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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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考点:新增15个、删除14个
法律法规:新增18件、修订11件、删除5件 为响应国家建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司法考试将于2017年底完成改革并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无疑,2016年司法考试也将受到本次改革的影响。而司法考试大纲是最直接、最全面、最核心的反映本次司法考试改革内容的文件。考生需要认真研读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关于考试科目、试卷结构、题型调整、考查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把握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和考试重点。万国名师也会将2016年考试大纲与往年的做详细的对比,并依据这些变化调整授课重点,保证知识的更新。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着重强调对考生法律知识水平考查的基础上加大对法律实务的考查力度,以主观题的形式对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进行考查,并重点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查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根据今年的立法变化、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情况,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新增或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九)》、《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这些内容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考题中均有体现,2016年仍将是考查的重点,考生务必结合老师的讲解熟练掌握。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考试大纲只是纲领性文件,其对考点的罗列只是划定了考试范围,各位考生想要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还是要在基础阶段系统掌握各科目的理论知识,然后反复训练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在复习中覆盖所有重点知识和新增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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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016年大纲评述】
2016年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和调整,无增删考点。
宪 法
【2016年大纲评述】
与2015年相比,没有新增考点。近五年来,23分。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1、 大纲新增1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国
2、 :
(1)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
(2)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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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法 理 学
【2016年大纲评述】
从2011年至201523分,2016年大纲中法应用。法理学核心考点:
制 史
【201610分,但2015年4-5分的考查力度,2016年大纲中法制史部分考点没有新增、多是以案例形式综合性考查,所以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对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加强对关联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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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2016年大纲评述】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增删考点,但加大了考查力度。要求理解司法改革、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考点;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并明确在主观题试卷中增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的考查内水平。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大纲新增1件法律法规:
利的规定》
1.
件中律师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等要求。
保障律师阅卷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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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依法听取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保障律师通信权:明确了除特殊情形以外办案机关不得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截留、复制、删改等。
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
2.投诉机制,《规定》明确了,《规定》明确了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规定》明确了律师向司法行四是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发事件。
3.
4.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者利用相关法律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
大纲修订1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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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
【2016年大纲评述】
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2015年经济法只考了27分,考查的分值有所下降。经济法中《劳动法》无疑是考试的大头,其他几个法浮动较大。经济法的考查方式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熟练掌握重点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新增的、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如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1下, “法律责任”3个二级考点,改为“行政处罚”、“行政问责”、4
解读:
(1
A.
B.
C. 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食品召回制度
A.主动召回
①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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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③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B.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预防——预案
A. B.
C. ▲ 事故处置
A.报告。
B. 通报。
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 报告义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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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D. 事故处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①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②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③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对与事
E. 事故责任调查与追究
例题:
起航中学食堂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关于对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起航中学立即组织将食物中毒学生送往医院救治,并立即向本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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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报告
B.接到报告后,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C.该县政府应当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D.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答案:AB。《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故A3款规定,发B项正确。该法第105条规C项错误。该法第106条规定,发生食品安D项错误。
【注意】2016,因此,今年可考的价值显著增加,但纵观历年经济法的命题特点,食品安全法为小法,考查的分值很低,平均2~3分。 因此,备考时要对考点进行筛选,重点掌握就其新修订点、亮点、要点。
2.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部分,大纲考点作了调整,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贷款法律制度”调整为“商业银行概述”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重点掌握“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1)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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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贷款担保
A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向其他借款人发放同类贷款的条件。
B特殊情况下: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即可发放信用贷款。但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关系人: 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b. ② 贷款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 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10%
(2)投资业务
② 2 年内予以处分,他公司的股权。
(3)拆借业务
同业拆借,
新修5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2016年大纲评述】
2015年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司法考试当中的分值在29分左右。与2015年相比,2016年三国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国际公法的基础知识很少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其中国籍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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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2016年大纲评述】
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刑法在试卷二选择题的平均分值超过58分,在试卷四的案例分析题的平均分值为22分(2008年增加一道25分的论述题),总计分值约为81分。近两年,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对于刑事部分的案例考查也更为综合,融合了民法、刑事诉讼记忆,并结合分则中重点法条,融会贯通。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相比2015年,201612个:
1. 1个考点“职业禁止”。 职业禁止:
(1)有期徒刑则有执行完毕之日,因此,;
(2;
(3。
例题:甲利用职业便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人民法院可禁止甲在3年以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活动。是否正确?
解析:依据《刑法》第37条之一,禁止从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而缓刑期满的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被宣告缓刑的,不能适用禁止从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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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假释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裁定予以假释。
【总结】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相同
3.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考点“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 删除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1)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为恐怖活
(3)“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将本属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独立规定为犯罪,对其不再适用《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
(1
(2)行为: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3)“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现象,对构成此罪的人不再适用《刑法》第22条第二款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4)罪数:成立帮助实施恐怖活动罪,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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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6.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第一节“重点罪名”中,《刑法修正案(九)。
(22个考点。
强制猥亵、侮辱罪
(1,同时增加“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
(2)强制猥亵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的过
(3
例题:
答案:亵、侮辱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违法国家
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无需“情节严重”)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注意】本罪的主体不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1)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被监护、看护的人
(3)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不同于虐待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故实施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虐待罪中,例题: 答案:看护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
7. 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2)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6个考点。
(3)删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2个考点。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行为方面增加了“故意毁坏” ;犯罪对象增加了“尸骨、骨灰”。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1)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3
单位可以构成。
行为 2.
3.
传播媒无限制
介
对象 虚假恐怖信息:爆炸、生化、放射等威胁 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单纯传播 2.编造并传播
【注意】网络传谣(谣言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恐怖信息之外的谣言),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成立寻衅滋事罪。
8.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1)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两种行为; (2,修改为“明。
10.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第一11. 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
(2)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财物的,给予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财物的。
例题:甲610万元,后事情被平息下去,9月其亲属乙顺利进入大学,国庆为丙提供一笔资金用于培训,回国后,甲于11月、12月间多次参加丙组织的在国内的恐怖活动培训。如果甲在2016年1月1日被审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不构成代替考试罪 B.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D.甲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答案:AD
解析:代替考试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甲不构成代替考试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增设了帮助恐怖活动罪(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方式)C选项错误。D选项,甲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故D选项正确。 12. 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3. ,包括“投降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注意】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其内容规定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没有特殊之处,因此不需要刻意死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意】
第九条(注意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
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十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④第十六条:(禁止令)(职业禁止)(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并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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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④(注意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⑤(与洗钱罪的相关规定相同)
⑥(重法优先)
⑦( 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意】
主体: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其他有 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 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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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 事 诉 讼 法
【2016年大纲评述】
相比2015年大纲,2016年大纲中刑事诉讼法部分考点没有变动。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1.新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管辖:沾边的都能管
(2)辩护律师的权利: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名、
(3)强制措施
A.暴力犯罪
B.1000-20000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C.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②监视居住
A.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要求会见他人、通信: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B.法、检决定监视居住: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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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拘留——拘留后的处理:
A.需捕--提请逮捕
B.需追责,不需捕——移送审查起诉或取保、监居后移送审查起诉
C.期间届满,案件未结,需继续侦查——办理取保或监居
D.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释放;需行政处理——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④对人大代表的强制措施
A.对人大代表实施强制措施——许可
B.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现行犯拘留——报告
C.执行强制措施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D.执行后发现——
E.
(4)立案
——公安应及时移交
(5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可至24小时;对可能判处无、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②勘验、检察的见证人: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检察院是2名) ③查封、扣押的决定主体:A.侦查过程中的财物、文件扣押——办案部门负责人;B.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财物、文件扣押——现场指挥人员;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C.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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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查封、扣押清单数量:一式三份(《刑事诉讼法》规定是两份,《高检规则》规定是四份)
⑤辨认对象数量:
A.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
B.犯罪嫌疑人照片——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C.物品——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 ⑥技术侦查措施:
A.实施主体: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
B.批准主体:设区的市一级 C.秘密侦查的决定主体: D.控制下交付的决定主体:
⑦通缉
A.:——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B.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7
C.批准
⑧侦查终结
A.
B.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
⑨补充侦查:
A.补充证据——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审查
B.发现新同犯或新罪——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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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有变化不应追究刑责——重新提出处理意见——通知检
D.认为检退补侦不当——说明理由——移送检审查
( 6)交付执行
①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知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决定收监——由犯罪地或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执行
——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撤销假释——由 (7)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 A.雇凶伤害B.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C.
2.执业权利的规定》
(1)移送审查起诉、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
(248小时以内会见到
(3————看守所可安排在询问室会见
(4会见
(5——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翻译身份证明及单位出具证明)————通知看守所
(6)阅卷的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应当经检、法同意
(7)向服刑罪犯收集证据——监管机关在查验“三证”后应当及时安排
(8)服刑罪犯是被害人、其近亲属、其提供的证人——应当经检、法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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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向办案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10)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3.新增《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受理主体:同级检察院
(2)其他检察院收到申请的:应
(3)检察院可以公开审查,公开审查可以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涉及不公开审查
(4)应当 ①不能证明其犯罪
②可能被判处的
(5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⑦与被害方依法自愿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⑨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⑩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⑪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6)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向办案机关发建议书(注意不是通知)
4.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作出修改
5.删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行 政 法
【2016年大纲评述】
相比2015年大纲,2016而新增的两部司也将出现在考查范围之中。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与2015年相比,2016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新增司法解释2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会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配套考查去年增加和修订的内容,同时也有可能会对于旧解释中与新法和新解释中相一致的内容进行考查。
复议维持案件
(1)复议维持与复议改变的认定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注意】这是对旧的《行政诉讼法》相应内容的变更,考试中可能会根据旧法设置陷阱。
(2)复议维持情况下的共同被告
复议维持后起诉的案件中,被告必须是两个,也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遗漏其中一个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另一机关为共同被告。司法实践表明,复议维持将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更有利于促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合理审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防止复议机关为了不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维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在这类案件中,原告没有选择被告的权利,法律强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3)复议维持案件级别管辖的认定
根据“就低不就高”原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确定复议维持的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注意】考试可能会以复议机关为县政府出题,这种情形下依然以原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不能因为被告中有县政府而混淆。
(4)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
复议维持案件中,法院不仅应当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应该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因为复议决定的实体方面就是原行政行为,因此复议机关为了证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也必须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复议机关不因维持决定而免除举证责任。
(5)复议维持案件的判决
因为法院应当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因此法院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一并作出判决。
【总结】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法院依据事实作出不同的判决,并对赔偿责任的分担作出认定。
行政协议案件
(1)行政协议案件的起诉时限
【注意】此考点是对行政协议案件起诉时限的分割。对于行政协议履行纠纷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起诉期限;对于行政协议履行纠纷以外的其他争议案件,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2)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
【注意】行政协议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
(3)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
【注意】此类案件的审查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原告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最迟在一审的法庭调查中提出。
【注意】不能再法庭辩论过程中提出。
(2)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
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但是,民事争议是有关裁决类型的案件,不再另行立案,可以合并审理。
【注意】该条为难点,加以理解。
(3)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首先,民事争议部分的审理应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其次,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具有两个诉讼标的,应分别裁判。再次,两个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诉案件都由二审行政庭审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再审。 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1)附带审查的提起
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应该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最迟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注意】不能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提出。
(2)附带审查的处理
法庭作出生效裁判后,应当阐明规范性文件的不合法性,同时,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注意】提出处理意见是“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可以”,不可混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2条)
该条文的出台背景是近些年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案件审理亟需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对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之前的司法解释并未清楚地对这一问题作出划分,以致于“疑罪从挂”案件久拖不决。而该《司法解释》以条文的形式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了认定,不仅对权利进行了保障,提供途径进行救济,而且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权利的情形。
【总结】“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情形(第3条)
在之前的法庭审判及其他司法实践中,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大抵存在两种观点:第一、在没有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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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审查范围;第二、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决后,对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刑事赔偿程序中是否有权对相应涉财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赔偿决定。两种争议相持不下,而该条文对这两种观点的可采用性作出了认定。
民 法
【2016年大纲评述】
与2015年大纲相比,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91分左右,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相比2015年,。在第二十章第三节“借款合同”中,考点“自整。
法人人格否认
意的是法人人格否认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在其他方面并不否认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即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还应注意法人人格否认的后果是出资人或者股东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与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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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种类及特征: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
2、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注意事项:该规定不调整商业借贷合同(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第1条第2款】
借贷合同的效力:
11条、第12条、第14条】
借贷合同的利息:
1【第25条】
2。【第
26
1
2、年利率大于36%;约定有效,但超过24%的部分,不受法律的强制力保护
3、年利率大于36%;无效,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逾期利率的问题:
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分如下情况处理:【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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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人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2)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超过24%)
(3)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一,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第30条】
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借期2年,借期内的年利率为40%,未约定逾期利率;若甲逾期4个月未归还,甲还应向乙支付10万违约金。5个月未
解析:(1)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超过24%未超过36%的部分,按约定支付利息,不构成不当得利;还有4%的年利率无效;(2)但借期内利率超过40%。应当按24%来计算逾期利率,万元(3)虽然甲乙既约定了10+10=20,即100*24%÷12*5=10万元,故乙只能主张不超过10PTP条】
【第24条】
1
2、当事人坚持以买卖合同起诉,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
3、借贷关系的金钱债务不被履行,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4、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法定代表人的借款:【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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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作为人个人使用,企业列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新增2件法律法规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因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第3条】 预告登记:
1、《物权法解释(一)
2【第4条】
注意事项:
(1)
(2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例:房屋建成后不久乙将房屋
解析:乙在房屋进行预告登记的情形下,将房屋卖给了丙,并托关系办理了过户登记,对预告登记的房屋进行了处分,但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即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乙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将房子卖于丙改为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同样不能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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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注意事项:债权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第5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当事人即取得物权
定书。【第7条】
善意取得:
1(1定受让人为善意。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15条】
(2)动产权利转让中的善意认定:动产权利转让中,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即其不构成善意。【第17条】
2、善意认定的时间点: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具体是指当事人依法完成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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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第18条第1款】
3、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第18条第2款】
例:甲与乙约定:甲把自有的相机卖给乙,但甲再借用一个月,乙同意。后来,甲把相机又卖给不知情的丙,又与丙约定借用相机一个月。相机的所有权归谁?
解析:甲以两次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相机分别卖于乙丙,在第一个占有改定中,相机所有权
4、特殊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则:
(1对抗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第6条】
(2【第20条】
5【第21条】
(1)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
1、不适用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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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9条】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条】
2、“同等条件”的认定:应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第10条】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第11条】
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期间为准
(2
(3十五日
(4
4【第12条】
(1)未在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5、多个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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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14条】
注意事项:应注意与《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相区别,此处多个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是以转让人向按份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份额为前提,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转让,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民 事 诉 讼
【2016年新大纲评述】
分,在司法考试中占很大的比重。与2015年相比,2016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相比2015年,20162个考点:
1. 。
2. 议的处理”
小额诉讼采取一审终审,当事人若对适用小额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理由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新增1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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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三年来,执行程序都是重点考查内容,其中执行异议既是重点又是难点。
商 法
【2016年大纲评述】
在2009年之前的三年的司法考试中,商法年平均分值为50分左右,重点集中在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上。2009年《证券法》从经济法调整到商法中,最近四年前三卷平均分值为34分,卷四往往有一道20分左右的案例分析题(20112015年相比,2016年商法部分,大纲与教材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毋庸置疑,2015年新增加了《保险法解释(三)》【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一)新增法律法规1件:
(1) +“投保人、
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2)变更受益人规则
①变更受益人为单方法律行为;②突破了《保险法》对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要求; ③明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通知的法定义务,不通知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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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同指定受益人一般,明确变更受益人同样应由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变更行为无效。
(3)变更受益人的时间点
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为射性合同,保险给付权利系不确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确定的期待权已转化为确定的给付请求权,故不得再行变更,否则有违保险法基本原理。
(4
③未约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按平均分配原则处理。
2.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关系
(1)体检不能代替如实告知义务。
(2
3
《保险法解释(三)2
2条进行推定。
2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考生朋友在使用大纲时应保持理性,不被大纲的表面变化所迷惑,复习中把握“重者恒重”和“新增必考”,合理利用大纲,助力司考顺利通关!