能合理地评价和分配环境资源,结果导致商品或劳务的市场价格不反映或不能全面反映环境成本,环境资源的价值不能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因此,外部化及环境资源的价值与价格背离等市场失灵也是导致“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原因之一。
环境成本外部化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形式,污染者可以“免费”使用环境资源,并不需要将其经营活动的环境成本计算在内,结果使环境费用不包含在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之内。“经济人”对于可以免费使用的环境资源,当然可以尽可能多的加以利用,不顾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和对自然资源造成的极大破坏。
环境资源的多用性与价值计算的偏差,导致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没有纳入经济指标体系,结果是使环境资源的生态性使用价值不能以价格形式得到体现,导致环境资源的长期低价甚至是无价使用。“经济人”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仅仅需要支付其经济价值的价格,无须支付其生态价值的价格,他也就不用考虑环境资源的生态破坏以及恢复问题了。
依此看来,环境资源的特性以及市场功能缺陷是导致“经济人”理性有限的重要原因,要限制“经济人”的不理性行为,应从正确认识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和弥补市场功能缺陷两个方面着手。而对环境资源特性和市场失灵的认识以及采取必要的对策措施正是生态理性的内容。
2.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沟通与协调的实现
分析“经济人”经济理性有限的原因,是为了寻求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沟通与协调的途径。结合现代“经济人”学说的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我以为实现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的沟通与协调条件是完全具备的[79].
(1)“经济人”的自利本性与利益趋向是沟通与协调的动力
“经济人”理论从古典经济学到新古典经济学再到新制度经济学,得到了不断演进与发展,“经济人”的含义也在日益充实和完善,并逐渐演化为所谓“广义经济人”或“真实经济人”。 在古典经济学中,“经济人”的自利性被视为人性的必然表现,不言自明。新古典经济学家抛弃了“经济人”的主观心理因素,转向了理性选择[80].新制度经济学派更是把经济人概念的内涵大大地推进了一步,威廉姆森指出:“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而复杂的,其使用的手段也并不都是正当的,他会随机应变、投机取巧。机会主义倾向是对“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益补充,使“经济人”更加接近“真实世界的人”。
不论是“广义经济人”,还是“真实经济人”,其首要特征仍然是自利性,总是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根本目标。但其内涵的不断扩展为“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实现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的协调创造了条件。
首先,“经济人”利益目标的多元化包含了沟通与协调的基础性因素。现代经济理论与实践证明,“经济人”追求的利益目标不仅只是物质财富,还包括社会的、心理的、感官的、环境的、生态的等非物质需求的满足,呈现出利益目标多元化的趋势。随着经济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还有物质财富在总目标中所占比重越来越低,非物质需求所占比重愈来愈高的趋势。在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生产者把降低环境成本、消费者把景观享受和生态消费自觉或不自觉地作为自己追求的利益目标的情形。这就为将生态理性的纳入提供了利益动机,或者可以说,在经济人追求的最大化利益目标中,本身就包含了生态理性的目标因子——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为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的沟通与协调提供了基础或平台。
其次,生命周期为沟通与协调提供了可能性空间。尽管在很多经济学家眼里和经济学文献里,“经济人”的生命周期问题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但生命周期对经济人的作用是客观存在、不容忽视的。由于生命周期的存在,时间的意义凸显,时间对经济人评估效用会产生影响,而经济活动本身又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这就要求“经济人”在考虑(或计算)利益时必须兼顾眼前和将来、短期和长期,不可能只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因为他通过综合计算与权衡后会明白,在一个可预见的将来一段时间内,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才是他所追求的目标。而考虑利益最大化问题时,自然地把生命周期以及时间考虑进去,把可预见的将来一段时间作为目标利益的积分区间,在这个区间内求最大值正是生态理性的体现。
再次,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为沟通与协调创造了条件。经济活动存在着明显的外部性。负的外部性不论是将来还是现在,都会增加社会成本、造成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尽管这些损失可能与某些个人并无直接联系,但社会经济系统是一个整体,一个区域内的生产者总是以各种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他们总是处于不断的、反复的博弈之中。通过博弈会使他们明白:负的外部经济性问题最终会使自身的总利益减少,进而促使他寻求解决将负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方式,以使自己的损失最小而利益最大。此外,现实中的生产者往往又是消费者,这种双重身份也有助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例如,当滥砍乱伐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作为生产者可能得到了短期利益,但他可能遭到两种损失:一是作为生产者长期利益的减少,二是作为消费者受到环境恶化对健康的影响。因此,解决外部性问题就不是一种纯粹的“外部”压力,而是有可能演化为生产者“内在”需要的动力。由此可见,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而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过程正是生态理性实现的过程。
(2)“经济人”的集体理性是沟通与协调的保障
个体理性是指个别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意识和能力;集体理性是指由不同个体所组成的特定集体追求集体利益最大化的意识和能力。集体理性来自于经济个体之间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反复多次博弈及其学习积累机制。集体利益最大化包含如下几层意思:其一,并非构成集体的每一个成员的利益都满足最大化,即不是满足局部利益最大化而是保证这个集体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因此必然存在牺牲个别成员的利益以换取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现象;其二,不是满足短期利益最大化而是保证整体长远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这个集体的发展必须具有持续性,即把短期和长期统一起来以求得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其三,实现最大化的手段是依靠集体力量的整合。这些内容也恰好是生态理性所呈现的整体主义思维方式的特性。
人类文明的发展史,是人类在与自然环境的反复博弈过程中逐步走向理性、走向成熟的历史。经验证明,一个地区的文明程度越高,其集体理性也越强。生态环境意识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体理性的作用。如果把集体的概念放大到整个人类,就可以认为:人类的集体理性将成为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沟通与协调的保障。
“经济人”的生态理性与经济理性沟通与协调实现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清新的“生态理性经济人”[81]:
首先,这个新的“经济人”在生产时会自觉的选择生态型生产方式,不再把自己利益的实现过程看成是一个独立于公众、对立于竞争者的利益生产过程。而是遵循生态理性的原则,在追求社会效益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必要的时候能自觉作出自我牺牲。在生产过程中,“经济人”成为保护生态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要做到节能、低耗、无公害。 其次,在消费方面,“生态理性经济人”会自觉选择绿色消费,不通过扩大资源消耗和破坏生态安全的方式来效仿高消费的生活方式,不以占有物质财富的多寡作为衡量生活质量高低的标准;而是运用生态伦理学原则倡导消费者追求绿色生活方式———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
选择绿色生活方式有助于超越“小我”,自然而然地表达对自然的尊重与敬畏,体悟到一种新的境界。
在法律上,“生态理性经济人”将成为“绿色民法典”的人性标准。“事实上,民法调整对象中就埋伏着绿色问题。我们知道,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解决人类社会的自组织问题;财产关系解决人与资源的关系问题。财货短少而欲求它们的主体多,胃口大,由此引起了人与资源关系的高度紧张 ,是人类社会至今未摆脱的困境。民法调整对象的”人“和”财“两个要素的对立就是对这种困境的反映,民法就是为了消解此等困境而存在的。[82]”“生态理性经济人”就是为建立各种制度缓解两大要素间的紧张而预设的人性标准。
至此,我已经完成了对环境权主体的人性预设——生态理性经济人。这个“经济人”具有生态理性,因而它的人性标准高于一般“经济人”,具有提升“经济人”生态道德水准的意义。但是,我也必须说明,设置“生态理性经济人”并不是要否定或者代替“经济人”,因为即使是制定一部“绿色民法典”,它也“只有斑斑点点的‘绿’而不能实现全‘绿’。[83]”它不过是民法典中多元的人性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设置这一人性标准是“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价值取向的结果,我以为,在法律思维的范围内,“生态中心主义”至少在目前还不能成为实在法的价值取向。
本文原载《私法研究》第五卷
[注释] [52]参见赵时亮:《经济人的生命周期》,《经济学家》2002年第6期。
[53]参见赵时亮:《经济人的生命周期》,《经济学家》2002年第6期。
[54]参见赵时亮:《经济人的生命周期》,《经济学家》2002年第6期。
[55]参见赵时亮:《经济人的生命周期》,《经济学家》2002年第6期。
[56]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自由出版社1985年版。
[57] 胡 军、蔡学英:《“经济人”与“生态人”的统一》,《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五期。
[58] [美]A·柯尼司著:《经济与环境》,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22页。
[59]我在前文中已对古代法上的“市民”与近代法上的“市民”的区别进行了说明,我也认为,古代法上的“市民”其实就是“公民”,在此,为了区别此“市民”与彼“市民”,借用了徐国栋教授的说法。参见徐国栋:《论市民——兼论公民》,《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
[60]参见徐国栋:《论市民——兼论公民》,《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4期。
[61]胡 军 蔡学英:《“经济人”与“生态人”的统一》,《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五期。
[62] 徐嵩龄:《论理性生态人》,《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7—424页。
[63] 刘思华:《现代企业生态经济革命论》,《生态经济》2001年第3期。
[64] 王左军:《时代呼唤理性生态经济人》,《中国林业》2002年第8期。
[65] 张银花:《“道德经济人”的产生机制》,《内蒙古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66] “生态人类中心主义”是我对可持续发展观的一种认识。我以为它并没有脱离“以人为本”的基本态度,将“发展”作为“可持续”的目标;同时,它又强调“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价值、强调公平的发展观,提出了“代际公平”、“区域公平”、“国家公平”等,要求公平的占有和分配地球自然资源。这些观点虽然依然是以人为中心的,但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相比,内容、目标、方法和措施都大相径庭。为了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相区别,我将其称之为“生态人类中心主义”。参见吕忠梅等:《超越与保守:导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7]胡 军、蔡学英:《“经济人”与“生态人”的统一》,《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五期。
[68]胡 军、蔡学英:《“经济人”与“生态人”的统一》,《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五期。
[69] 在“生态中心主义”法律观下,自然应该与人类享有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学者们在进行这一问题的合法性论证,使自然获得道德上的权利是没有任何障碍的;但是,一旦进入实在性或者合理性论证时,便陷于尴尬。无论是为自然设定代理人的方案,还是将主体划分为“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并为弱势主体设置特别保护的方案,首先是承认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本身有违“平等”主题。其次是如何为自然设立代理人?谁可以成为自然的代理人?如果代理人的代理异化如何承担后果?代理人造成的后果不会比其他人更糟吗?等等一系列问题如何解决还没有答案。其实,法律作为行为规则,意志性不仅表现为主体具有行为动机和行为事实,更重要的是要将意志以某种方式进行表达,以使其他主体理解并接受,否则,法律关系无从形成。我们承认自然具有意志性,但自然对于自己意志的表达显然是不同于人类的,它不仅需要人类去认识,而且不考虑人类是否理解和接受。因此,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难以直接以主体间关系的方式形成。在此意义上,法律上的“生态中心主义”要解决人与自然的主体地位平等问题,必须彻底颠覆现行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这样做也许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对于现行法律的功能、地位与作用以及它们所维护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却是灾难性的。
[70] 有人向我质疑,既然是在民法架构下讨论环境权的问题,应该是市民环境权而不是公民环境权,为什么我一直采用的是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回应这一质疑的主要理由正是我对民法架构下环境权人性标准的认识。同时,还因为环境权应该是一项宪法权利,宪法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71]胡 军 蔡学英 《“经济人”与“生态人”的统一》,《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五期。
[72]“生态安全”是生态学的概念,意指生物在地球漫长的生物与环境协同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其生存所必需的特定的气候、温度、湿度、光照通量等生态条件均处于稳态。“生态安全”是生物圈保持生态平衡的基本要求。
[73]胡 军 蔡学英 《“经济人”与“生态人”的统一》,《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五期。
[74]王左军:《时代呼唤理性生态经济人》,《中国林业》2002年第8期。
[75]以下内容参见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412页。
[76]以下内容参见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419页。
[77] 参见熊玉娟:《论经济人假说与可持续发展统一的条件》,《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78]参见熊玉娟:《论经济人假说与可持续发展统一的条件》,《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79] 以下内容参见王朝全:《论经济人假设与可持续发展》,《软科学》2003年第3期。
[80] 如萨缪尔森认为,经济学本身就意味着最大化行为。
[81]王左军:《时代呼唤理性生态经济人》,《中国林业》2002年第8期。
[82] 徐国栋:《认真透析〈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绿”》,《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83]徐国栋:《认真透析〈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绿”》,《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