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防护管理办法
员工劳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规范 xx(以下简称公司)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程序;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并尽可能减轻职业危害,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见附件1)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从业人员工作特点及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分公司全部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而非福利待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在发放范围上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在防护功能上分为“防护用品”、“辅助防护用品”及“防雨防晒防寒用品”。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八字方针。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与HSE管理部根据国家、行业、公司相关政策、标准、文件规定,共同负责编制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标准。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发放等归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大额劳动防护用品的招(议)投标工作。
第九条 HSE管理部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认定、检测工作;负责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凡因防护用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视其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财务部协同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控制、报销审核工作。报销前应由人力资源部门确认购买的数量和金额,凡是超标准和超范围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物资机械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按计划购置工作。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主管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库存及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临时性需求计划。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在一年内即将使用到的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临时性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是指人员增加时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工作现场临时大量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需求单位根据现有岗位、工种人数及公司制定的本部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见附件2)、多伦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见附件3)、xx分公司劳动用品配置标准(见附件4),编制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见附件5),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报至本部人力资源部。
第十五条 需求单位因人员增加或工作现场临时大量使用而需增加劳动防护用品时,需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表》(见附加6),报至本部人力资源部。
第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公司领导审批,并将审批后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下达至物资机械部。
第十七条 物资机械部按照审批后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进行采购。凡必须具备各类特种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辐射、阻燃、防酸、防静电等防护服,特种防护镜、防护鞋以及防毒面具、防尘面具等,由HSE管理部提出执行标准,并对所采购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对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的,有权不予验收和禁止使用。在验收中或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质量认定时,由HSE管理部提出检测要求。
凡购置具有特种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遵照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所制定的法令,必须到具有“特种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厂家或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去购置。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凡辅助防护用品(夏装、防紫外线护目镜、肥皂、香皂、洗衣粉、洗发剂、浴液、护肤膏、牙膏等)、防雨防晒用品(雨衣、雨鞋雨靴、防晒霜等)、普通防寒用品(棉安全帽、皮手套、棉皮鞋等),均属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
第十八条 HSE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验收,填写《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使用期限验收证明》(见附件7)。对于首次使用且在劳动防护用品标准中未列及使用期限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须由生产部进行适用工种及使用期限界定,并由以上三部门联合出具《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使用期限验收证明》。验收合格后物资机械部将劳动防护用品交仓库保管主管,仓库保管主管应将物资机械部移交的劳动防护用品登记造册后入库。
第四章 发放
第十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要做到制度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到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见附件2、3、4)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仓库保管主管在发放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时,需填写《×××发放明细表》(见附件8),每种防护用品单独立表。仓库保管主管要于发放结束后及时核销库存。
第二十一条 新增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根据拟上岗岗位到物资机械部或所属分公司仓库保管主管处一次性领取应配发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岗从业人员根据所在岗位应配
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到仓库保管处定期领取更新。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不同工种对劳动防护用品不同防护性能的需要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是发放的依据,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和缩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如因意外事故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或丢失,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要求补发。
第二十三条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所发防护用品确实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证防护效果时,经HSE管理部核实、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增发或借用必要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参照该工种标准发给相应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公司内部调动而改变工种,应从下月开始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同时停止原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临时借调到其他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凡满二个月以上应按所在岗位工种发放防护用品,不应再按照原工种发放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职工脱产两个月以上者(包括学习、病产假、事假、工伤假等),脱产期不计算为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原防护用品使用期应当顺延。
第二十七条 首次进入本企业的员工从确定工种(岗位)之日起,享受相应工种(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生产准备人员和见习学生实习、培训时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工作区域或从事的工种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辞职、调动、解除劳动合同及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停发各类劳保用品。
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行业上级人员检查指导工作,或解决生产技术问题,需配发防护用品的,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三十一条 凡各类学校、企业人员到我单位实习,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原则上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由于突发事件,如抢修、临修、小修期间,原则上不另发防护用品。上述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加发部分辅助防护用品,但要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性能具有替代性的防护用品不再重复发放。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仓库保管主管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帐》(见附件9),以便随时接受监督检查。各采购及发放单位需于每年5月31日及11月30日前,将《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及每种劳动防护用品对应的《×××发放明细表》报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HSE管理部是负责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应视为违章作业,由HSE管理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因员工个人原因丢失、损坏个人保管的防护用品,应由本人负责。经本人申请、部(队)证明、HES管理部或各分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核实、人力资源部批准,按规定办法赔偿后可予补发。其赔偿办法如下:
凡不足规定使用周期1/5时,按原价赔偿;
凡不足规定使用周期2/5时,赔偿原价的3/5; 凡不足规定使用周期3/5时,赔偿原价的2/5;
凡不足规定使用周期4/5时。赔偿原价的1/5。
员工丢失、损坏公用的防护用品时,按其新旧程度折款赔偿。
第三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公司财产,从业人员应精心保管,节约使用,不得无故丢失或人为地破坏,对无故损
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HSE管理部将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修理或按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章 费用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本部、xx分公司、xx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所列项目外,包括毛巾、牙膏、牙刷等各种辅助防护用品,费用标准定为xx元/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11月8日印发的《xx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2、公司本部劳动用品配置标准
3、xx分公司劳动用品配置标准
4、xx分公司劳动用品配置标准
5、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
6、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
7、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使用期限验收证明
8、×××发放明细表
9、劳动防护用品台帐
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